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晋0402执703号

赵亮、朱桂芝与潘菲、宋星 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3-09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亮;朱桂芝;潘菲;宋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402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赵亮,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朱桂芝,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潘菲,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星,男,1985年4月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亮、朱桂芝与被执行人潘菲、宋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晋0402执7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晋元

审判员  悦珂珂

审判员  宋燕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