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303民初2016号
原告: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西路悦丰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久锋,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举兰,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赵运清,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原告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举兰、赵运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十堰市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龙娟
审 判 员 李 进
人民陪审员 杨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少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