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27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芝,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任建伟,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巩义市。。申请执行人张芝与被执行人任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1民初7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建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12月28日、2018年5月20日、2018年8月21日、2018年12月11日、2019年3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证券账户、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信息;4、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套,我院在本案中已将该房产拍卖,偿还该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275749.56元后,剩余部分407428.94元已经发还申请人;5、2019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未能传唤到庭。6、2018年3月14日,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现债权407428.94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对于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81执27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振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