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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执恢163号

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宁乡县长林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宁乡县长林矿业有限公司;湖南同方科技有限公司;苏立新;李新霞;张国茂;姜淑军;杨柳;韩颖;姜小燕;肖明辉;姜秋良;谢志;南振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沁园春御院******。法定代表人陈泽梁,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宁乡县长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黄材镇煤炭仑法定代表人苏立新。被执行人湖南同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塘片主楼****法定代表人邓建军。被执行人苏立新,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新霞,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张国茂,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执行人姜淑军,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执行人杨柳,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韩颖,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姜小燕,男,1961年1月16日,汉族,住宁乡县。被执行人肖明辉,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执行人姜秋良,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执行人谢志,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南振荣,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民初字第03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宁乡县长林矿业有限公司、湖南同方科技有限公司、苏立新、李新霞、张国茂、姜淑军、杨柳、韩颖、姜小燕、肖明辉、姜秋良、谢志、南振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宁乡县长林矿业有限公司、湖南同方科技有限公司、苏立新、李新霞、张国茂、姜淑军、杨柳、韩颖、姜小燕、肖明辉、姜秋良、谢志、南振荣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宁乡县长林矿业有限公司、湖南同方科技有限公司、苏立新、李新霞、张国茂、姜淑军、杨柳、韩颖、姜小燕、肖明辉、姜秋良、谢志、南振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宁乡县长林矿业有限公司、湖南同方科技有限公司、苏立新、李新霞、张国茂、姜淑军、杨柳、韩颖、姜小燕、肖明辉、姜秋良名下银行存款233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宁乡县长林矿业有限公司、湖南同方科技有限公司、苏立新、李新霞、张国茂、姜淑军、杨柳、韩颖、姜小燕、肖明辉、姜秋良名下应得收入2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宁乡县长林矿业有限公司、湖南同方科技有限公司、苏立新、李新霞、张国茂、姜淑军、杨柳、韩颖、姜小燕、肖明辉、姜秋良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榕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