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280号
原告: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曙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中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朱洪兵,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广成,男,194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广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雨霖
书 记 员 王永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