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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执204号

莫桃、冷星军、周文燕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3-24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莫桃;冷星军;周文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莫桃,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冷星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周文燕,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1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桃与被执行人冷星军、周文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冷星军、周文燕银行账户内存款153360.83元,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莫桃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莫桃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莫桃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二、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执20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川

审判员 潘 炜

审判员 杜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才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