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位敏,男性,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姜福家,男性,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位敏与姜福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福家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5342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姜福家银行存款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洪一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