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鄂0303民初2016号

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举兰、赵运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举兰;赵运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303民初2016号

原告: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西路悦丰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久锋,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举兰,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赵运清,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原告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举兰、赵运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龙娟

审 判 员  李 进

人民陪审员  杨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少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