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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0执3968号

董刚申请执行陈龙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8-1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刚;陈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10执3968号

申请执行人:董刚,男,汉族,1987年5月2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陈龙,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董刚与被执行人陈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陈龙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龙银行存款20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玲玲(院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瑞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