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122民初891号

天长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培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长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培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22民初891号

原告:天长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发广场商业**楼4-2214。

法定代表人:刘芹武,总经理。

被告:戴培明,男,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天长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培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天长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长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春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孙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