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106执25355号

丁山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3-2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丁山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执25355号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丁山,男,瑶族,1995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 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刑初156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移送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执行采取多项措施,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25355号案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将依法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林 执行员  李端 执行员  杨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