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1民初1739号
原告:慕军禄,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杰,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洪辉,男,汉族,1994年4月2日出生,住南山城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慕军禄诉被告谢洪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军禄撤回对被告谢洪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慕军禄承担。
审判员 曲 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思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