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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1民初1165号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远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81民初1165号

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远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双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海强

书 记 员 孙彦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