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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执663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英胜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英胜见;梁启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5执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住所地,费城镇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868731174A)。

法定代表人:杨振,行长。

被执行人:英胜见,男,1986年9月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探沂镇前接峪村

被执行人:梁启芝,女,1990年4月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英胜见、梁启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5民初5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英胜见有英伦牌汽车一辆(车号鲁Q×××**)。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英胜见所有英伦牌汽车一辆(车号鲁Q×××**)。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运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公绪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