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1026执56号

祝永兵与段元峰、安泽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山西省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祝永兵;段元峰;安泽天盛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26执56号

申请执行人:祝永兵,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段元峰,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泽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安泽县唐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段元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祝永兵与段元峰、安泽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泽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有管式炉、储油罐、锅炉、出流塔、进流塔等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泽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管式炉一座、锅炉两座、储油罐四个、出流塔一座、进流塔一座,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志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