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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366号

位敏、姜福家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位敏;姜福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位敏,男性,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姜福家,男性,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位敏与姜福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福家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5342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姜福家银行存款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洪一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