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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83执312号之十

应玉龙与刘绍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9-26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应玉龙;刘绍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783执312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应玉龙,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刘绍明,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应玉龙与被执行人吕忠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绍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绍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

审判员  李澍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