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103执恢111号

陆某与王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陆某;陆某于被执行人王海涛刑事附带民事纷执行案;王海涛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吉0103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陆某,男,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王海涛,男,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人陆某于被执行人王海涛刑事附带民事纷执行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5)宽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王海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被告人王海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陆某医疗费13670元、鉴定费456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977.31元、误工费5606.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共计21809.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9年3月25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工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17年6月7日、2018年1月16日、2018年8月1日、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18日别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于2019年3月22日对被执行人王海涛建设银行柳影路支行账户存款扣划30000元至我院。现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现本案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15)宽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执行结案。执行员 王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