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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执245-1号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叶政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叶政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03执245-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52292Q。法定代表人梁成斌,局长。被执行人叶政伟,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403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政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政伟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政伟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收入25171.08元(本金24898.08元,执行费2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聚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