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8)浙0603执7045号 被拘留人魏东旗,男性,住嵊州市。 本院在执行绍兴飞凡实业有限公司与魏东旗(2018)浙0603执70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魏东旗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