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02民初11904号之一
原告:黄军生,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峰、杨阅霞,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光,男,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县。
被告:宋红丽,女,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县。
被告:邵永杰,男,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丽,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军生诉被告李晓光、宋红丽、邵永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军生于2019年3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宋红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宋红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军生撤回对被告宋红丽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军号
审 判 员 韩 明
人民陪审员 黄传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司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