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5民初917号
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彭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恩泽,男,199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仁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和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