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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3执7045号

绍兴飞凡实业有限公司魏东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飞凡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8)浙0603执7045号 被拘留人魏东旗,男性,住嵊州市。 本院在执行绍兴飞凡实业有限公司与魏东旗(2018)浙0603执70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魏东旗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