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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2执767号

成聪聪与董荣耀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成聪聪;董荣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2执767号申请执行人成聪聪,女,1993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董荣耀,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82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董荣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荣耀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自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