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603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凯,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志恒,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飞飞,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凯犯强奸罪,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于2019年4月2日、12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陈鹏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凯及其辩护人赵志恒、张飞飞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2月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刘凯等人在淮北市亚洲蝶KTV娱乐时与新结识的KTV服务员被害人陈某饮酒聊天,凌晨2时许,刘凯带被害人陈某与朋友梁某一起到淮北市相山区郭氏龙虾饭店吃饭饮酒。期间陈某因酒醉在卫生间呕吐,刘凯将陈某从卫生间地上扶起后,乘坐梁某驾驶的车辆,将陈某带至淮北市相山区伯瑞特酒店4311室。刘凯趁陈某醉酒不能反抗强行和陈某发生性关系。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淮)共公(DNA)鉴字【2018】821号鉴定,送检“陈某内裤”上检出人精斑,检出男性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检测结果与刘凯相同;送检“陈某阴道擦拭物”上检出人精斑,检出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检测结果均包含陈某与刘凯的基因型。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辨认笔录,聊天记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视频资料,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凌某、梁某、郭某、寇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凯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凯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陈某醉酒不能反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强行和陈某发生性关系,其和陈某发生关系系自愿。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能证明被害人喝酒,但是否失去意识缺乏证据证明,本案被害人是否醉酒仅有被害人陈述。2.被害人在发生关系时是完全知情的,不存在因醉酒意识不清而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事实。3.在案发后,被害人完全是因为其姐姐才报警的,二人之间的收条和微信记录都能证明被害人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无罪。为支持其辩护意见,辩护人提交了录音,刘凯与陈某微信聊天记录,刘凯与凌某微信聊天记录等,拟证明凌某以报警刘凯强奸为由向刘凯索要钱财。刘凯和被害人方某的过程。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日晚,被告人刘凯等人在淮北市亚洲蝶KTV唱歌时与新结识的服务员被害人陈某聊天、饮酒,次日凌晨2时许,刘凯、陈某等人一起至淮北市相山区郭氏龙虾饭店吃饭、饮酒。期间陈某因酒醉在卫生间呕吐,刘凯将陈某从卫生间扶起,后乘坐他人车辆,将陈某带至淮北市相山区伯瑞特酒店4311房间,在该房间内趁陈某酒醉不能反抗强行和陈某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辨认笔录,证明:陈某在十二组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刘凯。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8年12月6日18时25分许,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博瑞特酒店4311室进行了勘察。制作现场图二张,照片十四张。 3.鉴定意见,证明:(1)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皖至正[2018]法毒鉴字第02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陈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7259毫克/100毫升。 (2)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淮)公(DNA)鉴字[2018]821号鉴定书,①送检“陈某文胸”上检出女性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检测结果与陈某相同,采取中国汉族STR群体数据资料计算似然比率为7.7535×1016。 ②送检“陈某内裤”上检出人精斑,检出男性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检测结果与刘凯相同,采取中国汉族STR群体数据资料计算似然比率为1.13.7×1018。 ③送检“陈某阴道擦拭物”上检出人精斑,检出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检测结果均包含陈某与刘凯的基因型。 ④送检“刘凯十指指甲擦拭”上检出男性基因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检测结果与刘凯的相同,采取中国汉族STR群体数据资料计算似然比率为1.1307×1018。 4.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凯于1984年1月10日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2018年12月20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经过前往陈某户籍地派出所、出生地医院无法核实陈某真实年龄情况。 5.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刘凯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 6.结算单,证明:2018年12月3日,刘凯、梁某和被害人陈某在郭氏龙虾店吃饭、饮酒情况。 7.门诊病历,证明:陈某于2018年12月5日前往医院就诊,经检查外阴部未见明显伤痕。 8.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陈某与其姐姐关于外出的聊天。 9.接警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12月4日21时许,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南黎派出所接匿名报警称其在桃花醉饭店二楼包间内被人敲诈勒索。该单位民警出警后经询问刘凯了解,其称陈某要挟其强奸并敲诈其钱财,陈某称刘凯系强奸。 10.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12月4日,陈某出具12月4日凌晨与刘凯在酒店发生的性关系属于你情我愿。不存在强奸与被强奸。 11.收条,证明:2018年12月4日,陈某、凌某收到刘凯现金三万元。 12.领条,证明:2018年12月21日,韩某从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责任刑警三队领走刘凯现金3万元。 1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其在淮北市相山区亚洲碟KTV做酒水营销。2018年12月3号的时候,其在亚洲蝶KTV12房间里面陪着喝酒,大概喝了小瓶包装的6瓶零点啤酒,次日凌晨二三点结束。之后其和刘凯等人前往郭氏龙虾店吃饭,吃饭期间其喝了一杯白酒后其去厕所吐。等到其从宾馆醒来的时候已经是12月4日上午十点左右,其醒来的时候头还懵的,其被刘凯叫醒的,他当时已经在穿衣服了,其自己还是光着身子在被窝里面,等其穿好衣服之后其就跟他说其走了,刘凯没说话。其从宾馆离开的时间为11时18分,其中间找路的时候先给周某打的电话,但是周某没接电话,其又给其姐打的微信语音电话,其姐问其昨天去哪了,其说喝多了在外面草地里睡的。其姐查看其手机的时候刘凯给其发信息,其称昨天喝多了也不知道有啥事。其姐问其当时是有意识还是没意识的,其说没意识了。其姐就说这个是强奸,然后就用手机和刘凯说这个是强奸,刘凯怎么发的其就没看到了,其姐就把手机拿走了,后来其姐问其想怎么办,后来是其姐在和刘凯谈这个事情,其当时头脑还是懵的。后其姐和刘凯谈好了私了,具体怎么谈的其也不知道,刚到家一会,刘凯就发信息说钱准备好了,让其几人去饭店,开始谈钱和签协议的事情,最后谈到给3万,然后让其写两个条子,一个写的“今12月4日我陈某收刘凯3万元现金整”,签的其的名字和日期,身份证号,按的手印。又让其写一个“12月4日凌晨,我陈某与刘凯发生的性关系是你情我愿,****”(后面一行其想不起来了,反正意思是不再追究这个事情了),也是签字、日期、身份证号,按手印。刘凯带着的那个人就给了3万元,在周某点现金的时候,警察就来了。 案发当日其从酒店醒来的时候,意识还好,但是头懵,自己一身的酒味。其不知道自己的衣服是怎么脱掉的。其能意识到自己和刘凯之间发生了什么事情,其被他叫醒之后下面(阴道)疼,其知道自己和他发生了性关系。刘凯和其发生性关系时其确实是喝的不省人事,发生性关系其确定,次数其不知道。凌某向刘凯要赔偿费征求过其的意思,其的意思是不要把事情闹大,也不想让刘凯白睡了其。不及时报警是因为其害怕。和刘凯在桃花源饭店商谈的时候,签订的其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是其真实意思,当时想到钱已经给了其得到补偿了,事情也解决了,也不用互相干扰了,所以其就签了,但是其绝对不是你情我愿的,是他趁着其喝多了,其没意识把其带到酒店睡了。 14.证人周某、凌某的证言,证明:周某、凌某和陈某三人合租在渠沟花鸟市场。陈某在亚洲碟上班,主要是陪侍,也就是陪客人喝酒。2018年12月4日零时许,陈某微信告诉周某和凌某有客人点她了,她需要上班了。1时45分许,陈某告诉二人她需要去客宴,意思是出去陪客人吃饭,给二人发的定位是华松美食街附近。周某和凌某在凌晨二点多到美丽神话KTV旁边的小壮炭锅吃饭等陈某。后二人联系陈某但是没有得到回复,电话也联系不到,二人回家继续等。次日12点左右她到家的时候看着很困的样子,鼻子上面烂了一小块,身上有那种喝多酒吐过的酒臭味。二人问陈某前天晚上干嘛去了,她说上班之后客宴去了,后来喝多了,趴草丛里面睡着了。后来她那个客户给她发微信问她到家吗,二人看到后就知道陈某跟客人过夜了。后来让陈某跟那个客户聊天的时候,那个客户自己也承认了跟陈某发生性关系了。陈某说自己是喝多了被带到宾馆的(陈某喝多之后是完全短片的状态),客户跟陈某发生了性关系,她说她不是自愿的。几人刚开始想着要报警,但是后来想着报警走程序麻烦,而且到时候家里人肯定都知道了,还会影响陈某的名声,后就打算私了,得让那个客户做出一些补偿。那个客户刚开始的意思是陈某是自愿跟他走,也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后同意私了价格定到三万五千元。等三人到桃花醉饭店跟那个客户见面的时候,价格谈到了3万元钱。陈某酒量不怎么样,她喝KTV那种小瓶啤酒也就能喝十瓶左右,喝白酒的话就那种餐具里面玻璃杯,半杯就不行了。 15.证人梁某、郭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2月4日,刘凯、郭某、梁某等人吃饭喝酒之后刘凯、梁某、动动(音)三人到亚洲碟KTV房间去唱歌,点了两个小妹,其中一个叫陈某。中间喝酒了,在KTV期间刘凯和陈某聊天喝酒,聊得挺好的,一会陈某搂着刘凯,一会刘凯搂着陈某,看着挺好的。2时许,三人去吃饭,陈某跟在刘凯后边上了梁某的车,几人去了华松小区旁边的郭氏龙虾店吃饭。期间刘凯喝了一塑料杯多白酒,陈某喝了不少,上厕所的时候摔倒了,印象比较深的是刚到店里的时候梁某给陈某倒了一杯白酒她一口气就喝完了。吃完饭之后,陈某说“现在回家太晚了”或“现在这个点不能回家”记不清了,刘凯说开房间去睡吧。之后二人去了博瑞特酒店门口,刘凯开好房之后刘凯就来到车这边把陈某扶下了车,陈某和刘凯相互扶着就进酒店了。当时他俩看着都喝多了,刘凯还能自己走路,陈某自己走不了路了要人扶着,陈某当时的意识也不是太清醒了,因为她走路的时候一直在晃。次日刘凯约陈某去宿州玩,对方回复说是陈某姐姐,说“你自己做的什么事自己知道,等着公安局见吧”。二人问怎么回事,对方就回复说“刚才是我姐姐,我姐姐知道咱俩的事了,还打了我。我姐姐要去报案还要我爸妈过来。我姐姐现在去上班了,你赶快想办法解决这件事,我姐就是想要点钱,我姐要10万块钱。之后刘凯就约了陈某和她姐姐去万福家园西门的桃花醉酒店二楼上楼梯之后的第一个房间见面。当时是郭某、刘凯和对方见得面,见面之后付给对方3万元,付钱之后就让对方写个收条。刘凯说在宾馆里他和陈某一晚上发生了3次性关系,第一次是刘凯找的陈某,第二次是在睡觉的时候陈某主动摸了刘凯,然后就又做了一次,第三次就没细说了,刘凯说这三次陈某都是自愿的。钱是陈某姐姐要的,陈某没有要过,她一直都说是她姐姐要的钱。陈某没说愿意去宾馆,也没有说不愿意去宾馆。陈某在到宾馆的时候应该还有点晕,走路一晃一晃的,喝醉了神智应该不怎么清醒。 16.证人寇某、李某的证言,证明:二人系郭氏龙虾饭馆的服务员。2018年12月4日凌晨两点左右,该饭店来了两男一女,他们点了一瓶古井玉液,其中一个瘦高个男的和女的坐一排的,3点10分左右,这个女的好像上了一趟卫生间没出来,过了十多分钟,那个瘦高个的男的就进卫生间找她去了,但是那个女的在卫生间把门反锁了,那个瘦高个的男的把门弄开后,看到女的整个身体就睡在厕所里。厕所里都是她吐的,她身上都是呕吐物,还有吐的痰,应该是喝得不省人事了。在3点40左右,瘦高个男的就扶着这个女的出门了,当时这个女的腿已经使不上劲了,后来是另外一个男的结的帐。白酒是瘦高个和女的喝的,红酒是稍微矮点的男的喝的。门锁没坏,但女的喝多了,打不开门了,门上有个插销,她打不开了。听雪梅说喊女的开门,女的找不到门上的插销了,而且走的时候是瘦高个男的扶着出去的。 17.被告人刘凯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12月3日23时许,其和梁某、张某、光某等人饭后去亚洲蝶会所唱歌。喊了五个小妹陪唱,其点的女孩叫陈某。唱歌期间其喝了二三瓶啤酒,陈某喝了两三瓶啤酒,期间其跟陈某聊天。两点多时候,其朋友谁喊了一句说饿了说要去吃夜宵,其问陈某的时候的时候陈某同意一起去。吃饭的时候陈某要喝白酒,其几人就要了一瓶古井贡酒,一瓶红酒。其和陈某每人倒了杯白酒,其对陈某说:“干杯、喝一个。”陈某一抬头一杯白酒一口喝完了,陈某喝完之后其又给陈某的酒杯倒了半杯白酒。后陈某起来去厕所,过了好长时间都还没回来,其去卫生间找的时候陈某让其不要进去,后其再次喊陈某的时候听到陈某用手开厕所的锁开了两次没有开开。其从饭店厕所窗户那看到陈某坐在地上正吐酒来,衣服上吐出来的呕吐物。后其扶陈某从厕所出来上了其朋友的车,车上其提出开房间休息,陈某同意。其朋友开车把其二人送到了伯瑞特酒店门口。其扶着陈某去的4311房间,到了房间以后其把陈某放在床尾的软长凳子上坐着,给陈某喝了点水。其去卫生间洗漱出来的时候陈某已经脱衣服到被窝里睡觉了,其进被窝的时候陈某只穿一个内裤。其伸手搂着陈某的时候陈某转身趴在其身上,后自然而然地就搂在一起了,后其二人就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其迷迷糊糊睡了一会,陈某转身趴其身上后又骑其身上,二人再次发生性关系。过了一会其把陈某翻身放在其身体下面继续发生性关系,后来其射在陈某阴道里面的。次日上午十一点多的时候其喊陈某起床。陈某醒了穿衣服看到衣服上的呕吐物问其怎么吐一身,其问陈某是否记得昨天在卫生间开不开门,陈某称知道,鼻梁上的红印子估计也是滑倒碰的,后陈某离开。下午的时候其联系陈某还她的帽子,未联系上。陈某后来给其回了三个字说到家了。后来她发来一句:我是她姐,这属于强奸吧,说已经联系她们爸妈了,让其看怎么办,还说警察局见。过了没一会,陈某发来语音聊天,说昨天晚上她姐给她打电话没找到。后来经过协商,其出了3万元钱给陈某她姐的,陈某写了个收条和保证书。拿到这些东西之后其朋友就报警了。其的微信昵称是老K,头像是一张车的图片。陈某,二十岁左右,身高一米六左右,短发,亚洲蝶KTV小妹,微信昵称是老鬼,头像是她自己的照片。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被告人刘凯及其辩护人关于陈某并非酒醉不省人事系自愿和刘凯发生性关系的意见,经查,关于陈某与刘凯等人吃饭期间饮酒至酒醉不能反抗的状况有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明被告人刘凯趁被害人酒醉不能反抗之际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凯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不能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兴召
审 判 员 张方娴
人民陪审员 王明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元
书记员曹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