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322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华银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梨树县东河镇赵家店村**。法定代表人王启文,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侯国立,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东河镇王平房村**。被执行人杜晓花,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东河镇王平房村**。被执行人杜广菊,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东河镇王平房村**。被执行人王淑云,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东河镇王平房村**。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322民初23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000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8)吉0322民初23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