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26执56号
申请执行人:祝永兵,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段元峰,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泽天盛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安泽县唐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段元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祝永兵与段元峰、安泽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泽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有管式炉、储油罐、锅炉、出流塔、进流塔等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泽天盛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管式炉一座、锅炉两座、储油罐四个、出流塔一座、进流塔一座,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志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