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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5执2770号

邢男、闫鹏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8-2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当事人
邢男;闫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5执2770号

申请执行人:邢男,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大学/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现住承德市。

被执行人:闫鹏,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初中文化,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增贵(与当事人关系),户籍历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本院在执行邢男与闫鹏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毕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