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402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赵亮,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朱桂芝,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潘菲,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星,男,1985年4月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亮、朱桂芝与被执行人潘菲、宋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晋0402执7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晋元
审判员 悦珂珂
审判员 宋燕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