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0106民初3117号
原告:刘亚民,男,汉族,1949年6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乌鲁木齐三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贺建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贺建慧,女,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第三人:新疆启道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亚民与被告乌鲁木齐三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贺建慧,第三人新疆启道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刘亚民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9.43元(原告已预交444.71元),原告降低诉讼标的为10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419.71元。
审 判 长 徐 凤
人民陪审员 杨明兰
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孜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