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5民初25001号之一
原告:潘嘉欣,女,1992年4月4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筠,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月,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德锋,男。
原告潘嘉欣与被告林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林德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南海罗村支行62×××15账号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依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25002号民事裁定,于2018年12月12日分别冻结了被告林德锋在中国工商银行62×××82账号银行存款50000元(实际冻结0元)及原告潘嘉欣在中国工商银行南海罗村支行62×××15账号银行存款15000元(实际冻结15000元)。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查封物及原告担保物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潘嘉欣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林德锋在中国工商银行62×××82账号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保全措施;
三、解除对原告潘嘉欣在中国工商银行南海罗村支行62×××15账号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83元(原告已预交1311.66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5.83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 判 长 汪晓强
人民陪审员 李彩云
人民陪审员 袁 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晓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