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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执1906号

金书平与冯克琼张永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书平;张永明;冯克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235执1906号

申请执行人:金书平,男,汉族,1975年07月01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张永明,男,汉族,1962年01月05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冯克琼,女,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重庆市北部新区。申请执行人金书平与被执行人张永明、冯克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5民初361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10-16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6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要求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临控措施。经过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船舶、阿里巴巴、住房公积金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张永明、冯克琼名下有养老保险金,2018年12月5日,本院按每月1900.00元提取被执行人冯克琼养老保险金、按每月2700.00元提取被执行人张永明养老保险金,提取至法院账户。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但其均未履行义务。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询问情况,也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过总对总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张永明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划拨,共计划拨8002.79元。2019年3月14日,申请人金书平来法院领取案款17202.79元。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截止到2019年3月16日,本案执行到位17202.79元,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6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5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渝0235执19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7)渝0235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继平

审 判 员 黄拥军

审 判 员 张青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迎春

书 记 员 黄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