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578号
原告:刘晓冬,女,198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安腾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89号A座601-606房间。
法定代表人:任洪宾。
原告刘晓冬与被告大连安腾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佩
法官助理吴殿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