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802行初54号 原告福建省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欣荣尊品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7537995XC。 法定代表人曾铭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刚,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丽丽,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郑洪,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顺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长 章 建 新
审判员 刘 新 龙
审判员 谢 兰 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温宜橦(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