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823民初1100号
原告:武陟县陟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嘉应观西水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054732418H。
法定代表人:吴二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海,焦作市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陟县谢旗营镇扈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陟县谢旗营镇扈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学松,该村村委主任。
原告武陟县陟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公司)与被告武陟县谢旗营镇扈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扈庄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5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村委在文化广场和乡村道路建设中,使用原告公司的商砼。2017年9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款5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扈庄村委未到庭,本院视其答辩权利放弃。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致诚公司系经营混凝土的业务,被告村委在美丽乡村建设活动中,要对村委乡村道路和及文化广场的场地进行硬化,需要混凝土,后双方协商一致,由原告供应被告混凝土,原告供应被告混凝土后,因无钱支付该款,2017年9月22日,被告村委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证明,武陟县谢旗营镇扈庄村今欠到武陟县陟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伍万陆千元整(56000元),此混凝土用于扈庄村美丽乡村文化广场和乡村道理建设,村主任王学松、村书记王学敏,扈庄村委会,加盖被告村委的印章,2017年9月22日”。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未到庭,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村委使用原告的混凝土后,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认可欠到原告混凝土款56000元。故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主张利息,因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综上,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56000元及利息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武陟县谢旗营镇扈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陟县陟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被告履行义务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怀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