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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126执2477号之一

胡连婷、曹学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连婷;曹学成;凤阳县翔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126执2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连婷,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曹学成,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凤阳县翔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凤阳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凤阳县翔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凤阳经济开发区合蚌路南侧,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紫薇花园南门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26000032172。

法定代表人:曹学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胡连婷与曹学成、凤阳县翔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126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曹学成、凤阳县翔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胡连婷借款本金55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9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诉前保全费3520元,合计8170元,由被告曹学成、凤阳县翔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皖1126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限制其高消费并决定拘留,因其不符合拘留条件暂未收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工商登记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曹学成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但大多账户基本无余额,少数账户有部分余额已有冻结;凤阳县翔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在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西苑支行有存款32527.75元,经调查发现其中32500元系银行汽车按揭贷款保证金,该款系贷款客户周伟和郑丽缴存,本院已冻结,暂不具备扣划条件;其他无财产登记信息;通过公积金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另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居委会及群众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债务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芮继雷

审判员  马世卫

审判员  卞文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邬子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