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524执457号 蒋湘国、孙春旺: 蒋湘国与孙春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春旺已自动履行了(2017)湘0524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该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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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湘国与孙春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524执457号 蒋湘国、孙春旺: 蒋湘国与孙春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春旺已自动履行了(2017)湘0524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该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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