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执保190号
申请执行人:张跃,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李峰,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23民初4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峰至今仍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峰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绍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菡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