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003民初3595号
原告: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夼北街14巷(环山办)。 经营者:丛梅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佩峰,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洁,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与被告王小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佩峰、被告王小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购买王小洁医用结肠治疗仪的合同关系,责令王小洁退还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设备款50000元;2.诉讼费由王小洁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小洁与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经营者相识多年,王小洁多次以购买结肠治疗仪用于开店经营保健项目不存在风险且无须任何行政许可手续为由向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推销结肠治疗仪。2017年4月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在王小洁多次游说劝说下,购买并加入了王小洁的保健经营业务。王小洁于当月将结肠治疗仪发货至文登区环山东路毓箐花园小区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指定收货处,由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在文登区负责经营。2018年3月王小洁又告知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须补办卫生许可证时,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才知王小洁所推销的结肠治疗仪实为医用产品,禁止无相关资质人员操作使用。为此,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以王小洁在推销产品时存在严重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协商解决退款事宜,但王小洁又提出其可以让厂家出具民用说明书遭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拒绝。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认为,王小洁隐瞒其推销结肠仪不能用于个人经营保健业务的真实情况,一再引导要求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加入其保健经营行业构成严重欺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可撤销合同行为。诉讼过程中,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变更依法撤销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购买王小洁医用结肠治疗仪合同关系,责令王小洁退还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设备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与王小洁之间购买医用结肠治疗仪买卖合同,责令王小洁退还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设备款50000元。 王小洁辩称,一、王小洁并未与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建立合同关系,王小洁并非本案适格主体。
二、王小洁并未欺诈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从事健康服务行业多年,对相关设备设施的属性类型及从事相关行业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非常清楚。
三、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向王小洁主张王小洁退还货款的根本原因,实际系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收入减少,才妄图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全额退款,来减少其损失。
四、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购买结肠仪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其实际使用结肠仪进行盈利已经有一年多时间,根据《合同法》第55条规定,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已无权行使撤销权。另外,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合同关系,并非撤销合同本身,撤销关系并不属于《合同法》中关于可撤销合同之相关规定的范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王小洁认为:对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提交的丛梅滋与王小洁聊天记录及与王小洁创建的威冠肠疗馆主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对王小洁注册的威冠肠SPA公众号截图部分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能证明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王小洁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对清肠仪医用说明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与本案设备无关。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认为:对王小洁提交的河南万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对王小洁助手曲静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与本案无关。对河南优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涉案肠疗仪医疗器械注册证与本案无关。对丛梅滋手机中无2017年6月8日早6点33分与王小洁聊天截屏,对其他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审查,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确认。王小洁提交证据除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认可的部分外,其他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小洁在威海注册了威冠肠SPA公众号,面向全国宣传结肠治疗仪是国内首创引进最高端设备、结合疾控专家营养干预套餐的专业肠道水疗养生项目。提供“清理为先、调理为后、慢病快治”的肠道保养方案,是一种能彻底清洗肠道,排除体内毒素,改善便秘、预防癌症、纠正腹泻、调节肠道菌群失调,并有美颜、美肤、减肥减腹、调解内分泌失调等作用的新型保健疗法,是当下最热门的物理性内调保健自然疗法。王小洁创建了威冠肠疗馆主群,对各分馆主及预定结肠治疗仪人员的肠道水疗业务各个方面进行管理指导。因王小洁与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经营者丛梅滋认识多年,王小洁多次向丛梅滋推销结肠治疗仪,用于开店经营肠道水疗养生保健项目,该项目不存在风险。在王小洁的多次宣传和推销下,2017年4月19日,丛梅滋通过招商银行威海文登支行向王小洁账号汇款50000元购买结肠治疗仪。2017年4月19日,王小洁要求丛梅滋提供了肠疗仪收货地址,随后王小洁通知厂家当月将肠疗仪发至丛梅滋提供的收货地址,让丛梅滋在威海市文登区负责经营肠道水疗养生保健项目。丛梅滋经营期间,加入了王小洁注册的威冠肠SPA公众号和创建的威冠肠疗馆主群,与经营结肠治疗仪的各分馆馆主共同接受王小洁对肠道水疗业务的管理、宣传、指导、安排业务培训、拓展市场、控制乱价、预定、购买结肠治疗仪的导管等各个方面。2018年3月6日,王小洁通过威冠肠疗馆主群发出“有件重要的事情和大家沟通一下,近期山东市场,卫生部门要开展全面检查,请开馆的伙伴们多关注一下信息,店面手续没有完善的尽快完善:1.营业执照;2.卫生许可证;3.操作人员的健康证。还有针对水疗和保健品,店面人员不要扩大宣传。”2018年3月11日,丛梅滋到卫生局补办卫生许可证时,得知王小洁推销的结肠治疗仪系医用结肠治疗仪,无操作资质的人员禁止操作使用。丛梅滋通过微信将以上情况告知王小洁,王小洁答复:“我们不是医疗器械,就是清肠美容器械。”2018年4月17日,丛梅滋再次向王小洁反映卫生局因为肠疗仪是医疗器械,无资质的人没有资格操作,不给办理卫生许可证。王小洁答复:“办理卫生证书不是以肠疗的名义,而是以生活美容的名义,不学习不会有结果,人家都办下来了。”2018年4月26日,丛梅滋要求王小洁退回购买结肠治疗仪价款,认为王小洁“把我们没有资格经营的机器卖给我们,这是不负责任的,出了事故不妥善解决,致使我们损失很大,所以我们就应当找你。”王小洁回复:“机器只是我介绍的,最终是厂家卖给你的,我没有资格销售,我也买了设备,跟你们一样是使用设备的人。”此后,丛梅滋多次要求王小洁退款无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与王小洁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王小洁是否系本案适格主体,王小洁是否构成欺诈,应否退还货款给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本案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首先,关于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与王小洁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问题。丛梅滋是在王小洁多次宣传、推销结肠治疗仪的情况下购买了结肠治疗仪。丛梅滋通过招商银行向王小洁账户汇款,王小洁安排结肠仪厂家给丛梅滋发货,此时,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与王小洁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王小洁主张其只是作为联系人,代收丛梅滋的货款并交付给万晴公司,且负责联系万晴公司为丛梅滋供货,实际买卖关系是万晴公司与丛梅滋建立的,王小洁并未参与买卖合同关系中,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小洁作为涉案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其次,关于王小洁是否构成欺诈,应否退还货款给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问题。王小洁在威海注册威冠肠SPA公众号,创建威冠肠疗馆主群,大力宣传、推广肠道水疗养生项目。据威冠肠SPA公众号宣传,该业务目前已经辐射至全国多个省,上百家会所。王小洁作为结肠治疗仪的主要销售、管理、指导人,其对推销的结肠治疗仪实际是医用结肠治疗仪应为明知。王小洁在推销时,不仅隐瞒了涉案肠疗仪是医用结肠治疗仪的事实,而且还隐瞒了不具备相关资质人员不能操作使用的事实。在丛梅滋向王小洁表明结肠治疗仪是医疗器械,卫生局既不给办理卫生许可证,又不准用医用结肠治疗仪经营肠道水疗养生项目的情况下,王小洁仍然坚持“我们不是医疗器械,就是清肠美容器械。”由此可以看出,王小洁的行为构成欺诈。丛梅滋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王小洁依该合同收取的50000元货款,应当返还给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 再次,本案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撤销权消灭的情形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从丛梅滋提供的聊天记录看,丛梅滋自2018年3月11日才知道涉案结肠治疗仪系医疗器械,无相关资质的人员不能操作使用,向王小洁提出质疑。故该日为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在本案中,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不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也不存在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情形。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有权行使撤销权。 综上所述,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与王小洁订立的医用结肠治疗仪买卖合同; 二、王小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文登区燎原市场营销咨询服务部货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王小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波
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
人民陪审员 于京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