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桂0311执9号

刘金秀、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大埠村民委员会大山背村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1-06-07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
当事人
刘金秀;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大埠村民委员会大山背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11执9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秀,女,1986年10月2日生,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被执行人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大埠村民委员会大山背村,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大埠村民委员会大山背村。 负责人刘开有,该村村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1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35000元、受理费用337.5元、诉讼保全费380元,合计3571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大埠村民委员会大山背村银行存款36152.5元,其中包含执行款35717.5元、执行费435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1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石育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莫燕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