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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民初6530号之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黑阳生、张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黑阳生;张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91民初6530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612859。负责人彭家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喻一,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广龙,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阳生,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层,女,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黑阳生、张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黑阳生向本院提交病危通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病情严重,无法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陈晓菲

审判员  刘 学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