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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26民初521号

会泽宏森建材批发经营部与孙泽荣、杨文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1-10
所属地区
云南省会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会泽宏森建材批发经营部;孙泽荣;杨文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326民初521号

原告:会泽宏森建材批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26MA6L4WJB70。住所地:会泽县宝云街道洪都商贸城C17幢15号、33号。经营者:熊键,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孙泽荣,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云南省会泽县。

被告:杨文俊,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云南省会泽县。

原告会泽宏森建材批发经营部诉被告孙泽荣、杨文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世斗独任审理,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会泽宏森建材批发经营部的经营者熊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泽荣、杨文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会泽宏森建材批发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欠款22000元;2、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7年年底,原被告经口头协商达成原告为被告房屋作室内装修的协议。装修结束后,被告尚有材料费、工时费22000元未支付,并亲手书写欠条交与原告,言明2018年4月前还清。但时至今日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孙泽荣、杨文俊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孙泽荣、杨文俊系夫妻。2017年年底,孙泽荣、杨文俊与会泽宏森建材批发经营部协商后,由会泽宏森建材批发经营部为孙泽荣、杨文俊装修位于会泽县乐业小学旁的房屋。2018年1月22日,装修结束后经结算,孙泽荣、杨文俊尚欠会泽宏森建材批发经营部材料费及工时费22000元,并出具欠条确认,约定2018年4月前还清。2019年2月13日,会泽宏森建材批发经营部诉至本院要求孙泽荣、杨文俊支付欠款22000元。以上事实,有会泽宏森建材批发经营部经营者熊健的陈述、会泽宏森建材批发经营部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熊健、孙泽荣、杨文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欠条1份在卷证实,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孙泽荣、杨文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被告孙泽荣、杨文俊与原告会泽宏森建材批发经营部协商后将房屋交由原告装修,结算后对尚欠的22000元向会泽宏森建材批发经营部出具了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则孙泽荣、杨文俊理应按欠条的约定全面履行支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孙泽荣、杨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会泽宏森建材批发经营部材料费、工时费共计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孙泽荣、杨文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世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仲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