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1215号
原告:太仓市国辉中空玻璃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横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2938818Y。
负责人:熊国辉。
被告:卢廷金,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原告太仓市国辉中空玻璃厂与被告卢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太仓市国辉中空玻璃厂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国辉中空玻璃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太仓市国辉中空玻璃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玖庆
书记员 苏雨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