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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9233号之三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青岛隆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青岛隆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4民初9233号之三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法定代表人朱康正。被告青岛隆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法定代表人彭永波。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浙0104民初923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本案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青岛隆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 判 长  程留会

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

人民陪审员  符小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吴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