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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203民初578号

刘晓冬与大连安腾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3-1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晓冬;大连安腾健身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578号

原告:刘晓冬,女,198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安腾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9号A座601-606房间。

法定代表人:任洪宾。

原告刘晓冬与被告大连安腾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佩

法官助理吴殿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