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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0106民初3117号

刘亚民与乌鲁木齐三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贺建慧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亚民;乌鲁木齐三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贺建慧;新疆启道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0106民初3117号

原告:刘亚民,男,汉族,1949年6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乌鲁木齐三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贺建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贺建慧,女,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第三人:新疆启道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亚民与被告乌鲁木齐三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贺建慧,第三人新疆启道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刘亚民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9.43元(原告已预交444.71元),原告降低诉讼标的为10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419.71元。

审 判 长  徐 凤

人民陪审员  杨明兰

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孜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