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4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刘安坤,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刘元义,男,194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刘元才,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泗县旭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大庄镇大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74443812G。
法定代表人:程先迎,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程先迎,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申请执行人刘安坤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泗县旭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程先迎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泗县旭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程先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幼书
审判员 刘慧博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茹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