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01执8748号之一

赵孟韬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3-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孟韬;陈智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8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孟韬,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陈智微,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赵孟韬与陈智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9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1.64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321.68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2019年12月19日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9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京保

书 记 员  曹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