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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02民初11904号之一

黄军生与李晓光、宋红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军生;李晓光;宋红丽;邵永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02民初11904号之一

原告:黄军生,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峰、杨阅霞,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光,男,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县。

被告:宋红丽,女,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县。

被告:邵永杰,男,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丽,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军生诉被告李晓光、宋红丽、邵永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军生于2019年3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宋红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宋红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军生撤回对被告宋红丽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军号

审 判 员  韩 明

人民陪审员  黄传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司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