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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3执3512号之三

王国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王国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303执3512号之三移送执行部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国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执行的王国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财产执行一案中,刑庭依据生效的本院(2017)鲁0303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28日移送执行罚金和追缴的违法所得共计1125908.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8年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175896.66元;2019年11月27日,依法拍卖了宝马汽车一部,成交价为498500元;上述款项均已上交国库;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仍在服刑中,暂时无法对其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鲁0303执35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臧 伟

审判员  邵昌学二0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