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5执2770号
申请执行人:邢男,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大学/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现住承德市。
被执行人:闫鹏,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初中文化,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增贵(与当事人关系),户籍历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本院在执行邢男与闫鹏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毕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