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81民初1165号
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远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双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海强
书 记 员 孙彦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