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425刑初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亚南,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高中文化,农民,住大名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以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登学,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志锋,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名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以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辩护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邢亚飞,男,199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名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7月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以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志军,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兴华,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名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以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辩护人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鹏,男,199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中专文化,农民,住大名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以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兆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莉颖,女,199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中专文化,农民,住大名县银河花园南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大名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以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张坤,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晓亚,女,199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高中文化,农民,住大名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8〕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莉颖、张晓亚分别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平、赵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莉颖、张晓亚;被告人唐亚南的辩护人李登学、被告人王志锋的辩护人马振江、被告人邢亚飞的辩护人王志军、被告人王兴华的辩护人申艳斌、被告人董鹏的辩护人李兆杰、被告人张莉颖的辩护人张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由合议庭评议后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大名县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更名为河北麟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北京同城翼龙贷网络有限公司”(简称“翼龙贷”)加盟商,负责大名县区域内的“翼龙贷”贷款业务。2016年6月份,康亮亮(另案处理)通过股权变更成为大名县“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开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除其本人担任法人外,其妻子王丽纳(另案处理)担任经理,并相继成立了“风控部”、“催收部”、“文员部”。康亮亮成为大名县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以来,通过熟人介绍和社会招聘的方式纠集社会闲杂人员组建催收部,以此为依托进行非法讨债活动,负责催收“翼龙贷”欠款。“催收部”由康亮亮、王丽纳直接指挥,唐亚南负责,由被告人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莉颖、张晓亚等人组成。在康亮亮和王丽纳的指使下,逐步形成了以康亮亮、王丽纳、唐亚南、王志锋为首的,其他人员积极参与的暴力讨债恶势力集团,其成员多数人均在前胸、后背纹有各种图案或者文字的纹身,在外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故意裸露,以威胁在场群众、显示其势力;在成员内部用手机建立了非法讨债的“催收群”,要求领队人员将讨债滋事情况录成视频,发到群里以便康亮亮和王丽纳监督。该恶势力集团人员采取在拖欠“翼龙贷”借款的被害人家里扯白条幅、侮辱谩骂、墙上喷字等侮辱手段,多次利用滋扰、纠缠、哄闹、裸露纹身、聚众造势,甚至采取殴打、拘禁被害人等方式,公开进行非法讨债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翼龙贷”欠款人员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之产生严重的心理恐惧,身心遭到极大伤害。多数人不能正常工作,不敢回家居住,围观群众敢怒不敢言,邻居及其村民正常生活秩序被严重扰乱。其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罪1、2017年4月份至2017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张莉颖、董鹏、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凤凰城小区史某经营的“牛栏山超市”和大名县万堤镇史家村史某家中,采用拉扯写有“欠钱不还”之类的黑字白布条幅,在超市和被害人家某上喷“欠钱不还”之类的文字等方式进行滋扰、哄闹等犯罪活动。其中唐亚南在超市玻璃门上喷“欠钱不还”的大字;2017年6月7日,王志锋、邢亚飞、董鹏、张莉颖等人前往该超市进行讨债,邢亚飞将超市内瓶装白酒摔碎,在被害人报警后,民警出警将邢亚飞等人带至派出所调查并告知不要采取违法方式讨债后,被告人唐亚南、王兴华、王志锋等人又前往该超市,采取开车堵超市门的方式进行讨债;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张莉颖、张晓亚伙同李天亮(另案处理)等人前往超市进行讨债,史某妻子王某1因不堪忍受滋扰,将超市关门离开后被张莉颖打伤,经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行为给史某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严重影响了史某经营的超市正常经营,致使史某有家不敢回,并且在派出所出警后仍然采取堵门的手段进行讨债,这种蔑视法律的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莉颖、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黄金堤乡庞龙化村庞某1家,以滋扰、哄闹的方式向庞某1非法讨要“翼龙贷”欠款。上述人员采取在墙上喷“庞某1欠钱不还”大字,在门口拉扯写有“欠钱不还”的黑字白布条幅、喇叭广播庞某1“欠钱不还”等手段,对庞某1进行侮辱谩骂、制造影响,并向庞某1的家人索要催收费。2017年8月7日,上述被告人采取滋扰、哄闹的方式进行催债时被出警民警告知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后,仍在2017年9月11日继续在庞某1家催债。上述被告人的滋事行为给庞某1及其家人的日常生产、生活、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致使庞某1有家不敢回。这种对民警的告知置之不理,蔑视法律的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3、2017年6月份至2017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张莉颖、董鹏、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王村乡柏村刘某1经营的诊所,以滋扰、哄闹等方式向刘某1非法讨要“翼龙贷”欠款。上述人员采取在墙上喷“欠债还钱”的文字,裸露纹身等手段,对刘某1进行侮辱谩骂、制造影响,向刘某1索要催收费。2017年6月20日上午10时许,上述被告人采取滋扰、哄闹的方式向刘某1催收贷款时,被害人刘某1报警,民警对现场翼龙贷催收人员告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后,当天下午被告人置民警的告知而不顾继续前往刘某1家采取哄闹、滋扰的方式进行催收,民警随后又对现场翼龙贷催收人员进行告知,但是现场翼龙贷催收人员于2017年6月25日变本加厉采取殴打刘某1并把刘某1强行带至其公司进行催债。上述行为给刘某1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刘某1诊所的正常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4、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张莉颖、董鹏、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埝头乡曹任村以滋扰、哄闹的方式向曹某1非法讨要“翼龙贷”欠款。上述人员采取在墙上喷“欠债还钱”的大字、用喇叭广播、裸露纹身、在曹某1家赖着不走等手段,对曹某1进行侮辱谩骂、制造影响,向曹某1索要催收费。其中被告人张莉颖在曹某1妻子卜某上班的东盛制衣厂门前用喇叭喊“曹某1不要脸,欠钱不还”。上述行为给曹某1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5、2017年夏天,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龙王庙镇中范堤村东方利达制衣厂以滋扰、哄闹的方式向李某1非法讨要“翼龙贷”欠款。上述人员采取用威胁、裸露纹身、在李某1的制衣厂赖着不走等手段,对李某1进行侮辱谩骂、制造影响,并将李某1的车牌号为冀D×××××的灰色海马福美来轿车偷开走,至今车辆下落不明。其中有一次李某1自己前往大名县东方明珠小区“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说明情况时,遭到邢亚飞等人的殴打,逼迫其还钱。上述行为给李某1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李某1经营制衣厂的正常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6、2017年5、6月份,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莉颖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耀华汽车城高某1经营的门市采取滋扰、哄闹的方式向高某1催收“翼龙贷”欠款。其中有一次在催收过程中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等人把高某1的车牌照为冀D×××××的白色大众凌度轿车强行开走,并于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强迫高某1在车辆抵押协议上签字,至今该车下落不明。上述行为给高某1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严重干扰了高某1所经营门市的正常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7、2017年8、9月份,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铺上乡前兆固村采取喷字、哄闹、滋扰的方式向李某2催收“翼龙贷”欠款。上述人员采取在墙上喷“欠债还钱”文字、裸露纹身、在李某2家赖着不走等手段,对李某2进行侮辱谩骂、制造影响,并向李某2及其家人索要催收费。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李某2及其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对李某2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8、2017年年初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营镇乡前王庄村金新领家以滋扰、哄闹、放鞭炮的方式向金新岭和其父亲金某1催收“翼龙贷”欠款。因金新岭正在邯郸监狱服刑,该恶势力集团人员就多次前往金新岭的父亲金某1家采取滋扰、哄闹的方式催债,并向金某1索要催收费,并在2017年夏天将金新岭的弟弟金某2强行带到翼龙贷公司内逼迫金某1还了5000元欠款。上述行为给金某1、金某2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9、2017年3月份至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铺上乡高寨村王某2家采取哄闹、滋扰、放鞭炮、喷字等方式催收“翼龙贷”欠款。因王某2经常跑车不在家,在家里只有老人小孩的情况下,上述被告人在王某2家赖着不走,在墙上用自喷漆喷“王某2不要脸欠钱不还”的大字,在王某2家的门前放鞭炮。2017年7月份的一天,通过打电话约车的方式把王某2围堵住强行带至其公司内,强迫王某2签车辆抵押合同,逼迫其还钱。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又将王某2带至其公司并将车牌号为冀D×××××的白色东风风行车扣押,现车辆下落不明。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给王某2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10、2017年2、3月份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莉颖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黄金堤乡郭王滩村栗玉江家,采取滋扰、哄闹、喷字、辱骂等方式向栗玉江催收“翼龙贷”欠款。上述被告人在栗玉江家的大门和临街的墙上用自喷漆喷涂“栗玉江欠钱不还”的文字,威胁不还钱就去栗玉江儿子的学校去广播栗玉江欠钱不还的事情,并向栗玉江索要催收费。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给栗玉江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11、2017年夏天,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张莉颖、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王村乡前申桥村李某3经营的门窗厂采取滋扰、哄闹的方式催收“翼龙贷”欠款。该恶势力集团人员采取裸露纹身,赖着不走的手段干扰门窗厂的正常生产,并在临街的墙上用喷涂“李某3欠钱还钱”等文字,李某3被逼无奈,将门窗厂关门歇业。该恶势力集团人员又前往附近李某3姐姐李某4的玻璃厂内继续采取滋扰哄闹的方式进行催债,并向李某4索要催收费。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导致李某3本人不敢在家居住,整日担心害怕,妻子离婚,其和其姐的生意无法正常经营,同时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12、2017年年初至2017年8月份,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地税局小区对秦某、呼艳玲夫妇采取哄闹、滋扰、恐吓、赖着不走、尾随以及强行扣留秦某的方式催收“翼龙贷”欠款。其中,该恶势力集团人员先后四次将秦某拉回其公司进行催债,其中三次还对秦某进行了殴打,多次裸露纹身在秦某家赖着不走,被告人邢亚飞还在秦某家的单元门上和玻璃上用自喷漆喷涂“秦某欠钱不还”的文字。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给秦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的干扰,导致其妻子不敢在家居住并与其离婚,秦某的名誉和身心受到伤害,多次有自杀的想法,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13、2017年5月份至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唐亚南、邢亚飞、王志锋、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孙甘店乡小村天佑示范园区向马某1讨要“翼龙贷”欠款。上述人员采取用裸露纹身、赖着不走等手段,对马某1进行讨债,因马某1不在,上述人员向园区工作人员张某2索要了1000元的催收费。
二、非法拘禁罪1、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晓亚等人向大名县王村乡柏村刘某1讨要“翼龙贷”欠款时,将刘某1强行带至位于大名县东方明珠小区的“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内,逼迫其还钱,唐亚南、邢亚飞和王兴华强行将刘某1架到车上,并殴打刘某1,王志锋驾驶车辆将刘某1拉至“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非法扣押2小时左右,后因民警出警,刘某1才被放回。2、2017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邢亚飞、张晓亚伙同杨晓飞(另案处理)向大名县埝头乡曹任村曹某1讨要“翼龙贷”欠款时,欲强行将曹某1带回“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在曹某1挣脱逃跑后,被告人邢亚飞、张晓亚和杨晓飞又喊上被告人张莉颖等人在曹任村寻找曹某1,找到曹某1后,上述被告人对曹某1进行殴打并将曹某1强行带至大名县东方明珠小区“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内,非法扣押10多个小时,逼迫其还钱。直至第二天曹某1的妻子卜某交纳1万元钱后,才将曹某1放回。3、2017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志锋、邢亚飞、董鹏、张莉颖、张晓亚等人在向孙甘店乡沙窝庙村郭某1讨要“翼龙贷”欠款时,上述被告人将郭某1强行架上车拉至大名县东方明珠小区“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内,在该公司二楼,被告人王志锋、邢亚飞、董鹏对其进行殴打,逼迫其还钱,最后逼迫郭某1在逾期费欠条上按手印后,才将其放回。之后,分别在2017年9月份的一天和2017年11月份的一天,郭某1又被拉至“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内,逼迫郭某1向亲戚借钱还“翼龙贷”欠款。4、2017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邢亚飞、张晓亚等人前往大名县孙甘店乡小村天佑示范园区向马某1讨要“翼龙贷”欠款时,被告人邢亚飞、张晓亚等人将马某1强行拉上车,拉至大名县东方明珠小区“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内,在公司内王志锋用鞋底扇马某1的脸,逼迫其还钱。后在逼迫马某1签订抵押合同后,才将其放回。5、2017年夏天,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张莉颖、董鹏多次前往大名县杨桥镇西马头村向王某4讨要“翼龙贷”欠款。上述人员采取用裸露纹身、赖着不走等手段,对王某4进行讨债,因找不到王某4,2017年9月份的一天,翼龙贷公司人员让王某4的父亲王某3去大名县东方明珠小区“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说明情况。王某3自行前往公司后,被告人王志锋和杨晓飞(另案处理)对其进行殴打,不让其离开,逼迫其还钱,并让王某3在公司跪了一晚上,由被告人邢亚飞、王兴华、董鹏轮流看守,第二天在王某3妻子杨改青送来2000元钱后,才将王某3放回。6、2017年春天,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董鹏、张晓亚等人在前往大名县地税局小区向秦某催收“翼龙贷”欠款时,将秦某强行拉至大名县东方明珠小区“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内进行看押,后转移至聚龙花园小区唐亚南居住的单元房内进行看押,白天跟随唐亚南等人外出催收,晚上继续在聚龙花园唐亚南的住所内进行看押,秦某被限制自由长达48小时;2017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唐亚南伙同其恶势力集团人员在秦某家将秦某拉至该公司内,王志锋在公司内对秦某进行殴打、虐待,并关押10余小时;2017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董鹏、张晓亚等人在大名县将秦某围堵住,对秦某进行殴打并将秦某强行带回其公司,在公司内王志锋又对秦某进行了殴打,威胁带秦某回秦某老家用喇叭广播秦某欠钱不还的事情让秦某丢丢人,后在秦某以死相逼的情况下未果,才将秦某放回。7、2017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唐亚南、王兴华、张莉颖等人到大名县王村乡前申桥村向李某3催收“翼龙贷”欠款时,将李某3强行带至大名县东方明珠小区“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内,逼迫李某3还钱,在公司内该恶势力集团人员让李某3跪下,李某3没有听从,随即被告人唐亚南等人对李某3进行了殴打,让李某3当天必须凑够10000元后才能离开,后李某3通过联系凑了8000元,该恶势力集团人员又拉着李某3去其姐姐李某4家拿了2000元,凑够了10000元钱后才将其放回。8、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莉颖、张晓亚通过打电话约车将跑出租的王某2约至大广高速铺上高速口,被告人唐亚南、邢亚飞、王兴华、董鹏等人将王某2围堵住,并强行将王某2带至大名县东方明珠小区“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内,逼迫王某2还钱,在公司内邢亚飞、张莉颖、张晓亚等人对王某2进行了殴打,后在强迫王某2签订欠款65000元,月息3分的车辆抵押协议后将王某2放回。
三、故意伤害罪2013年4月2日晚上11时许,在大名县角,被告人邢亚飞与董鹏等人因矛盾纠纷与张某1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邢亚飞将张某1打伤。经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2.证人曹某2、孙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1、刘某1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董鹏、王兴华、张莉颖、张晓亚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7.监控视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莉颖、张晓亚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莉颖、张晓亚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亚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莉颖、张晓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亚南辩称:对起诉书指控寻衅滋事罪第一起,每次去催收由我带队,在门上写字是事实,条幅也弄了,没有堵超市的门,当时是史某家超市没开门。第二起,我就去过两次,第一次去的时候对方没在家。第三起,往墙上喷字我不知道,不是我喷的,2017年6月25日我没有殴打刘某1。第四起,我去的时候都是正常催收,用喇叭喊等我都没有做。第五起,把李某1的车开走时,当时他家有人,不是偷开走的。第六起,我去的时候也是正常催收,把高某1的车开走的时候,高某1是和我们一起去公司的,到公司后高某1就和王丽纳谈还款的事了。第七起,在墙上喷字的事我知道,我忘记了当时是不是我让喷的。第八起,放鞭炮等事我没有做。第九起,我没有在王某2家放鞭炮,把王某2的车开到公司后,是他找的熟人与康亮亮谈的,谈的什么我不知道。第十起,我和栗玉江关系挺好,指控的这些事都不存在。第十一起,我从来都没有见过李某4这个人。第十二起,我每次去找秦某都是给他做思想工作,我没有对秦某进行过殴打。第十三起,我不认识马某1,给的1000块钱是利息钱。我和其他人都是一样的,都是在公司领2000元工资,客户多都是我带队去控制局面,不让他们闹事;起诉书指控非法拘禁第一起,属实,但我没有打刘某1,其他人打没打我不知道。当时把刘某1拉到215省道上就直接去公安局了。第五起,属实。第六起,没参与。第七起,没有强行拉和殴打李某3,2000元和8000元是分两次给我们的。第八起,王某2去公司签协议我不知道,也不知道殴打王某2的事。被告人唐亚南的辩护人李登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唐亚南等七人行为构不成“恶势力”;2、唐亚南个人行为够不成“首犯”;3、对唐亚南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4、对唐亚南构成非法拘禁罪持有异议;5、唐亚南具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理由如下:(1)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294条第5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而本案七被告人均为大名县“翼龙贷”公司雇佣的临时工作人员,领取低微的薪水和补助金,受公司领导指派催收合法的欠贷,因行为过激伤害了特定的债务人,而不是不特定的群体,这几方面均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认定特征。因此,不能将他们认定为“黑恶势力”。(2)本案真正首犯是康亮亮、王丽纳。如果就此贸然认定他们七被告人构成“恶势力”,进而以此定性予以处罚,不但对他们不公平,而且也有悖上述文件中“依法、准确、有力”打击的法律本意。唐亚南个人行为够不成“首犯”,他在本案中确实带领人去催收,也安排人去催收,但是他是依法催收合法欠贷,在催收过程中过激行为并不多,也曾制止过他人的过激行为。在催收行为中,他并没有从中获利,还为某些有亲戚关系的债务人垫资还贷。虽对唐亚南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他犯罪情节较轻,没打人、没骂人、没威胁人,基本是文明依法催收的。唐亚南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起诉书指控的八起犯罪中,只有1、6、7、8四起涉及唐亚南。而这几起案件的受害人都是在寻衅滋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唐亚南对他们的行为如果是事实,其目的和动机与寻衅滋事案件是相同的,这些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延续。而一案中涉及两个罪名,应当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理论,只按照较重的罪名判处,而不应按两罪处理。认定唐亚南在这几起案件中构成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据不足。唐亚南具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1)他以前曾入伍多年,是中共党员,特警排长,有过光荣历史;(2)主观恶性小,有认罪悔罪态度。
被告人王志锋辩称: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公安人员诱供的,笔录我看过,是我本人在笔录上签的名字。公司有“风控部”、“催收部”、“文员部”,一开始我在“风控部”了,后来去“催收部”当司机,“催收部”的负责人是唐亚南。有董鹏、邢亚飞、张晓亚、张莉颖,其他的人我都不认识。公司每月发给我工资1800元,没有提成。我在公司的工作是拍家访,当司机。出去催收不用安排,唐亚南不去我就去。都是董鹏、邢亚飞我们三个去,我去就开我的车,唐亚南开他自己的车。公司没出过车,吃饭各吃各的,公司出钱加油。我没在客户墙上喷过字,没有放过鞭炮,没有赖着他们家不走。催收名单是“文员部”给唐亚南,不给我们本人,没有固定的催收人员。我就和邢亚飞、董鹏去过。高某1的车不知道谁开走的。我没去过曹某1家和李某2家,我去过金新岭家一次,去王某2家后没有将他带到过公司。我去过栗玉江家一次但没进他家。去过李某3家,没带他去过公司。没有去过秦某、马某1家。非法拘禁罪的第一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第三起,属实,我没有欧打郭某1,因为郭某1是唐亚南姨夫。第四起,属实,我用鞋底抽马某1脸了。第五起,我回去时看见王某3就在公司,我没打他,那天我喝多了记不清了,没让他跪着,他在沙发上睡,没人看着他。第六起,在冠兴围堵秦某这个事有,但没有殴打他。第七、八起,指控事实我不知道,我当时在邢台。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王志锋的辩护人马振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恶势力是指犯罪在三人五次以上进行犯罪,有组织的主次分明的犯罪集团。恶势力除去上述人数和次数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述两个条件:一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和行业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二是无合法的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等。结合本案,虽说多人多次参与,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犯罪集团,不是为犯罪而成立的犯罪组织。不存在称霸一方,欺压百姓,胡作非为的行为。“翼龙贷”经营民间借贷业务合法,不涉嫌犯罪行为。从原来的大名县网络“翼龙贷”科技有限公司到2017年9月更名的“河北麟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均为合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是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法成立的公司。公司没有超出经营范围,运作模式合法。“翼龙贷”不是放款人,他只是提供了一个投资平台,为投资人在网上投资提供客户信息和放款技术操作服务,借款内容不违法。大名“翼龙贷”作为最低层收取月息1.5%的利息,年息为18%,没有超过最高院规定的24%年利率。寻衅滋事罪名不成立,客户欠账逾期不还,有债权债务纠纷,并不是无事生非,无端闹事。该行为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寻衅滋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不应定为寻衅滋事。犯罪情节较轻,王志锋是“风控部”的工作人员,不是“催收部”负责人,在所谓的寻衅滋事案件当中不是主犯,只是个开车的,没组织安排催收,没喷过字,没扯条幅,没用喇叭喊,没带头闹事,没故意伤害他人。凤凰城王某1受伤害一案,打架当天王志锋不在场。庞某1、徐某一案,王志锋在车上睡觉,没有到他们家。去栗玉江家催收,王志锋在村外大堤上睡觉,没有到现场。去秦某家,王志锋没有殴打秦某,其行为虽说参与,但情节不严重。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委《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五项关于“打击暴力催债”的规定,该规定没有提到寻衅滋事犯罪,而提到了暴力催债涉及到的犯罪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毁坏财物罪等,这说明把该项犯罪已经排除在外。所以说,暴力催债不存在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王志锋主动认罪,说明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改造难度小,应考虑从轻。对非法拘禁罪名不持异议,主观恶性小,只是为了催债,拘禁的时间短,有的是到了公司之后,通过熟人做工作,随即离开。王志锋是从犯不是主犯,不是催收组的主要负责人,不是公司的高管,不属于组织策划人员,所起的作用和危害性轻微。
被告人邢亚飞辩称:对起诉书指控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负责人是王丽纳,设有“文员部”、“催收部”。“催收部”负责人是唐亚南,王志锋是员工,没有分组。出去催收是管逾期客户的王丽纳、唐亚南和“文员”安排的。用唐亚南和王志锋的车辆催收,公司不出车。加油自己加,公司报销。公司每月补助200元吃饭钱,补助发到工资里。去客户家了解情况,没有赖着不走,喷过字,我喷了两户,其他不清楚。自喷漆公司就有,王丽纳让喷的。条幅没扯过,喇叭没广播过,鞭炮没放过。有微信群,我们几个都在里面,群主是王丽纳,还有“文员部”几个,在群里就聊那些客户逾期了,出去催收的情况有时发有时不发。没有固定催收对象,都是公司安排的。我有纹身,在左胳膊上。对起诉书指控非法拘禁罪的第一起,我强行拉刘某1了,但没打他。第二起,不持异议。第三起,我参与了一回,没有殴打郭某1。第四起,当时是马某1自己上的车去的公司,我没见王志锋拿鞋底扇他脸的事。第五起,我去过王某3家,他和公司的事我不知道,没看守过王某3。第六起,我不知道。第八起,不属实,有这件事,但没有殴打王某2。对起诉书指控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邢亚飞的辩护人王志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邢亚飞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被告人邢亚飞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所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邢亚飞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本案因被害人欠款不守诚信、违约不还款而导致的一起民转刑的案件,受害人本身的过错也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本质。根据各受害人及其他证人的陈述,各受害人欠款事实存在,被害人与被告人邢亚飞在的公司存在实际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邢亚飞在拘禁过程中并未有太多的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被害人有很大的人身自由。指控被告人邢亚飞的故意伤害罪,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邢亚飞案发后已经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撤回了对被告人邢亚飞的控诉。
被告人王兴华辩称:对起诉书指控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唐亚南在公司负责业务和催收。唐亚南安排出去催收,王志锋不安排。对起诉书指控非法拘禁罪的第一起,我参与了。第五起,没参与。第七起,我去李某3家,把李某3拉到公司后,就不知道后面的事了。第八起,在高速口堵王某2的时候我在场,带到公司后我就出去了,他待多长时间我不知道。被告人王兴华的辩护人申艳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兴华构不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社会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但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道德和法制。从本案来看,被告人均是向债务人采取了过激的讨债行为,但对社会上的其他人未有过分行为,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告人的行为达到了寻衅滋事罪的严重程度。至于部分行为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催要行为,但也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催收部多人多次去此13户催要,从起初的一般催要,到坐着不走,再到喷字,最后将借款人拉到公司,不还钱不让走,甚至在关押期间采取殴打行为。从使用催要的手段来看,将借款人拉走关押是最后、最严厉的手段。这几种催要手段系牵连关系,虽系多个行为构成,但其目的和动机系相同的,即是将贷款要回。据此,这些行为只构成一罪,那就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兴华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被抓捕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应属自首。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于处罚。被告人王兴华应属从犯,身上没有纹身,在非法拘禁案中,只是其辅助、次要作用。被告人王兴华无犯罪前科,认罪伏法态度较好,当庭认罪,也应对被告人王兴华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鹏辩称:对起诉书指控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2017年6、7月份我去的公司工作,到8月份就不在公司上班了。负责人是王丽纳,有“催收部”、“风控部”、“文员部”。“催收部”负责人是唐亚南,其他负责人我不知道。催收部有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张莉颖、张晓亚、杨晓飞、李天亮。出去催收由唐亚南安排,去催收的地方不固定,我经常和王志锋出去。唐亚南和王志锋两个人,我跟谁出去就听谁的。催收就是打电话,打不通就去他家,不给钱就赖他们家不走,我没喷过字,就见“郝红波”喷过,我没扯过条幅,也没放过鞭炮。有个微信群好像叫“催收部”微信群,就聊催收的情况,拍小视频,看谁还没还钱。我有纹身,在手上,邢亚飞在肚子上,王志锋也有。起诉书上指控的李某2、金新岭、金友泰、李某3、马某1家我都没去过,其他都去过一、二次。对起诉书指控非法拘禁罪的第一起,不认可,当时我已经不在那上班了。第三起有我,我踹了郭某1一脚,将他扣押了一个小时,吃完饭就让他走了。第六起,秦某的事参与了。在冠兴那碰到他,把他带到公司了,我没殴打他。被告人董鹏的辩护人李兆杰的辩护意见是: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董鹏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该案构不成“恶势力”集团,理由是:(1)“大名县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北麟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龙贷”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的合法经营公司,“催收部”是“翼龙贷”公司内部机构;(2)到“翼龙贷”公司上班的人员,除公司股东经理外,均是受聘参加工作的员工,为了挣工资,不是为犯罪而走到一起;(3)这些被告人是催收部门的人,催收逾期还贷的行为是正常工作行为;(4)用非正常的方式、手段催收是债务人失信在先;(5)这些被告人及“催收部”的人不固定,谁都可走,谁都可以到“翼龙贷”公司上班,上班发工资,不上班不发工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鹏多起犯罪,被告人董鹏参与催收应当认定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中旬。被告人董鹏领了两个月的工资。本案被告人邢亚飞当庭就供述,被告人董鹏在公司上了两个来月班,被告人张莉颖供述,被告人董鹏比她离开公司早。被告人张莉颖是在2017年9月12日在催收中将人打成轻伤后没有上班。虽说他们催收还贷时在一起,但已查明被告人董鹏参加时间短,参加作案次数也少。“催收部”的人上班都有签到记录。
被告人张莉颖辩称:我构不成“恶势力”集团成员。我在大名县翼龙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期间,没有给客户家扯过白布条。第六起,我没有见过高某1的车。我没有在栗玉江家喷过字,我没去过李某3家。上门催收都是先和他们沟通,有赖着不走,有打人,有骂人,有喷字,有喇叭广播等情况,没有扯条幅,没有放鞭炮的情况。对起诉书指控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张莉颖的辩护人张坤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莉颖犯寻衅滋事罪不成立,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道德和法制。七被告人均向债务人采取了过激的讨债行为,但对社会上的其他人未有过分行为,所以七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除了公安机关对七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外,就是对受害人的询问笔录,这些受害人恰巧是债务人,他们之前为了避债,他们的证言证词没有多大的可信性。另受害人村委会干部和邻居的证词含糊其辞,许多是推断和猜测性证言,并非现场所见,根本无法证实七被告人的行为达到了寻衅滋事罪的严重程度。被告人张莉颖过激行为不大,作用较小,至于部分行为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催要行为,但也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使用催要的手段来看,将借款人拉走关押是最后、最严厉的手段。这几种催要手段系牵连关系,虽系多个行为构成,但其目的和动机系相同的,即是将贷款要回,据此,这些行为只构成一罪,就是非法拘禁罪。受害人均是大名县“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七被告人均系该公司“催收部”工作人员,同时,也是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出现的过激行为。被告人张莉颖接到大名县公安局旧治乡派出所副所长的电话,让被告人张莉颖在6月3日回大名处理与王某1伤害一案,被告人张莉颖如约购买了6月3日的火车票,但在北京西站站台被抓捕。被告人张莉颖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应属自首,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罚。被告人张莉颖无犯罪前科,认罪伏法态度较好,当庭认罪,也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晓亚辩称:对起诉书指控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我是“翼龙贷”公司的员工,公司的负责人是康亮亮。王丽纳是经理。公司有“催收部”、“风控部”。催收就是去人家家里面,不给钱就坐着不走,有喷过字,有打过人,有广播过的情况,没有辱骂的情况。没放过鞭炮,没拉过条幅。微信群就我们几个人,还有康亮亮、王丽纳,聊天就聊去干什么了的照片和视频,有喷字要过催收费等情况。对起诉书指控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恶势力性质犯罪集团的事实大名县“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更名为河北麟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北京同城翼龙贷网络有限公司”(简称“翼龙贷”)加盟商,负责大名县区域内的“翼龙贷”贷款业务。2016年6月份,康亮亮(另案处理)通过股权变更成为大名县“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王丽纳(另案处理)担任经理,并相继成立了“风控部”、“催收部”、“文员部”。康亮亮(另案处理)成为大名县“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来,通过熟人介绍和社会招聘的方式纠集社会人员组建“催收部”等,以此为依托进行非法讨债活动,负责催收“翼龙贷”欠款。“催收部”由康亮亮(另案处理)、王丽纳(另案处理)指挥,唐亚南负责,由被告人邢亚飞、王志锋、王兴华、董鹏、张晓亚、张莉颖等人组成“恶势力”集团,在康亮亮(另案处理)和王丽纳(另案处理)的指使下进行暴力讨债。其成员多数人均在前胸、后背纹有各种图案或者文字的纹身,在外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故意裸露,以威胁在场群众、显示其势力。在成员内部用手机建立了非法讨债的“催收群”,要求领队人员将讨债滋事情况录成视频,发到群里以便康亮亮(另案处理)和王丽纳(另案处理)监督。该“恶势力”集团人员采取在拖欠“翼龙贷”借款的被害人家里扯白条幅、侮辱谩骂、墙上喷字等侮辱手段,多次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裸露纹身、聚众造势,甚至采取殴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被害人等方式,公开进行非法讨债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翼龙贷”欠款人员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秩序。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莉颖、张晓亚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2)大名县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甲方天津翼农普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邯郸市联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丙方“河北麟庆”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丁方康亮亮签订的合作商服务协议,催收行为规范,“翼龙贷”网络借贷技术平台使用协议,天津翼农普济企业网络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合作商违法违规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名县借款人明细,“翼龙贷”与康亮亮业务合作相关情况说明,证实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的情况。(3)证人曹某2证言,我在大名“翼龙贷”公司上班,担任大堂经理,主要负责通知客户本金到期,管理协调文员间的事务,现在公司名字变成“河北麟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我通过熟人介绍进入大名县“翼龙贷”公司,当时的老板是仝志磊,我刚进公司的时候是文员,负责整理客户资料。2016年6、7月份公司老板换成康亮亮了,我还是担任文员,负责上传客户资料。又干了一段时间,我被提拔为大堂经理,负责管理文员及通知客户本金到期。老板是康亮亮,具体负责人是王丽纳,还有一个叫“贾局”,也是管事的,一般客户都是交给“贾局”审核,会计是王玲,大堂经理是我,文员宫某,巩某负责上传客户资料,文员王伟负责通知客户利息到期,风控是各乡镇代理兼任,主要负责跑业务,拍家访,“催收部”是唐亚南负责,下边还有催收员。我认识邢亚飞、张莉颖、王兴华,其他人记不清了。公司客户是由“风控部”人员也就是各乡镇代理去拉客户,客户到公司注册信息或者打电话到公司注册,把资料交给宫某或者巩某去整理上传到后台审核,达到要求的放款。款直接打到客户实名认证的银行卡上,扣除九个点的费用。一贷客户贷款是一年期限、二贷客户用款期限最长是三年。客户贷款到期后如果偿还本金就视为结束,如果继续用就再做家访拍照,继续续贷。按照总公司规定拍照家访、登记注册审核是不收取费用的,但是实际操作中王丽纳要求收取510元的“家访拍照费”,其中210元上交公司财务,剩下300元给“风控部人员”。王丽纳要求客户逾期三天,要将这些客户名单发到“催收部”群里面,由“催收部”负责催收,逾期利息按一天三十收费,都是由“催收部”负责具体事务。一般公司例会是每月5号召开,都是各个代理、王丽纳、“贾局”还有我召开,主要是讨论公司业绩,老板康亮亮不定期参加。最后一次召开是5月5日,康亮亮参加了会议,其他人还是原有人员参加,还是讨论公司业绩,我听了一会就走了。2018年过完年,王丽纳要求把公司的牌子由“翼龙贷”更换为“河北麟庆”。有三个微信群,一个“大名翼龙贷工作群”,这个群康亮亮是群主,主要是通知会议闲聊,很少谈论工作的事。另一个是“大堂经理”,群主开始是王丽纳现在是我,里面主要是收到的客户利息就传到这个群里,这个群性质和记账群差不多;还有一个“法务部”,群主我记不清了,这个“法务部”是一两月前才换成这个名,以前有个名字我记不清了,“法务部”实际上就是“催收部”的工作群,催收人员都是通过这个群上传一些催收情况。这三个群基本都是王丽纳管理事务,康亮亮有时候也管理。我通过北京“翼龙贷”总公司网络平台上查询贷款客户逾期或者即将逾期的客户,将逾期或者即将逾期的客户信息报给王丽纳,王丽纳看过后让我将需要催收的逾期客户再发到“催收部”(后来改名“法务部”)微信群里,群里有康亮亮、王丽纳、我、王某6、唐亚南、邢亚飞、王志锋、巩某、宫丽英、王某7,我发完信息,一般都是唐亚南回复收到,有时候邢亚飞回复收到。我将逾期的客户信息发给“催收部”后,就是唐亚南和邢亚飞他们负责后续催收的事情,后续的反馈情况他们都是直接报给王丽纳。一开始邯郸“翼龙贷”公司没要求报送逾期客户统计表,大概2017年3月份的时候开始邯郸“翼龙贷”公司要求报送逾期客户统计表。我都是将邯郸“翼龙贷”公司发过来的逾期客户统计表打印出来,(统计表发过来时就有客户姓名,电话,贷款金额,应还款日期,逾期天数)报给王丽纳的,王丽纳告诉我表格中处理日期、逾期原因怎么填,我填好后报送至邯郸“翼龙贷”公司。邯郸“翼龙贷”公司是通过QQ消息的方式将逾期客户统计表发过来的,我填写完也是通过QQ消息回传过去的。我的QQ号是19×××70。邯郸“翼龙贷”公司的QQ号码有好几个(都是邯郸“翼龙贷”公司的文员),我记不准他们的QQ号码,但是我QQ通讯录中备注着:李宁、韩金霞,就是他们的QQ。从2017年3月份是我负责统计报送,我报送了大概半年多时间,邯郸“翼龙贷”公司总是将报表传到财务王某6那里,又由王某6转给我,我后来给王丽纳说:“这些报表涉及财务的多,和我的业务不对口,以后让王某6直接报吧。”中间我请了两个月的假,到2018年2月份之后,就是王某6报送了。这些报表因为是一直更新、变化,我也没有刻意的留存,有些在电脑中,有些可能删除了,至于王某6负责的时候,她是不是储存了,我就不清楚了。邯郸“翼龙贷”公司要求报,我们才报,一般都是一周左右报一次。我知道的情况是客户贷款前需要交510元的费用,大名县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家访费收取的。这510元钱公司给风控人员(做家访的人)300元,剩下210元交公司财务。只要是贷款的客户都要交纳510元家访费,即使贷款没有批下来的客户,因为他个人原因造成没有下来贷款,公司也不退还这510元钱。北京“翼龙贷”总部没有要收取过这510元家访费。我了解的是六七百客户,我没有具体统计过。这些客户有的是二次或者三次的贷款客户,平台上会重复显示人名,但是平台上能体现出来是贷款的笔数。二次或者三次的贷款客户,大名县“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是收取510元钱的家访费。(4)证人宫某证言,“麟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前是大名县“翼龙贷”公司(公司全名我记不清楚了)是北京“翼龙贷”总公司设在大名县的分公司。公司的法人是康亮亮,但是公司实际是由康亮亮的妻子王丽纳负责运营的,王丽纳是我们公司的老总。“河北麟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实就是大名县“翼龙贷”公司,公司的老总都是王丽纳,法人是康亮亮,公司的部门和人员都是一样的,只是换了个公司名称。是从2018年4、5月份的时候改名为“河北麟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大名县“翼龙贷”公司共分“文员部”、“财务部”、“催收部”还有“风控部”四个部门。“文员部”共有四个人,有我、巩某、王伟、曹某2,“财务部”有王玲,“催收部”的负责人是唐亚南,还有邢亚飞、张莉颖、王兴华,王志锋之前也在“催收部”,年前的时候还来了一个叫闫太垚的人。“风控部”之前的负责人是张瑞,去年夏天的时候王志锋调到“风控部”担任公司“风控部”的负责人了,各个乡镇的代理商也属于“风控部”,具体人员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我和巩某在“翼龙贷”公司负责整理贷款客户的资料之后再上传到邯郸“翼龙贷”公司,之后再由邯郸“翼龙贷”公司审核资料,最后由北京“翼龙贷”公司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后就发放贷款。贷款额度3至6万不等,王伟负责提醒客户在到期之前偿还利息,如果客户逾期不还王伟会将名单给“催收部”由“催收部”负责催收,曹某2负责提醒本金快到期的客户偿还本金,逾期的客户曹某2再将名单给“催收部”由“催收部”负责催收。“财务部”王玲负责发放员工的工资、收取贷款本息等有关财务的业务;“催收部”负责催收贷款。王志锋负责的“风控部”是负责对没有乡镇代理商地区的贷款客户进行家访拍照以及提供相关的手续。有乡镇代理商的风控就由乡镇代理商负责这些业务了,王志锋不负责。材料准备好之后风控部把资料传给我,我再上传。我是2017年农历正月初八的时候到“翼龙贷”公司工作的,当时我在上网的时候看到“翼龙贷”公司招文员,后来我就来到“翼龙贷”公司,当时是曹某2面试的我,并试用了一个星期,之后我就一直在大名县“翼龙贷”公司工作了。没有签合同。贷款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和经营场地,和家里的照片还有担保人。之前贷款下来之后平台上会扣除贷款金额百分之六的费用,归北京总公司所有,大名县“翼龙贷”公司再扣除贷款金额的百分之四的费用,归大名县“翼龙贷”公司所有,算下来一共会扣除贷款人贷款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费用。2018年5月初的时候贷款扣点费用降到了百分之九,降低扣点费用之后具体怎么分的我就不清楚了,具体都是“财务部”负责的。公司每月收取相关的利息,公司贷款利息之前是月息一分五,2017年6月份之后北京“翼龙贷”公司将利息调至月息一分二五了,贷款利息归“财务部”负责。公司规定“风控部”或者乡镇代理商进行家访收取510元的家访费,之后“风控部”或者乡镇代理商再向公司财务部交纳210元,其他钱由家访的人自行支配,但是具体他们收多少钱我就不清楚了。公司收取的贷款本息一般都是打到王丽纳的银行卡上,有时候打到康亮亮的银行卡上。最后一次开会是2018年5月初,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当时是王丽纳开的会,参会的就我们几个文员,会议内容是让我们文员上班不要太散漫,别的没说。王丽纳平时很少来公司。我们都是单独开会,都是王丽纳开会,跟其他部门不同时开会。“催收部”共有多少人员我不清楚,他们是负责催收的,具体怎么催收我不了解,我在公司的“催收群”(现改名为“法务部”)里见“催收部”的人员有时发一些在贷款人家中墙上喷字的视频,还有去逾期贷款人家里的照片之类的,后来“催收部”的人在2017年农历12月份的时候就没有人来公司上班了,具体为何没人上班了我就不清楚了。我们公司有一个工作群,群名称叫什么我记不清了,好像是大名县“翼龙贷”工作群,群主不是王丽纳就是康亮亮,大部分的公司员工都在里面,还有一个“大堂经理群”,群主是王丽纳,就只有我们几个文员。还有一个群之前叫“催收群”,2018年4、5月份的时候改名为“法务部”了,群主是唐亚南,邢亚飞、王丽纳、张莉颖、王兴华、我们几个文员还有闫太垚都在这个群里,其他人我就不清楚了。催收群里“催收部”的人员有时候发一些“催收部”在哪个贷款客户家中,还发过一些在逾期未还款的人家中墙上喷“欠债还钱”之类字样的视频。平时都是邢亚飞、唐亚南、张莉颖、王兴华去催收贷款。(5)证人巩某证言,我在2016年6月份在大名县环的东方明珠小区那的一个叫“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上班,不过在2018年3月份我们公司改名了,现在叫“河北麟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我是在这个公司的门口看见了招聘广告,于是我就去应聘了,当场就直接被录取上班了,一直上班到今天。当时是“翼龙贷”公司的财务总监王丽纳录用的我。王丽纳也是我们这个公司的老板,康亮亮是公司总经理。我和宫某是办公室文员,大堂经理市曹某2,管贷款利息的人是王某7,还有一个公司财务叫王某6,我们公司管要账的是一个叫唐亚南的人,具体唐亚南手下有几个要账的人我就不清楚了。我们在各个乡镇还有我们公司的代理,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人了。我是顶替的一个叫瑞鑫小姑娘的活,我去了以后这个小姑娘就走了,但是我不知道瑞鑫的具体情况。唐亚南在我们公司就是负责要账的。我们公司对外放的贷款到期的,贷款人没有把钱偿还给公司的,唐亚南就会领着人去要账,时唐亚南也不怎么到公司,在公司我基本上也不跟唐亚南说话,具体唐亚南是怎么去要账的我就不清楚了。“翼龙贷”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我不清楚,但是我们公司对外签署的贷款合同上最后一栏上边写着负责人康亮亮,我们合同是统一格式的。平时王丽纳会在公司呆着,公司有什么事情都是王丽纳说了算的,康亮亮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基本上不来公司,还有王丽纳和康亮亮是夫妻,他们两个还有一个儿子。有人想要贷款的时候就自己来我们公司,或者让各乡镇的代理领着来我们公司,来了以后宫某作为公司的前台先进行接待,主要负责为客户讲解下我们公司的贷款流程,以及我们公司的贷款利息等情况。然后我和宫某就负责帮客户查下个人征信,如果征信良好,并且客户也有意向在我们公司贷款的话,我和宫某就会把负责客户所在乡镇的我们公司代理的电话给客户,让代理去客户家里做家访。做家访就是了解下客户家里生活条件怎么样,是不是有能力偿还我们公司的贷款,我们公司的代理在做家访的时候会在客户家里拍些照片,回来传给我和宫某,我和宫某再将照片分类然后再上传到“翼龙贷”网上,看邯郸“翼龙贷”总公司是否批准对该客户进行放贷。如果总公司批准放贷以后,我和宫某就会通知客户来我们公司进行录视频,在“翼龙贷”网上下载个电子借条让客户签字,然后我们再把借条回传到“翼龙贷”网上,随后就会把钱直接给客户转到银行卡上了。录这个视频是“翼龙贷”网上要求的,每个贷款人从“翼龙贷”公司贷款都需要有这个视频。视频上是客户本人拿着自己的身份证,说下自己的个人信息然后再说同意借款,会履行还款业务之类的话。我不负责录视频的活,是王某7负责这个工作的。这个不用我们转账,是直接通过“翼龙贷”网平台转过去,客户来想在我们公司办理贷款的时候,我们会在“翼龙贷”网平台上给客户注册一个账号,账号里边有客户的信息,包括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住址等情况,客户会直接留一个银行卡号在平台上,这样贷款下来后,就会直接打到客户所留的这个银行卡号上。我们公司的贷款利息是固定的,是月息一分二五。贷款是全额发放到客户银行卡上的,利息是下个月开始在这张银行卡上扣除。我在公司里边主要负责“翼龙贷”网平台上上传客户资料,以及查询客户个人征信的事情。我不负责收贷款的事情,所以我不清楚,收贷款的事情是曹某2和王某6她们两个人管的。一开始曹某2负责通知本金和利息即将到期的客户准备还钱,后来曹某2只负责通知本金即将到期的客户还钱,王某7负责通知快要还利息的客户工作。如果客户没有到期返还所贷款本金的话,曹某2会通知我们公司的唐亚南去负责要账,王某7也会通知唐亚南去找那些没有偿还利息的客户去要利息。王某6是我们公司的财务,就是记账的会计,负责收本金和收利息以及记账的事情。我们公司的钱都是归王某6管的,王某6将收来的钱和记的账再给王丽纳,但是王某6和王丽纳是怎么交接的我不清楚。我们公司有自己的微信工作群,我现在记不清这个群的账号了,我和曹某2,宫某还加着邯郸“翼龙贷”总公司的一个QQ工作群,我也记不住这个群的账号了。我们公司原来叫“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份的时候,我们公司更名为“河北麟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是改了公司名称,但是在公司上班的人没有变。(6)证人王某6证言,“河北麟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前叫“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大名县运营中心是负责“翼龙贷”在大名县辖区内贷款业务的公司,公司的法人是康亮亮,公司财务总监是康亮亮的妻子王丽纳,但是实际上王丽纳管理公司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公司只是更改了个名称,部门和人员以及经营范围还是和之前一样。我是2016年10月份通过熟人介绍来到该公司上班的。公司的营业执照是2018年年初的时候更改为“河北麟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但是公司门口的招牌是在两个月之前才更换的。我们就是通过向大名县区域内的需要贷款的客户向北京的“翼龙贷”公司申请贷款,公司负责核实客户信息,把客户的信息和贷款申请传到总公司,贷款下来后我们再把贷款给客户。如果客户逾期不还款的话,我们公司还有专门的催收人员前去欠款人家里催收欠款。“翼龙贷”平台上显示的有保险费、服务费、逾期费、催收费。保险费是总部直接从贷款扣除的,原来每1万元是15元的保险费,现在涨到了不到20元钱。服务费总部是直接扣除贷款金额的6%,打到客户卡上贷款金额是94%,客户的银行卡没下款的时候就在我们公司放着,总部下款后我们公司扣除贷款金额的4%然后才会把银行卡给客户。今年5月份我们公司扣除的服务费改成了3%。逾期费和催收费是在客户逾期不还钱后才会产生的,但是这个费用是怎么收的我不清楚。还有一个家访费,家访费用是“风控部”在客户那收510元,然后交给公司210元。这些钱都会转到王丽纳的银行卡上。还有如果客户贷款到期后没有偿还能力,需要我们公司先垫付资金替客户还上再申请贷款的话就要收取一个倒贷费。倒贷费是每垫付1万元,收取1天100元的费用,最多收取5天。贷款再下来后,我们公司把我们垫付的钱从贷款里直接扣出来,从剩余的钱里面再扣除贷款金额相应的服务费。这些费用是王丽纳让收的,这个费用收取后也是转到王丽纳银行卡上。有负责文员业务的部门,还有负责风控部门,还有一个是上门催收的部门,下边乡镇也有乡镇代理商。文员有我、曹某2、宫某、巩某、王某7。我属于是财务部门的文员,负责记公司的所有的账目,去银行转账(包括扣除客户的服务费、收取的家访费和倒贷费等)。2017年我还负责从王丽纳银行卡上往公司员工的银行卡上转发工资(之前是由王丽纳直接向员工发现金)。曹某2负责公司的工作安排,还有本金的到期通知客户还款,如果客户逾期3天不还,他就会把客户的信息发到“催收部”工作群里面。王某7负责利息到期通知客户还利息,如果客户逾期3天不还利息,她也会把客户的信息发到“催收部”工作群里面。宫某、巩某负责上传客户信息“翼龙贷”平台。“风控部”是王志锋,王志锋负责去需要贷款的客户家里拍照等事情,另外他也参与催收部门的工作,他还是乡镇的代理。“催收部”的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我知道名字的有唐亚南、邢亚飞、王兴华、张莉颖,他们是负责去客户家催收欠款的。“催收部”负责人是唐亚南。公司有3个工作群,群名分别是“大堂经理群”,一个叫“法务部”,还有一个叫“翼龙贷”工作群。“大堂经理群”群主是王丽纳,我来上班的时候就有,什么时候建的谁建的我不清楚,这个群里有文员和王丽纳,里面就是我们文员向王丽纳汇报工作用的。法务部工作群之前叫催收部,这个群主是谁我不清楚,是什么时间建立的谁建的我也不清楚,这个群是催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向王丽纳汇报工作用的。“翼龙贷”工作群里面人员比较多有我们公司的员工和各乡镇的加盟商,这个群是我们之间联系用的,关于工作上的事情很少,也就是通知什么时间开会,或者加盟商询问贷款下来没有这些事情。我在催收工作群里看见过他们在客户家喷字的汇报照片。王丽纳在半个月前还用我的身份证办理了2个手机号码,她当时说她没有带身份证,让我跟着一起在贵乡路口往××北的移动营业店办理了2个手机号码。公司每个月5号开的各乡镇代理商的会议康亮亮和王丽纳都在,这个会议不用我参加,我也不知道会议内容。(7)证人王某7证言,我在大名县“翼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现在公司的名称是“河北麟庆”公司。我是2016年9月份开始在该公司上班的,工作至今。我所工作的公司是“翼龙贷”公司的大名加盟店,负责大名县区域内的“翼龙贷”贷款业务,公司法人是康亮亮。公司下面有“财务”、“文员”、“催收”、“风控”和各乡镇代理等人员。财务总监是康亮亮的妻子王丽纳,财务是王某6,大堂经理是曹某2,文员有我、巩某、宫某,催收的人比较杂,流动性也大,我有印象的有唐亚南、邢亚飞、张莉颖,还有一个王志锋,王志锋是王丽纳的哥哥,他平时就住在公司,他具体负责什么我弄不清楚。风控都是由各乡镇的代理兼任,平时如果没有客户通过他们贷款的话,他们也不怎么来公司,我跟他们也不熟悉。客户的贷款下来后,直接从贷款的金额里扣除贷款金额的9%的服务费,这9%是“翼龙贷”总公司直接扣除的,然后总公司给我们是返3%。如果逾期的话“翼龙贷”网上还会产生逾期费和催收费,但是产生多少我不清楚。我负责客户利息的催收工作,如果贷款客户该还利息了,我就会提前打电话告知客户哪一天需要存多少钱到客户自己支付利息的银行卡里,“翼龙贷”公司就会把客户预存的利息扣除。如果到期没有存利息的话,我就会再打电话催一遍,这次如果客户还利息的话,有得直接转到王丽纳的银行卡号上,或者先把利息通过微信转给我,我再提现后转到王丽纳的银行卡上。如果客户在到期后三天还没有还利息,我就会根据公司的规定把客户的姓名和所欠利息的金额发到工作群里,然后催收的人员就会根据我发在群里的信息前去催收。我的工作对王丽纳负责。公司有三个工作群,一个群是“大堂经理群”,这个群就是关于公司财务的工作群,里面就是向王丽纳汇报财务往来的工作情况。还有一个群名是催收工作群,这个群就是我向群里发超过3天不还利息的人员信息,曹某2向群里发本金逾期的人员信息,和“催收部”人员前往欠款人家里催收的工作情况,这个群在一个月之前把群名改成了“法务部”。第三个群的群名我想不起来了,里面有各乡镇的代理,平时我没有关注过这个群,也没有关注过里面都发些什么东西。“大堂经理群”群主不是王丽纳就是曹某2。“催收工作群”群主是谁我没留意过,这个群是谁建的我不知道,因为这个群一开始的时候没有我,是后来才加进去的。第三个群我没有关注过,情况我不知道了。“催收工作群”是在2018年5月29日前更改群名为“法务部”。康亮亮一般不来公司,都是王丽纳管理,平时有什么事情都是请示王丽纳,开会也是王丽纳开会。康亮亮具体负责什么我也不清楚。王丽纳是公司的财务总监,因为他是康亮亮的妻子,所以平时有什么事情都是王丽纳管理,工资也是王丽纳给我们发放。大堂经理是曹某2负责本金到期的事情,公司的值班、卫生打扫都是曹某2安排。王某6是公司的财务,具体干什么我不太清楚。巩某和宫某负责往邯郸公司传申请贷款的客户资料。“催收部”的工作人员就是负责去逾期的客户家里催收欠款。因为催收的人比较杂,流动性也大,平时接触也不多,他们上班打完卡后就出去了,也不怎么在公司里面待着,我有印象的就是唐亚南、邢亚飞、张莉颖,其他人员我没印象了。“催收部”负责人是唐亚南,“催收部”前去欠款人家里催收的情况都是通过微信里的“催收工作群”向王丽纳汇报,具体是怎么催收的我不清楚,但是群里面发过去欠款人家的墙上大门上喷欠债还钱之类的字或者是打着白色欠债还钱的条幅还有放鞭炮催收的照片和视频。(8)证人孙某证言,我与康亮亮、王丽纳是合作关系,都是北京“翼龙贷”总部下面的合作方,没有其他关系。2016年6月份的时候,康亮亮通过我的朋友找到我,说想做“翼龙贷”大名县这边的业务。签合同的时候我和曹成林、康亮亮一起去北京签订的合同。一年一签,每一年签一次,一共和康亮亮签了两次合同(2016年6月份和2017年6月份)没有加盟费,2016年6月份以前大名县公司的经营人是曹成林,30万的保证金和10万元的平台使用费当时是曹成林交的。后来曹成林又陆续追加50万元的保证金。在康亮亮接手的时候,康亮亮和曹成林达成协议,康亮亮转给曹成林90万元,之后我和康亮亮、曹成林一起去的北京“翼龙贷”总部签的合同。合同签完就算康亮亮接手了大名县“翼龙贷”的业务。我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邯郸地区的代理,邯郸地区各县“翼龙贷”的业务也属于我们公司管理,初步审核下面各县上报的客户信息,我们公司审核后再将符合规定的客户信息资料上报北京“翼龙贷”公司总部,不符合规定就返回下面各县,让他们重新补充材料,大名县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大名县区域内的各乡镇,大名县公司找到想要贷款的客户,将贷款客户的信息注册到“翼龙贷”平台上,我们会审核大名上传的客户信息是否齐全。大名县客户的贷款额度是2-15万,根据客户资质,就是客户做生意的规模大小来制定放款额度。目前,大名县大概一共放款六、七百户,放款总数大概有3800万,利息是一分二厘五,收取的利息总数我不清楚。之前有家访费是50块钱,在2017年年初的时候就取消这个收费项目了。现在客户贷款前不收取任何费用,贷款下来后如果有逾期就有催收费。催收费是未还本金的1%(也就是6万元的贷款客户收600元),一个月只允许收取一次催收费(一个月内就是天天去客户家也是只能收未还本金的1%)。“倒贷费”、“过桥费”这个公司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有“倒贷费”、“过桥费”也是他们自己私自经营的,公司不允许这个情况。逾期不还的客户,公司规定上门提醒,如果上门提醒后仍不还的,就起诉至法院。另外公司规定违约金是每天按未还本金的万分之五收取。大名县公司具体怎么收的催收费我不清楚。我知道的有康亮亮、王丽纳两人是老板。公司的法人是康亮亮,平常的经营是王丽纳负责,意思就是康亮亮主外,王丽纳主内。大名公司在北京“翼龙贷”总部备案人员有:康亮亮(老板)曹某2(主审)、巩某(文员)、王某7(财务)、王某6(财务)、宫耀杰(风控)、霍军胜(风控)、郭雪亮(风控)、唐亚南(风控)、贾豪杰(风控)、赵帅(风控)、王文海(风控)、孙士杰(风控)、冀现伟(风控)。这些人是在2016年6月份康亮亮在刚开始经营大名“翼龙贷”时,向总部提供的名单及分工。这些人具体工作到什么时候,后面是不是一直在大名公司工作我就不清楚了。我们公司与大名县“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除了佣金,没有其他的账目来往。一开始的时候客户还款的话,大名县公司会把钱转到我们公司文员付雅妮的建设银行账号上,我们再把钱转到“翼龙贷”总部的建设银行账号上(尾号0313)。后来大名公司这边业务熟练之后就是他们自行转账给总部了,没有别的其他资金往来了。大名县“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上报给我们之后,现在就保存在我们公司电脑上,没有纸质版。逾期报表的内容就是客户信息,为什么客户没有还,是否起诉。总部要求是跟客户谈,跟贷款的担保人谈,如果还不还我们就起诉到法院。据我所知大名县“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边也是起诉到法院过两起,现在大名县“翼龙贷”科技有限公司这有暴力讨债的情况,我不知道。我们和总部都不允许暴力讨债,要求文明催收,总部多次下达文明催收文件,我们也有备案。公司是自己运营的,自收自支。如果超过一定的逾期量,总部会取消合作关系并起诉。(9)证人赵某证言,康亮亮是我们公司一个县级加盟商,我听说过,但是没见过。我公司与大名县“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是我公司的区域负责人跟对方签的合同,谁在场我不清楚,当时我没在,合同期限是1年,一年一签。是关联公司,公司的股东都一样。因为如果他发展的贷款客户有逾期不还的情况,就会从他的保证金里扣除。我们是网络公司,主要是面向全国农民或者商户的小额贷款。大名县的加盟商就是负责大名县区域的小额贷款。根据大名县的加盟商在我们网络平台上上传的资料,经过我们公司的审核,通过后放款。原来收贷款金额10%的服务费,我们公司是6%,县级加盟商4%,现在是收取贷款金额9%的服务费,我们公司没变,县级加盟商提取3%。如果本金、利息逾期的话,我们就会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逾期费,还有一个催收费,催收费是百分之一,没有别的费用了。不允许县级加盟商收取规定外的其他费用。公司没有规定“倒贷费”和“入户照相费”。先给他们打电话,如果不在,允许上门催收,我们有一个逾期催收的要求,大名的加盟商具体怎么处置的我不清楚。(10)被害人史某、庞某1、刘某1、曹某1、李某1、高某1、李某2、金某1、金某2、王某2、栗玉江、李某3、秦某、马某1、郭某1、王某3、王某4、张某1的陈述,证明遭受该恶势力集团非法讨债,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11)被告人唐亚南供述,大名县“翼龙贷”公司是专门发放贷款的公司,全名我记不清楚了,是北京“翼龙贷”总部在大名县加盟商,负责大名县“翼龙贷”的贷款业务。2018年年初的时候公司改成大名县“麟庆”公司了。公司的老板是王丽纳,法人代表应该是康亮亮,他们两个人是夫妻。王丽纳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康亮亮很少去公司。我是大名县“翼龙贷”公司“催收部”的负责人,负责催收“翼龙贷”公司的逾期客户的本金和利息。我是通过王丽纳到公司的“催收部”上班的,我和王丽纳之前就认识,后来王丽纳说你来这上班吧,然后我就上班了。“催收部”有我、王志锋、王兴华、邢亚飞、张晓亚、张莉颖、丹闯、郝风波、李天亮、陈宴龙、董鹏、吴占豪、“晓磊”,还有别的人我现在想不起来了。我和王志锋干的时间长,2016年下半年就开始在“催收部”工作了,干了有一年多,王兴华从2017年上半年就在“催收部”工作,在“催收部”干了有多半年,邢亚飞比王兴华去的稍晚点,干了有大概半年多,剩下的人干的时间稍短点,张莉颖、张晓亚在“催收部”干的时间比邢亚飞晚,他们干了有几个月,具体多长时间我记不清了,有干几个月的有干个把月的还有几天就不干了。催收的时候王丽纳安排会计统计逾期客户,统计之后再把逾期的客户名单给我,有时候也给“催收部”的其他人,但是主要是给我,给我之后我再往下发,我再安排“催收部”的人开展具体的催收工作。催债的情况我们都会向王总(王丽纳)汇报,有时候打电话给她汇报,有时候就把催收时的视频发到我们的催收群里让王总看。微信群是我建立的,刚开始建群的时候名字是催收工作群,我是群主,后来王丽纳怕我们不好好催收,所以她就让我们把催债的情况拍成视频发到群里让她看,后来我把群主改成王丽纳了,里面的成员有我们催收部的人员还有王丽纳和公司的文员。会计先给我逾期客户的单子,然后我就先给逾期客户打电话,打电话之后如果客户还不还,我们就派人去客户或者贷款人的家里上门催收,去了之后先给客户或者贷款人说还钱的事,如果客户不还钱,我们就在他家门前挂条幅或者在他家某上喷字等方式给他施加压力,让他抓紧还钱,如果依然不还钱我们就向王总汇报,王总就给我们说让欠款人去公司说说,如果欠款人不去,我们也有强行将客户带到公司的情况。我们催收的都是客户欠“翼龙贷”的本金、利息、催收费和倒贷费,王丽纳规定每去客户家催收一趟,就收取所欠金额的百分之一的催收费,我好像在客户给我们签的还款承诺书也看见过。刚开始的时候王总王丽纳规定如果我们催收获得的催收费归催收部所有,后来王总又规定催收获得的催收费和逾期费我们催收部从中抽取百分之十的提成,再后来王总又规定我们催收部催收获得的催收费和逾期费按催收部和公司五五分成。催收部获得的收益催收部的人都平分了。我们催收有3辆车,一辆是我的黑色帝豪轿车,车牌号是冀D×××××,后换成冀D×××××。一辆银色的五菱面包车,车牌号我不记得了。还有一辆是黑色的雪弗莱轿车,车牌号是“211”。我每月底薪1500元(后来给我涨到2000元),全勤300元,饭补200元,还有催收的提成平均每月500元左右。(12)被告人王志锋供述,大名县“翼龙贷”公司是专门发放贷款的公司,总部是北京“翼龙贷”公司,大名县“翼龙贷”公司是北京总部的加盟商,负责大名县的“翼龙贷”贷款发放,大概半年前大名县“翼龙贷”公司的牌子换成了麟庆公司的牌子了。公司的老板是康亮亮,王丽纳在公司负责接待,我是王丽纳的亲哥哥,康亮亮是王丽纳前夫,公司各项工作都是由曹某2安排。有时候王丽纳负责给曹某2安排工作,有时候是康亮亮负责给曹某2安排。公司有“催收”、“文员”、“风控”三个部门。“催收部”有唐亚南、邢亚飞、王兴华、董鹏、我、张莉颖、张晓亚,吴占豪、丹闯、杨晓飞、郝风波、陈宴龙没干多长时间,还有剩下的一些人干的时间短,我也不知道名字。文员有会计王某6,负责提醒将到期客户还款的;文员曹某2,催逾期客户还款的;文员王某7、宫艳嫘,还有一个叫“丽英”的,名字叫什么我记不清了。我还负责“风控”。我在公司除了负责“风控”还是“催收部”的员工,负责催收贷款人的欠款。我是2017年大概4月份的时候进入该公司的,是康亮亮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大名县“翼龙贷”公司上班的,后来我就一直在公司工作了,在那干催收工作干了4、5个月,后来我就负责公司的风控了。“催收部”是唐亚南负责,有时候他不在的时候就把催收的名单发给我,我再安排“催收部”的人员下去催收。催收的名单是文员王某7负责统计的,唐亚南在的时候是他安排,他不在的时候我就负责安排。有时候向曹某2汇报,有时候也向王某6汇报。有时候是电话汇报,有时候是把催收的视频发送到催收的微信群里进行汇报。曹某2和王某6他们有时候向康亮亮汇报,有时候向王丽纳汇报。微信群里有王丽纳、康亮亮和我们“催收部”的员工还有文员、会计。我的基本工资是2000元钱每月,还有每月150元的饭补。因催收花费的加油费找公司报销。刚开始的时候是给逾期客户打电话,如果客户不还我们就带人去客户家里催他还款,如果还是不还钱,我们就在他家里待着不走,等逾期的客户还钱,如果依然不还钱就让他自己去公司说说情况,约定一个还款期限,如果到期限不还就再去客户家里在他家某上、门上喷字、放鞭炮等方式催收欠款,如果依然不还钱就强行将客户带到公司让他想办法还钱,还有在公司有殴打客户的情况。唐亚南不在的时候,都是我带着人下去,除了王兴华之外剩下的人都没有驾驶证,都是我开车。还有多次在客户家待着不走的情况,还打过客户。(13)被告人邢亚飞供述,大名县“翼龙贷”公司从2018年年初的时候改名为“麟庆”有限公司了,全称我记不起来了,实际上跟之前大名县“翼龙贷”公司是一回事。王丽纳是公司的老板,康亮亮是王丽纳的丈夫,他时不时地也去公司,但是康亮亮是不是公司的老板我不清楚,我跟康亮亮也说不上话。公司有“文员”、“风控”还有“催收”三个部门。文员有会计王某6、王某7、曹某2,还有两个我想不起来名字了;“风控”我知道的有王志锋,其他人我就不清楚了;“催收”的有唐亚南、王兴华、王志锋、我、杨晓飞、董鹏、李天亮、张莉颖、张晓亚、“宴龙”、吴占豪、丹闯、“晓磊”、“晓波”、“小龙”,唐亚南和王志锋干的时间最长,我去之前他们就开始干了,我干了有一年时间,王兴华干了大概有半年,张晓亚干了有半年,“晓磊”干了四、五个月,张莉颖干了三、四个月,董鹏、吴占豪、杨晓飞人干的时间大概有两个月,剩下的人干的时间相对较短。我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了大名县“翼龙贷”公司,后来王丽纳让我直接找唐亚南让我跟着唐亚南在“催收部”工作了,我在“催收部”的工作就是去找贷款逾期的客户让他想办法还钱。“催收部”由唐亚南和王志锋负责,一般都是唐亚南给我们安排催收工作,有时候王志锋也给我们安排催收工作。有时候汇报给唐亚南,唐亚南再给王丽纳汇报,有时候我们就直接将催收的情况发送到我们一个催收微信群里给王丽纳汇报。催收群的群名称叫“催收部”,群主不是王丽纳就是唐亚南,具体是谁我不清楚,里面有催收部的人员还有文员和王丽纳,文员负责把统计逾期客户,把逾期客户发送到群里或者我们直接在群里问文员逾期客户,方便之后我们安排催收工作。我们去催收的时候先是在逾期客户的家里问他,让他抓紧还钱,如果找不到贷款人我们就去担保人家里找担保人,如果再不还钱我们就在客户家里或者担保人家里待着不走,让他们抓紧还钱,还不还钱我们就在他们家里墙上喷字,如果依然不还钱我们就会让他去公司给王丽纳谈话,他们如果不去公司,也不还钱我们就会强行将他们带到车上,拉到公司,甚至发生殴打贷款人或者担保人的情况。我们催收部的基本工资是1500元,全勤补助200元,饭费补助200元。有时候是王丽纳给我们发工资,有时候是王某6给我们工资。我们都是听唐亚南和王志锋安排,他们让我们干啥我们就干啥,另外我们“催收部”只有三个司机:唐亚南、王志锋、王兴华,一般都是他们三个人当中的人开车拉我们去催收。(14)被告人王兴华供述,大名县“翼龙贷”公司是一家经营小额贷款的公司,下面主要有“风控”和“催收部”,“风控”负责“翼龙贷”的放贷的业务,“催收部”负责催收“翼龙贷”的贷款。公司平时就是王丽纳负责,公司的法人代表我不清楚是谁,王丽纳的丈夫康亮亮有时候也去公司,但是他负责什么我不清楚。我是西未庄乡的风控,平时也在“催收部”上班,我是通过“翼龙贷”公司在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去应聘进入的该公司。“催收部”的负责人是唐亚南,下面主要有王志锋、邢亚飞、董鹏、张莉颖还有我。因为“催收部”的人员流动比较大,还有几个年轻人陆陆续续干的时间也不是太长,具体叫什么我想不起来了。一般的情况是分两组去催收,唐亚南和我带一组,王志锋和邢亚飞带一组,下面的组员不固定。王丽纳安排的唐亚南,唐亚南再安排我们。我们向唐亚南汇报、唐亚南向王丽纳汇报。有的时候通过微信群、有的时候回去当面汇报。基本工资是1,500元,全勤和补助是500元,还有提成,提成每个月不一定是多少,平均一个月就是4、5百,5、6百块钱的样子。一般都是唐亚南安排我们去要账的事情,但是唐亚南不在公司的话,就会给王志锋打电话,然后王志锋给我们安排要账的活,除他们两个就没有别人再安排过要账的事情了。我们公司有车,一般都是唐亚南、王志锋开车拉着我们“催收部”的人员去要账,但有时候唐亚南会让我开车拉着人去要账。没有人在车上安排我们怎么要账的事情,我一般和唐亚南分在一组,我们这组到了贷款人家以后,都是唐亚南先去跟人家说要账的事情的,然后我们这些跟着唐亚南的人也在旁边附和着唐亚南说让对方还钱的事情。我们一般分两组,一组是由唐亚南带着,另一组是由王志锋带着队,我们剩下的这些人就编在他们两个人的分组里。我一直跟着唐亚南这一组,除了我俩,组里其他人员都是不固定的,有时候在唐亚南这组,有时候在王志锋那组。都是唐亚南和王志锋主事。去谁家要账以及在贷款人家要账之后,说走的都是他们两个人,我们催收的其他人都听唐亚南和王志锋的安排。要是唐亚南和王志锋在一组,就是唐亚南主事指挥。我之前是大名县“翼龙贷”公司上班的,我所在公司负责风控的活,还跟“催收部”的人去过贷款客户家。(15)被告人董鹏供述,大名县“翼龙贷”公司是北京“翼龙贷”总部在大名县的代理,负责对外发放贷款,公司是什么时间成立的我不清楚。公司的老板是王丽纳,王丽纳的丈夫康亮亮也去过我们公司,但是他是不是公司的老总我不清楚,我只是见过康亮亮一两次,跟他也不熟,我的级别也跟康亮亮、王丽纳说不上话。我在大名县“翼龙贷”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名称就叫大名县“翼龙贷”公司,没有别的名称。我每个月1500元的基本工资,全勤300元,伙食补助200元,别的没有。我知道“翼龙贷”公司有“催收部”和“会计”、“文员”和乡镇的代理商,是否还有其他的部门我也不清楚。“催收部”的人员有唐亚南,王志锋,王兴华,邢亚飞,我和“郝风波”,“小龙”(外号二妮),吴占豪,“杨飞”,张莉颖,“张亚”,丹闯,闫太垚,其他人我就不清楚了;还有王某6,她是公司的会计负责给我们发放工资还有公司的收支情况都归她管,还有文员但是我不知道他们的姓名,我也不经常去公司,到公司之后也只是按个指纹签到就走了。乡镇的代理我都不认识,也不知道有谁。“催收部”负责催收贷款人拖欠的本息,“催收部”负责人是唐亚南和王志锋,我们主要是听唐亚南安排,王志锋去催收的时候主要负责开车,有时候唐亚南不在王志锋也给我们安排,如果他们两个都不在就由王兴华负责开车带着我们去贷款人家里催收贷款。具体贷款程序我不了解,因为我不是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我只知道贷款人需要提供结婚证,公司派人去做家访,具体是否收费我不清楚,北京“翼龙贷”总部负责审核手续,审核通过之后贷款打到贷款人的银行卡上,每个月偿还利息,利息是月息1.25分,贷款期限一年,如果过期不还本息公司就会派“催收部”的人员找贷款人或者担保人进行催收,到期之后如果偿还不上贷款公司会想办法给贷款人办理倒贷,但是倒贷具体的操作方式我不清楚。我在公司就是“催收部”的催收员,负责跟着他们一块去催收贷款。我是在2017年5、6月份的时候通过我的朋友邢亚飞到“翼龙贷”公司催收部工作的,在“催收部”干了大概两个月,后来我感觉在“催收部”干的事情已经违法了,所以后来我就不干了。“催收部”直接归王丽纳管理,平时文员负责统计逾期人员名单,再通过微信群下发给“催收部”的人,唐亚南再负责安排人员去催收,催收的情况我们会拍摄视频或者照片发到微信群里,向王丽纳汇报,我们公司就只有指纹签到,迟到或者缺勤会扣除相应的工资,迟到扣除10元,缺勤扣50元,催收效果不考核。安排催收的微信群名称是“催收部”,是唐亚南将我拉进群的,群主是唐亚南,里面有“催收部”的人员和王丽纳还有文员和王某6,还有唐亚南。贷款人刚开始逾期我们“催收部”的人就会先给贷款人或者担保人打电话让他们还钱,如果他们依然不还钱我们就派人去他们家里盯着他们,在他们家里或者家门口待着不走,并给贷款人或者保证人索要催收费,一个月只能要一次催收费,催收费是贷款金额1%,每个月都可以要,如果这样他们还是不还钱我们就在他家某上喷字,要不就把人强行带到公司让他们想办法还钱。(16)被告人张莉颖供述,我是通过邢亚飞介绍进入该公司的,大名县“翼龙贷”公司是专门发放贷款的公司,总部是北京“翼龙贷”公司,大概2017年年底的时候大名县“翼龙贷”公司改成了“河北麟庆”公司。公司老总是康亮亮和王丽纳,他们是夫妻关系,当时我不知道为什么要改名,后来我听说是因为公安机关调查大名县“翼龙贷”涉嫌非法讨债的事情,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所以才改了公司名称。是康亮亮、王丽纳他们让改的公司名。公司有“催收”、“会计”、“文员”、“风控”代理几个部门,催收有我、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张晓亚、王兴华、“晓磊”、郝风波、“宴龙”、董鹏、杨晓飞、吴占豪、丹闯、马慧、李天亮、闫太垚、朱亚彪,还有一个馆陶的女的,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会计是王某6,文员有“艳嫘”、曹某2、王某7、还有一个叫“丽英”的。“风控”是各级乡镇代理、还有王志锋、王兴华和唐亚南也是“风控”的人员。“催收部”负责人是唐亚南,一般都是唐亚南安排催收工作,唐亚南不在的时候都是由王志锋安排工作,“催收部”由王丽纳和康亮亮领导。文员将逾期客户或者担保人的名单发送给唐亚南,有时候直接发送到我们催收的微信群里告诉我们,唐亚南或者王志锋再安排催收工作,我们先是在逾期客户人家里赖着不走,让他们还钱,还采取过“客户去哪我们就跟着他去哪”的方式催他们还钱,如果不还钱就在他们家里墙上、门上喷字、用喇叭喊,如果再不还钱就强行将客户带到公司将人扣着。还殴打过贷款客户,目的就是让他们还钱。我们一般都是通过“催收部”的微信群将催收工作向王丽纳、康亮亮汇报,一般都是采取拍催收视频发送到催收微信群里。我们有两个微信群,一个是“翼龙贷”工作群,一个是催收群。催收微信群的群主好像唐亚南,群里有王丽纳、康亮亮、“催收部”员工还有文员、会计,这个群就是为了方便我们催收和汇报工作的微信群。康亮亮、王丽纳有时候会教我们采取喷字、喇叭喊、强行带人、殴打等方式催收,让我们提高催收效果,唐亚南也教过我们这些方式。我每个月基本工资1500元,全勤和饭补一共是500元,刚开始催收时会向客户收催收费,发工资的时候我们催收部的员工平分,后来催收回来的逾期利息催收部的员工从中提成百分之十。后来王丽纳和康亮亮不让收催收费。(17)被告人张晓亚供述,我是2017年6月份至9月份在大名县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了,在该公司催收部工作。这个公司是专门经营乡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公司简称“翼龙贷”,该公司的老板是康亮亮。我是通过董鹏的介绍进入该公司的,公司有“会计”、“文员”、“风控”、“催收”人员构成。会计叫“玲”,文员有5、6个女的,但是名字我不清楚。“风控”我就知道有这个部门,但是是谁我没太注意过。“催收”的有唐亚南、王兴华、王志锋、邢亚飞、张莉颖、闫太垚、丹闯、马会、杨晓飞、董鹏、李天亮、吴占豪、冯波、“小胖”还有我。我在“催收部”的工作就是打电话和上门催收“翼龙贷”的逾期客户的欠款,我去“催收部”是唐亚南安排的。“催收部”由唐亚南负责,他是“催收部”的部长。另外我们“催收部”也有一个会计,会计是王兴华。刚开始就是给逾期客户打电话,如果客户不还钱的话就去他们家里催收,如果上门催收两、三次的话,我们就会在逾期客户家喷上“欠债还钱”之类的字和在客户家待着不走的方式进行催收,如果还是不还钱我们就会把欠款人拉到我们公司里,让他给家里打电话还了钱才能走。如果客户不跟着我们去公司,我们就骂人,还有殴打客户的情况。我去上班的时候,“催收部”就是这么干的,我到了之后也是跟着他们这样干。这种催收的流程都是康亮亮让我们这么干的,另外康亮亮的媳妇王丽纳还规定了把钱催收回来有提成,催收不回来就扣工资。所以我们采取这种方式催收贷款目的就是给客户施加压力,让他们抓紧还钱。出去催收我们都是出去两组,一组是唐亚南带队,一组是王志锋带队,下面的组员不固定。去了之后也没有明确的分工,都是听带队的人安排,还有就是虽然我们催收的时候一起去,但是“催收部”的人员每个人都有自己负责的客户。分配是唐亚南分配的,我们去谁家催收了,在谁家喷字了等工作情况录成小视频通过催收微信群向康亮亮和王丽纳汇报。康亮亮和王丽纳还会在群里给我们指示。王丽纳在群里发的多点,但是开会都是康亮亮给我们开会。工作的群有两个,一个是“催收部”的群,一个是公司全部员工的总群,催收群的群名称叫“催收部工作群”,群主是唐亚南。总群群名叫“翼龙贷”,群主不是康亮亮就是王丽纳。我们催收有提成,提成就是去客户家催收的时候索要的催收费,催收费是按照每次收取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收回来的催收费都在我们催收部的会计王兴华手里,平时吃饭什么的都是花那里面钱,如果到月底有剩余就平分了。惩罚措施就是自己负责的客户一个月内不还钱的话就会扣负责的这个客户的催收人员200元钱。是康亮亮让我们这样催收的,我是打工的,不这样做就扣工资,我的工资是2,000元左右,包括基本工资是1,500元,还有就是催收的提成也就是催收费的剩余部分,每个月平均有五六百元左右。(18)公安机关对唐亚南驾驶的轿车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在五得利路一处房屋内搜查记录及扣押清单,对唐亚南家住处搜查记录及扣押清单,唐亚南、邢亚飞、董鹏手机中的短信信息、通讯录、通话记录、微信、QQ等内容进行恢复和提取等证据在卷佐证。
二、寻衅滋事罪1、2017年4月份至2017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张莉颖、董鹏、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凤凰城小区史某经营的“牛栏山超市”和大名县万堤镇史家村史某家中,采用拉扯写有“欠钱不还”之类的黑字白布条幅,在超市和被害人家某上喷“欠钱不还”之类的文字等方式进行滋扰、哄闹等犯罪活动。其中唐亚南在超市玻璃门上喷“欠钱不还”的大字。2017年6月7日,王志锋、邢亚飞、董鹏、张莉颖等人前往该超市进行讨债,邢亚飞将超市内瓶装白酒摔碎,在被害人报警后,民警出警将邢亚飞等人带至派出所调查并告知不要采取违法方式讨债后,被告人唐亚南、王兴华、王志锋等人又前往该超市,采取开车堵超市门的方式进行讨债;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张莉颖、张晓亚伙同李天亮等人前往超市进行讨债,史某妻子王某1因不堪忍受滋扰,将超市关门离开后被张莉颖打伤,经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行为给史某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莉颖、张晓亚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1住院病历、出警情况说明等在卷佐证。(2)被害人史某老家被喷字照片、凤凰城牛栏山超市门前讨债白条幅等照片在卷佐证。(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2017年收大蒜时候的一天下午,我一开始在地里干活了,后来我回家拿什么东西记不起来了,我就回家了,我刚打开街门,就看见6、7个20来岁的男子走到我家门口,问我史某在哪呢,我说不知道。那些人就说史某欠他们钱不还,如果还不还钱史某就得住监狱。我就告诉那些人我真的不知道史某在什么地方。然后就有一个瘦长脸留着分头的男子,不知道用什么东西就在我家外墙上喷字。因为我不识字,也不知道喷的是什么字,我说你们这是干什么。那些人说欠钱不还,给你们打打广告。后来喷完字就走了。(4)证人栗巧玲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7日上午9点多的时候,有几个人到我门市上就问史某在没在这,我说你们到这能找到史某啊,现在这个门市是我的了,史某转让给我了。后来这几个人就骂史某欠钱不还的话。这几个人就让我给史某打电话,我也给史某媳妇打电话了,让史某媳妇给史某打电话。后来过来一个小孩,在货架上拿着一瓶酒摔地上了,我说你们让我打电话,我也给史某媳妇打电话了。说着,那个小孩又摔了一瓶酒,后来我就报警了。(5)被害人史某的陈述,2017年4月24日,我的贷款快到期了,“翼龙贷”的工作人员给我们打电话问我继续用还是还钱,当时我正在石家庄照看病人,就告诉他们等我七天,七天后给他们答复。2017年4月27日听我媳妇王某1说“翼龙贷”的来超市要账,要账的时候打着白条幅写着“欠钱不还”之类的话,还不让超市卖东西。后来我还听我母亲张某3说“翼龙贷”的还去我老家史家村在我老家的墙上喷字了,喷的也是“欠钱不还”之类的字,然后我觉得他们这样要钱不好,我也着急了,就不跟“翼龙贷”联系了。就这样“翼龙贷”公司的人又多次到我经营的超市闹事要账。其中有一次还把我的妻子王某1打伤了。大概有14、5次,他们就是打着白条幅,喷字,在超市门口喊史某“欠钱不还”之类的话,堵我超市门口不让我卖货,还在我超市内拿东西吃不给钱。他们每次基本都是3、4个男的,1、2名女的,都是年轻人。这些人基本上都有纹身,但是他们叫啥哪的我都不清楚。这里面有一个男的带头的,其他人都听他指挥。(6)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我家去年5月份贷款到期,之前我们已经把利息给清“翼龙贷”公司了,就差本钱没有还给“翼龙贷”公司,后来“翼龙贷”公司的要账人员就经常来我超市向我要钱,每次最少都来五六个人,好几个人都有纹身,来了之后就找我丈夫要钱,但是我丈夫不在家,这些人就跟我要钱。在我家吃东西、摔东西,就是想让我们还钱。但是他们说过了这么长时间,不还钱也不行,他们还往我超市门上喷字,现在喷的什么字我记不清了,还搬着音响在我家超市门前,用音响说我家不还钱,不要脸之类的话。最后一次“翼龙贷”公司要账的女职员叫张莉颖的把我给打伤了,经过鉴定是轻伤,最后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后来张莉颖赔偿了我十几万,算是了清她打我的事情了。(7)被告人唐亚南的供述,我去过史某在凤凰城经营的超市4、5次,每次都是去3、4个人。还在史某在凤凰城经营的超市门上喷过字,扯白条幅了,还把王某1打伤了。每次去的人员不固定,史某凤凰城“牛栏山超市”玻璃上面的字是我用自喷漆喷的,扯白条幅也是我扯的,白条幅上面的“欠债还钱”四个字也是我喷的。张莉颖打伤王某1那一次,我没有去。(8)被告人王志锋的供述,我向史某催收过一次,是我开着我的面包车拉着邢亚飞、董鹏还有其他人想不起来了,一共大概有4个人去了凤凰城史某的超市,到那之后我在车里坐着,邢亚飞和董鹏进去向史某的媳妇要钱,过了大概一会我听见有摔东西的声音,然后我就进去了,进去之后我发现邢亚飞正在跟史某的媳妇吵吵呢,地上还有摔碎的酒瓶,我就对史某的媳妇说:“你赶紧凑钱吧,我们先走,你先收拾收拾。”后来过了大概一个星期,张莉颖和张晓亚还有其他几个催收部的人去了史某超市,到那之后把史某的媳妇打伤了,后来还报警了。我每次在史某经营的超市大概待20分钟就走。(9)被告人邢亚飞的供述,我去凤凰城史某超市催收过一两次,我去史某经营的超市催收的时候把他超市的两瓶白酒摔了,当时我跟王志锋、董鹏、“晓磊”,剩下的人我记不清了,我们到了史某超市之后史某的媳妇在超市里,我们让史某媳妇还钱,史某媳妇说她找不到她丈夫,王志锋让她给史某打电话或者给公司打个电话说说,她不打电话,说着说着她媳妇就跟我吵吵起来了,我就顺手拿起超市的两瓶酒摔碎了,再后来史某媳妇就报警了,报警之后派出所就把我们叫到派出所问材料了,问完材料我们就走了。(10)被告人王兴华的供述,我去过凤凰城小区一个超市那要过两三次的账,我去要账的这几次,对方没有给我们钱。我第一次是跟着唐亚南,还有谁跟着去了我记不清楚了,第二次我还是跟着唐亚南去的,这次还有谁我也记不清了,第三次我是跟着唐亚南去的,这次好像就是我们两个去的,因为王志锋带着人好像跟超市的人吵架之类的话而且派出所也去了,我现在也记不清了。我去的这三次都是借款人的妻子在超市里,借款人不在家,我们都是跟这个女的要账,前两次我和唐亚南还有其他催收的人员去要账的时候,我们没干什么事情,唐亚南进超市跟借款人的妻子说要账的事情,我们其他的人就站在超市门口等着,唐亚南和对方说完还钱的事情后,对方说过几天再给,然后唐亚南就带着我们走了,第二次我还是跟着唐亚南和其他几个“催收部”的人员去超市要账的,但这次唐亚南跟对方说着要账的事情的时候跟对方吵骂了起来,我们其他人还是在站门口等着,对方打了报警电话,之后派出所的人就过来了,派出所的人来之后说不让我们在这闹事,影响对方做生意,要账的事情去公司协商,之后唐亚南就带着我们离开了;最后一次是我在公司的时候,唐亚南接个电话后就带着我去了凤凰城的超市,在路上给我说我们催收的人员又跟对方发生冲突了,派出所的也去了,唐亚南带我过去看是咋回事,我到了凤凰城那个超市后,发现王志锋,邢亚飞,董鹏他们三个在场。另外还有张莉颖,但是我记不清张莉颖是跟我们的还是跟王志锋他们去的了。我到超市之后,就直接被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带到派出所问情况了。在此之后我就没有再去过凤凰城那个超市要过账了。(11)被告人董鹏的供述,我去凤凰城开超市的那户人家去过四次,第一次我记得是我跟唐亚南、“晓磊”、王兴华去的。第二次我记不清是谁了。第三次我记得是跟邢亚飞、王志锋、“小波”去的,第四次我记得是我跟唐亚南、王兴华、邢亚飞、王志锋、“小波”、张莉颖、“张亚”。这四次都是唐亚南带着我们去催收的,我去的这几次都没有见过贷款的男的,只有借款人媳妇在超市里面。第一次我们去了之后待了十来分钟,当时我没有进去,具体情况我不清楚,第二次我们去待了大概一个小时,唐亚南说让他们还钱,那个女的说他老公在工地上出事了,联系不上,唐亚南就让她抓紧联系,后来我们就走了,也没有过激行为。第三次的时候因为那个女的不让我们在超市待着,说超市已经不是她的了,后来她打电话让她一个亲戚过来了,之后来了一个女的说店是她的,然后唐亚南说贷款是你们两口子贷的款,不找你找谁,后来郝风波和唐亚南跟这个女的吵吵起来了,随后那个女的就把超市关了,人也走了,我们也就走了,我们在那里闹了大概半个小时。第四次的时候,我们去了之后那个女的还是说店不是她的,唐亚南就给她要转让手续,对方不让看,后来我就回车上了,过了一会听见超市里摔东西了,我就进去看了一下,发现地上摔了2瓶酒,好像是邢亚飞摔的。超市的人报警了,在那吵吵了有10来分钟,派出所的来了之后我就跟着去派出所了,派出所问了问材料我们就走了。(12)被告人张莉颖的供述,我向史某的超市催收过大概四次,还去史某家里去过大概一次,前几次都是2017年大概6、7月份的时候,第一次是我跟董鹏、唐亚南、“晓磊”、王兴华还有没有其他人我记不清了,我们去了他的超市之后唐亚南问王某1史某在哪,王某1说不知道去哪了,唐亚南让他还钱但是王某1说没钱不还,后来有人来买东西我们就把他们赶走了,不让她做买卖,待了大概一个小时我们就走了;第二次我跟唐亚南还有其他人我记不太清了,我们到那之后我没下车,唐亚南进去了一会就出来了,我们就走了;第三次是唐亚南、我、邢亚飞、董鹏、王兴华还有没有其他人我记不清了,到那之后他们的一个亲戚在超市里,我们让她还钱,她说超市转让给她了,我们不信,后来说着说着邢亚飞就跟那个女的吵吵起来了,后来邢亚飞顺手拿起两瓶酒摔碎了,之后那个女的报警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带我们去派出所了解情况了;第四次是王兴华、我和李天亮、丹闯还有张晓亚去了史某的超市,当时王某1在超市里,我们让她还钱,她不还,我和张晓亚、李天亮和丹闯就骂她,后来王某1就关门离开了,我就跟着王某1,跟到超市西边的时候我就把王某1打了,将王某1打成了轻伤,后来派出所对我立案进行调查了。去史某家的时候是跟着王志锋,还有其他人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在车上睡觉了,具体到那发生什么事情我不清楚。(13)被告人张晓亚的供述,2017年9月12日上午10点20分左右,我和张莉颖、丹闯、李天亮去凤凰城“牛栏上烟酒超市”要账,史某不在超市,就史某媳妇王某1在超市里面。王某1说没有钱还,又和史某离婚了,跟王某1没有关系让他们去找史某要账去。后来我们一直没有走,王某1就驱赶我们离开,不让我们在门市待着,说是影响王某1做生意。我们一直没有离开,王某1就将门市锁上之后就往南走了,我们就在后面跟着,走到18号楼门前小广场的时候,王某1和张莉颖发生了口角,说着就互相打起来了,别人都没有动手。后来王某1就在地上躺着了。(14)被害人史某超市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在卷佐证。(15)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莉颖故意伤害案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查照片现场方位图等在卷佐证。2、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莉颖、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黄金堤乡庞龙化村庞某1家,以滋扰、哄闹的方式向庞某1非法讨要“翼龙贷”欠款。上述人员采取在墙上喷“庞某1欠钱不还”大字,在门口拉扯写有“欠钱不还”的黑字白布条幅、喇叭广播庞某1“欠钱不还”等手段,对庞某1进行侮辱谩骂、制造影响,并向庞某1的家人索要催收费。2017年8月7日,上述被告人采取滋扰、哄闹的方式进行催债时被出警民警告知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后,仍在2017年9月11日继续在庞某1家催债。上述被告人的滋事行为给庞某1及其家人的日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莉颖、张晓亚户籍证明,庞某1母亲住院病历,出警情况说明等在卷佐证。(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7月份的时候,一个叫唐亚南的年轻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偿还欠条上的钱,我说现在没钱等等再给钱,后来就有人时不时地给我打电话,让我还钱,过了大概一个月负责催收贷款的王志锋就带着一个叫邢亚飞(刚开始我不认识他,我是后来才知道他名字的)和张莉颖的年轻人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到我家要钱,并且有的人是光着膀子露着纹身,还在我家里起哄吵闹,还扬言说:“如果不还钱就在我家挂条幅在墙上喷字”等等之类的话,去我家里闹了有4次,后来王志锋带着邢亚飞和张莉颖等人去庞某1家里闹了三四次,王志锋带着人去了之后就开始起哄吵闹,而且我听村里人说还有人拿着喇叭在村里喊:“欠钱不还”之类的话,唐亚南也带着邢亚飞、张莉颖去庞某1家里闹过三四次,到那之后也是起哄吵闹。我还听说他们还在庞某1家门前拉条幅了,其中有一次王志锋和唐亚南又带人去庞某1家中闹事,我媳妇还给我发了一条视频。视频显示庞某1家里的墙上被人喷上了红色的“庞某1欠债不还”之类的字样,后来我知道是邢亚飞在墙上喷的字,过了几天我在家吃午饭的时候我岳父给我媳妇打电话说又有人去庞某1家里闹事了,然后我就开车到了庞某1家里,到那之后我发现王志锋和唐亚南在外面的车上坐着,我进门之后张莉颖和邢亚飞还有我不认识的一个女的四个男的在庞某1家里的堂屋东间屋里有说有笑,其中有两个我不认识的男的在屋里乱翻腾,然后我就问他们:“谁叫邢亚飞”然后有一个年轻人说:“我叫邢亚飞。”后来我才知道邢亚飞是谁,我就对邢亚飞说:“你过来兄弟,我跟你说句话。”然后邢亚飞就跟着我到了堂屋西间,我就问邢亚飞:“外边墙上的字是你喷的不?”他说是,我就揪住了邢亚飞的领子,另外那几个人就过来围住我了。我就顺手拿起了屋里的一把菜刀吓唬他们别靠近我,后来他们几个就开始跟我夺刀,在夺刀的过程中不小心把邢亚飞脖子上划了一道,张莉颖中指上划了一道,后来他们中有人报警了,之后治安大队过来调查这个案子并将我治安拘留了10天,我拘留期满之后过了几天又有三个年轻人去庞某1家闹事,当时庞某1家里没人,后来这三个人就把门弄开了,进去转了一圈发现没人,后来这几个人就出来了,之后我也报警了,后来我就没有再偿还“翼龙贷”公司的利息和欠款。(3)证人庞用学的证言,庞某1是我儿子,徐某是我女婿,好像是借钱的时候是庞某1写的手续,我女婿用的钱。每次要账来有大约5、6个人,都还有一个女的。在我家对面庞某1的墙上喷了“欠债还钱”的字,我是亲眼看见的。2017年时候,天还没黑我听见狗叫我就开门到外边看看,我刚一打开门就看见对面有5、6个人在往我家对面的墙上喷字,因为我不认识字,我就问你们干什么呢,对方一个女的就骂我说“没你什么事,你别瞎鸡巴问”,还有一个男的说“你吃饱撑的,管那么多事干啥”,听了这些我就回屋了,后来一天的中午我在家休息,我听见狗叫了,我就出去看了看,我看见这几个要钱的在庞某1家院子里吵架,我家属陈玉婷就在我家门口站着,我看着打起来了,我怕伤到我,我就回家了。后边具体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另外我觉得我老婆的死就和这件事情有关系。我老婆是这件事后没多久就死的,他们在我家门口打完架当天我家属就受到惊吓了,当天就住进了医院,没多久就因心脏病去世了。(4)证人庞某2的证言,庞某1是我们村的村民,2017年的时候,我听说庞某1因为贷款的事情,有人给他家闹事要账,事情闹得不小。听说是大名县“翼龙贷”公司的,来了人不少,但是具体多少人我不清楚,他们的人都挺凶的,还在庞某1家的墙上喷了字,他们来了好几次。庞某1家的人不敢在家待着了,村民也都议论纷纷,庞某1家的人在村里也挺丢人。(5)被害人庞某1陈述,2015年5月份、我从大名县“翼龙贷”公司贷了60000元,当时我和我媳妇姚某与大名县“翼龙贷”公司签订了贷款60000元的合同,担保人是我姐夫徐某,约定利息是月息一分五。等到2016年5月份,我在大名县”翼龙贷”公司贷款到期,我姐夫没钱还贷款,我又帮他续了一年合同,我和我媳妇姚某在合同上签的字,担保人是我姐夫徐某签的字。当时大名县“翼龙贷”公司要倒贷费一万一,那钱是我姐夫出的。等到2017年5月份我从大名县“翼龙贷”公司贷款到期,我姐夫没钱还贷款,我又帮他续了一年合同,我和我媳妇姚某又在合同上签的字、担保人是我姐夫徐某签的字,2017年七、八月份的时候,我在外地打工,大名县“翼龙贷”公司的人给我先后打了两次电话,说再不还钱就在你家门口贴大字报、拉横幅、泼油漆、用大喇叭广播你,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在外地打工没在家,我听我媳妇姚某给我打电话说,大名县“翼龙贷”公司的讨账的人来家里闹事,来了两小轿车人,有的有点头发跟光头似的,有纹身的,还有脖子带着大金项链的,穿着大花裤衩着,穿着拖鞋,走路一晃一晃的,说话挺横,说不给钱怎么怎么的,还在我家某上喷字、写大字报(内容好像是:“庞某1欠钱、还钱”)。我媳妇姚某还说有两次来了两辆车堵在我家门前,堵住路不让人过,让人找我家并说:“庞某1欠钱、还钱”,还有两次我家里没人,家里的大门关着,大名县“翼龙贷”公司讨账部的人也没喊家里有没有人就推开门私自进家里了。(6)被害人姚某的陈述,2017年夏天的一个中午我在家里休息,突然接到我公公的电话说有人在我家某外边喷字。我就赶忙跑到院子外边,我一出门看到一辆面包车正往北开,我没有追上他们,我一回头看见我家西屋外墙上边喷了几个大字“庞某1欠债还钱”。用的红色的漆喷的大字,非常显眼,我们村子的人都在看这些字了,对我家的影响很不好,我们都不好意思在村子里住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后的一个中午,他们来了两辆车,大约有7、8个人,他们把车停在外边路上,这几个人都进了我家,他们坐在我家里,有的人就在北家院子里转圈他们就说要我家还钱,过了很长时间我赶他们走,他们说“你家不还钱我们就不走”,当时我的孩子受到了惊吓一直哭,我赶他们走,他们也不走就一直赖在我家里,我看没有办法了,我就给徐某打了电话,过了没多久徐某就到了我家,徐某一进我家,这些人就围住徐某,徐某和他们说了没几句双方就起了争执随后就打了起来,他们人多一下就把徐某按倒在了我家西屋的沙发上,几个人就开始打徐某,因为我当时正在照顾孩子也没有仔细观察他们的情况,也说不清具体是怎么打的,后来我就躲到了院子外边,没多大功夫,他们几个人就出来了,刚走到接近我公公家门口时徐某从我家追了出来,他们几个见到徐某就在街上骂徐某“你他妈逼不还钱还牛什么牛”其余的话我也记不清了。这个时候我公公婆婆都在门口看着呢,过了没多久派出所的人就到我家来了。当时围观的人很多,他们对这件事议论纷纷,我们家里都觉得很丢人,出事当天我婆婆陈玉亭随即就受到了惊吓,晚上就说不舒服,第二天我们就把我婆婆送到了大名县医院,在医院治疗了十几天后一直没有效果,回家后没多久我婆婆就因受惊吓去世了。这些人总是到我家要账,一来就是这么多人,我家人很害怕,这些人有的人身上有纹身,有的人身上带着金链子,一看就不是正经人,他们来的多了,村里人不知道事情的详情也都很害怕。(7)被告人唐亚南供述,我去过庞某1家两次,还多次安排其他人去催收过,每次都是好几个人去。第一次是好像去了3个人,具体是谁我想不起来了。第二次去的人数比较多,我记得有7、8个人,这次庞某1贷款的实际用钱人徐某还把邢亚飞和张莉颖用刀砍成了轻微伤,这个事情后来民警也出警了。我没喷过字,其他人喷没喷过字我不清楚,我在庞某1家也没有见喷的字。(8)被告人王志锋供述,我去庞某1家催收过一次,也是2017年天热的时候,我们当时开着两辆车,唐亚南、我和邢亚飞、董鹏、张莉颖、张晓亚还有几个人我记不清了,我们到那之后刚开始没见到人,我就在车上睡觉了,他们几个人下去了,过了大概半个小时我听见有人在院里喊,我就问咋啦,后来他们说邢亚飞受伤了,后来我就拉着邢亚飞去医院了。(9)被告人邢亚飞供述,我去过2次庞某1家催收债,还在庞某1家的墙上喷字了。时间我记不清楚,第一次是5个人有我跟董鹏、杨晓飞还有两个人;第二次我记得有唐亚南、王志锋、王兴华、董鹏、张莉颖、吴占豪、杨晓飞和我,还有没有其他人我想不起来了,我记得当时在“催收部”上班的人都去了。喷字是我跟杨晓飞、董鹏还有两个人但是我想不起来是谁了,当时我们一块去的,到那之后他家锁着门,后来我就让人在他家某上喷了字,当时不是杨晓飞就是董鹏在他家某上喷了“欠债还钱”几个字。(10)被告人王兴华供述,我去过黄金堤乡要过一次账。有王志锋,邢亚飞,董鹏,张莉颖,是否还有其他人我现在记不清了,之后唐亚南拉着我和另外一个“催收部”的人也去了,但我没有下车,当时我坐在副驾驶的位置在睡觉,一开始我们三个人在县城里好像是要去贷款人家要账的时候,唐亚南接了一个电话,然后唐亚南开着车到了黄金堤乡的一个村子,唐亚南把车停在了一家门口旁边,之后唐亚南就和车上另一个“催收部”的人就下车进到这家了,当时我在车上迷迷糊糊的躺着,没有下车,过了一会我听见院子里边有人大声吵吵说话,我就下车看是怎么回事,我刚下车就发现我们的人从院子里出来了,我发现邢亚飞脖子和张莉颖的手受伤了,当时还流着血,王志锋开着车就把邢亚飞拉走了,我开着车把张莉颖拉到医院了。(11)被告人董鹏供述,我一共去黄金堤乡那户人家催收过两次,第一次是唐亚南带着我、王兴华去了。第二次是唐亚南带着我和王兴华先去了那户人家,之后王志锋、邢亚飞“张亚”、张莉颖也去了他家里,我去了之后家里没人,我们又去他丈人家里问了问,他丈人说没在家,后来唐亚南给那个人打了个电话,那个人说待会回家,过了大概20分钟他媳妇就回来了,王志锋和这个人是同学就没有进去,剩下的我们就一块进到了她家,进去之后我们就进屋待着,唐亚南让他们还钱,过了十来分钟回来两个男的,大概30来岁,那个稍胖点的男的问我:“你们是“翼龙贷”的不?”我说“是”,后来他就说“来吧兄弟,进屋说。”我就跟着他进去了,进屋之后他就问谁叫邢亚飞,邢亚飞说:“我是。”那个人就说:“来,跟你说句话。”之后他就拽着邢亚飞进到了对面的厨房,并把屋门使劲关住了,唐亚南就赶紧跑过去推门,但是门被堵住了,我们就使劲推门,推开门之后我们发现那个男的掐着邢亚飞的脖子手里拿着刀,我在后面站着,具体情况我也没看清,我只见张莉颖拦着那个男的,后来张莉颖的手上被割了一刀,邢亚飞的脖子上也流血了,后来就报警了,王兴华拉着张莉颖就去医院了,王志锋开着车拉着邢亚飞也去了医院。(12)被告人张莉颖供述,我去向庞某1催收过几次,去徐某的化妆品门市催收过一次,第一次是王志锋带着我跟邢亚飞去了徐某的化妆品门市,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徐某回来了,后来邢亚飞和徐某就吵吵起来了。我跟着唐亚南等人去过庞某1家两次。最后一次是唐亚南、我、王志锋、邢亚飞、董鹏、王兴华、“宴龙”、吴占豪、杨晓飞,我们开着两个车去了庞某1家里,刚去的时候庞某1的媳妇在家,刚开始家里没开门,我们就在门外等着了,后来庞某1的媳妇给我们打开了门并让我们进家里,我们就在屋里等着,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徐某就进屋了,进屋之后徐某问我们:“谁是邢亚飞?”邢亚飞就站起来了,徐某说让邢亚飞出去跟他说几句话,他们两个就出去了,过了一会我们听见对面屋门被狠狠关上了,后来我们就把门撞开了,撞开之后徐某拿着一把刀,我们就跟徐某夺刀,在夺刀的过程中邢亚飞脖子被划伤了,我受伤也划了一道口子,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后来王兴华和“宴龙”就拉我去医院包扎了。后来我听说邢亚飞在庞某1家的墙上喷字了,喷的什么字我没见。(13)被告人张晓亚供述,我去过庞某1家一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我是跟着邢亚飞、张莉颖、王兴华去的。在庞某1家的墙上用自喷漆喷“欠债还钱”之类的字了,具体什么字我想不起来了,字是邢亚飞喷的。我们去催收的时候庞某1没在家,邢亚飞给康亮亮打了一个电话问怎么办,康亮亮说喷字吧,然后邢亚飞就在庞某1的墙上喷上了字,喷了字我们就走了。(14)辨认笔录:被害人姚某辨认向其暴力催收贷款的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证人徐某辨认多次向其和庞某1暴力催收的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15)被害人庞某1家某上被“翼龙贷”公司催账人员喷字的照片两张等在卷佐证。3、2017年6月份至2017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张莉颖、董鹏、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王村乡柏村刘某1经营的诊所,以滋扰、哄闹等方式向刘某1非法讨要“翼龙贷”欠款。上述人员采取在墙上喷“欠债还钱”的文字,裸露纹身等手段,对刘某1进行侮辱谩骂、制造影响,向刘某1索要催收费。2017年6月20日上午10时许,上述被告人采取滋扰、哄闹的方式向刘某1催收贷款时,被害人刘某1报警,民警对现场“翼龙贷”催收人员告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后,当天下午被告人置民警的告知而不顾继续前往刘某1家采取哄闹、滋扰的方式进行催收,民警随后又对现场“翼龙贷”催收人员进行告知。上述行为给刘某1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刘某1诊所的正常经营。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莉颖、张晓亚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在卷佐证。(2)证人叶某1的证言,我在2015年大概六、七月份的时候在大名县“翼龙贷”公司办理过贷款,当时是用叶平涛的名字和刘某1的名字办理了两笔贷款,后来贷款下来之后我就开始偿还利息,后来我做生意赔钱了,“翼龙贷”公司就派人到我家里采取喷字、挂条幅、电话恐吓、用喇叭喊、强行将人带走等方式给我施加压力,让我还钱,严重影响了我和我家人的生活。“翼龙贷”公司还带人去刘某1家里闹,一共闹过大概有20次。去刘某1家催收时候我在场几次,第一次是去年天热的时候一天早上,刘某1给我打电话说催收的人又去他家里了在家里赖着不走,我给王丽纳打电话说让催收的人先走,但是王丽纳不同意,说不给钱人不会走,后来我就开车从邯郸市里赶到刘某1家里,到那之后我发现刘某1家里去了大概10几个人,有的在刘某1家里的床上躺着,有的在门诊室的桌子上坐着,还有的在屋里坐着打牌,喊得挺响,但是具体特征我记不清了,后来唐亚南说:“就算是公司的让我们走,你也得给我们催收费,我们就是吃这碗饭的,你找谁来了也不好使。”后来我就给了唐亚南1100元现金他们才离开。第二次是过了大概一个月,刘某1又给我打电话说催收的人又去了他家里,我又赶过去了,这次王丽纳的哥哥又给我要催收费,并且王丽纳的哥哥还说:“我们就是黑社会,我们都是有背景的。”实在没办法,他还给我要1000多元,我说我没有那么多钱,最后给了王丽纳哥哥800元他们才离开。第三次是有一次老家有人娶媳妇,刘某1又给我打电话说催收的人又去了他家里,我就赶紧去了刘某1家里,到那之后我发现有六七个人,我让别人给王丽纳打电话说再缓三天时间,但是他们还是不走,那个稍胖点的年轻人还说:“公司同意是公司的事,我们也是公司雇的人,你得给我催收费,不给钱我们是不会走的。”有人去诊所看病那个胖点的男子还说:“今天不看病了,赶紧走。”就把人撵走了,后来我凑了1000元给了稍胖点的那个年轻的男的,后来他们才开车离开。催收的人还在刘某1家里的墙上喷了字,喷的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之类的,我还听说有几次还有催收的人强行把刘某1带到公司,并对刘某1进行殴打,吓得刘某1脑子跟神经了一样,刘某1的媳妇精神也受到了很大的刺激,都无法正常生活了。叶平涛家里他们也去过几次,但是叶平涛常年在外打工不在家居住,他们就在叶平涛家的墙上也喷上了字,后来他们去了几次就没再去过,后来叶平涛的媳妇跟我说他们还去叶平涛丈人那里闹过两次,但是我没有在场,他们还给我打电话恐吓说:“你钱还了还不了,不还钱就把刘某1带走了,你弟妹的孩子在大名上学呢,不行就把孩子给带走了。”催收的人去刘某1家一次就要一次催收费,有时候是我给唐亚南转过去。还有一次是在大名县建设银行门口给了唐亚南一次600元现金,那次是他们去刘某1家里闹,刘某1又给我打电话,唐亚南说不给催收费不走,我说来县城我把钱给他们,后来我在建行门口给了唐亚南600元催收费。还有我在刘某1家给过唐亚南一次催收费,给王丽纳的哥哥一次还有给那个稍胖点的男的一次,给他们催收费次数太多了,每次最少要600元,具体给多少我也记不清了,光催收费就给了大概有一两万元。刘某1经营的门诊如果有病人去看病,催收的人直接就把病人撵走了,门诊的生意几乎无法经营,刘某1在村里也经常遭人议论,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催收的人还把刘某1强行带走并对他进行殴打,使刘某1和他媳妇的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刺激,都不敢跟人交流了,孩子都不敢去上学了。催收的人经常打电话威胁我,我和家人听见“翼龙贷”的人打电话就害怕,我还害怕“翼龙贷”的人迫害我和我的家人,整天提心吊胆的,老家我也不敢回去,生怕“翼龙贷”的人再去我家闹。(3)证人李某5的证言,刘某1是我的邻居,2017年夏天的时候,那些要账的人三天两头的来找刘某1要账,每次来5、6个人,都是20来岁的年轻人,大多都光着膀子,纹着身,一看就是一群混混。具体来多少次我也没数过,说不清。一般就是在刘某1家里或者门口坐着不走,还在刘某1家的墙上喷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字。还有把刘某1强行架车里,把刘某1拉走的事情发生。他们来要账,乱哄哄的,打扰刘某1家附近邻居的正常生活。村民有的看不下去,说那帮要债的,那帮人就吓唬村民,也不让村民在刘某1家门口待,村民是敢怒不敢言。(4)证人叶某2的证言,我看见了一次来了有4、5个年轻人,但是长什么样子我没注意,具体是哪里的我也不清楚。他们在刘某1的门诊墙上喷了“欠债还钱”之类的字,还有一次把刘某1从他的门诊弄到大名过一次。别的我就不太清楚。就是村民们都议论这件事,刘某1也丢人了。有的时候在村里吵吵,村民有看不下去的就会上去劝劝,但是那帮要债的就吓唬村民,弄得村民敢怒不敢言。刘某1经过这件事也不怎么出门了,一见到不认识的人开着车在他旁边过,他就吓得往家跑。(5)被害人刘某1陈述,“翼龙贷”公司在2017年上半年的时候就开始到我家里催债,催债的人一共去过我家里10几次,其中有一个人是带头的,大部分时间都是他带着人到我家里催债,带头那个人去过我家里大概4、5次,如果带头不去就是另外一个长得稍黑点的年轻人带着人去,有时候他们两个也一块去我家催过几次债,具体几次我也记不清了,反正他们隔一段时间就去我家一次,他们到我家之后那个带头的人或者那个肤色稍微黑点的男的就说让我还钱,不还钱就不走,其中那个长的稍微黑点的男的还堵着我家屋门口不让我出门,堵过3、4次,并且这个男的还吓唬我家孩子说“你爸爸也不还钱,不行把你领走吧”。还有一个年轻的女的去我家之后,还在我家床上躺着,在床上躺过3、4次,那个在我家床上躺着的女的手机没电了就在我家里充着电玩,剩下的人也在我家屋里玩手机。反正他们就是在我家里赖着,不给钱就不走,我想出门他们也不让我出去,实在没有办法了我就给叶某1打电话联系,叶某1有时候就直接把钱直接打到“翼龙贷”公司(具体叶某1给他们多少钱我就不清楚了),有时候直接给我转过来一些钱,我再把钱给那些催债的人之后他们就走了,给过几次现金,也用微信给他们转过几次账,有给带头的那个人了,也有的给了稍黑点的那个人了,我一共给过他们大概七、八千元钱,但是也没有给我任何手续。他们多次去我家催债,我还报过好几次警,警察来了之后就教育他们不能通过这种行为催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他们之后依然采取这种方式给我要钱。“翼龙贷”的人去我家的次数太多了,有些我都记不清了,有一次他们在我家的墙上喷了字,喷的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时我没有在家,我也不知道是谁喷的,后来我就把墙上的字用涂料盖住了,后来他们又有5、6个人去了我家里,那个带头的人和那个稍微黑点的就说:“谁让你把字涂掉的”,我说:“你们喷了好几天了,别人看到我家某上的字怪丢人的,所以我就涂了。”后来那个稍微黑点的男的就对我说:“再涂就把门给你砸了。”吓得我也不敢吭声,后来带头的那个人就给我要1000元钱,我对那个带头的人说:“这个钱顶利息吗?”他也没有吭声,也没告诉我要的是什么钱,后来我给了那个带头的1.000元钱,之后他们就走了,这次在我家里待了大概有两个小时,走了之后我出门看见我家的墙上又被人喷上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字,具体谁喷的我也没看见。还有一次是这次之后大概一个月的时间,又有4、5个人去我家里催债,我记得有那个带头的人,还有长的稍微黑点的人和一个司机剩下还有那个女的,到我家之后他们还是找我要钱,后来除了那个女的之外其他人就在我家门外放了几声鞭炮,具体谁放的鞭炮我也没看见,之后他们又回到了屋里,我就给叶某1打了电话,叶某1给那个带头的人说了一会,具体说的啥我也没听见,后来他们就走了。还有一次是带头的男的还有稍微黑点的男的和那个司机,还有另外两个年轻人来到我家里,他们就给我要钱,我说我身上就1000多元,后来他们让我出去借了几百块钱就给了带头的那个人,一共给了2000元,后来他们就走了。他们的行为影响了我的门诊的生意,别人来我门诊输液拿药都不敢来,去我那里看病的人也比之前少多了,我的收入急剧减少,那个稍微黑点的男的还吓唬我家的孩子说不还钱就把孩子领走,孩子每天都担惊受怕,心理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村里的人也到处议论我,让我在村里感到没有面子,抬不起头。(6)被告人唐亚南供述,我多次去刘某1家催收,每次都是最少3、4个人,多的时候有6、7个人。还有一次把刘某1强行拉到公司了。我没在刘某1家某上喷字,别人喷没喷我不清楚。(7)被告人王志锋供述,我去向刘某1催收过两次,第一次去的时候刘某1家里没人,后来我们就走了。第二次是我开着我的面包车,唐亚南开着他的帝豪轿车。还有王兴华、邢亚飞、董鹏等人一块去的,到那之后我在门外站着,唐亚南就带着人去刘某1家里了,让刘某1去公司说说还钱的事情,但是刘某1不去,后来我听见他们吵吵了,唐亚南就喊我让我开车,我看见邢亚飞拽着刘某1的胳膊往外走,董鹏也把刘某1往面包车上拽,具体怎么拽的我没看清,把刘某1强行拽到车上之后我就开车拉着他们往公司走,当时邢亚飞、董鹏在后座,刘某1在后面半蹲着,我还听见有人扇了刘某1几巴掌,打的哪里我没看见,是谁打的我也没看见,到公司之后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到公司把人领走了。我去的时候见过刘某1家的墙上被喷过字,但是谁喷的我不清楚。(8)被告人邢亚飞供述,我去过刘某1家两三次,后来有一次刘某1跟着唐亚南、王志锋一起上了我们的面包车。(9)被告人王兴华供述,我去过王村一个开药铺的贷款人那要过两三次账。去这家要账的有我和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董鹏,张莉颖,好像还有张晓亚。第一次去的有我和唐亚南还有其他“催收部”的人,第一次就是去跟对方要账,但是我不知道唐亚南和对方怎么说的,之后唐亚南就领着我们走了。第二次也是唐亚南领着我们去的,但是好像我们其中的人员跟对方说话说的吵吵了,对方报警了,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去了以后,不知道跟唐亚南说了什么话,唐亚南就领着我们走了。第三次我跟唐亚南还有王志锋,邢亚飞,董鹏,张莉颖,张亚去要账的。当时也没有发生什么事情,我也记不清当时是谁让贷款人上我们的车去公司了,我也不知道贷款人怎么上的王志锋的车的,然后贷款人就被拉回我们公司了。但是我和唐亚南还有“催收部”的其他人(记不清是谁,也记不清有几个了)没有回公司又直接去别的贷款人家要账去了。(10)被告人董鹏供述,去刘某1家里催收贷款我去过大概4次,第一次是2017年大概6、7月份的时候的一天上午,唐亚南让我跟着他去催收,当时我跟唐亚南和王兴华还有一个我记不清是“小龙”还是郝风波了,我们开车去了刘某1家里,当时唐亚南开着车,到了刘某1家里之后唐亚南先下车去刘某1家里催收贷款,刘某1说联系一下一个叫“二波”的实际用款人,后来有个人给唐亚南打电话了,整个过程持续了大概1个多小时,后来我们就开车走了。第二次是过了大概一个星期一天的上午10点多的时候,唐亚南让我跟着他一块去催收,后来我和唐亚南、王兴华还有郝风波我们一块开车去了,到那之后我们就进到了刘某1家里,在刘某1的诊所里面坐着,唐亚南对刘某1说:“我知道这个钱不是你用的,你赶紧联系一下,让他把钱还了。”后来刘某1就联系“二波”,后来“二波”给唐亚南打电话说让我们先走,回头他去“翼龙贷”公司,我们在刘某1家里待到大概中午两点,后来我们就开车走了。第三次是王志锋说让我跟着他去催收,当时王志锋和我、邢亚飞还有郝风波一块开车到了刘某1家里,到那之后王志锋下车进了刘某1的诊所,过了一会我去刘某1家里上了个厕所,我从厕所出来之后听见刘某1的哥哥拿着一根树枝要打邢亚飞,邢亚飞伸着脑袋说:“你打我一下试试。”后来王志锋就要录视频,在那吵吵了10来分钟,后来被村里的人拦开了,也没有打起来,然后有人报警了,派出所的人来了之后,就把我们带到派出所问材料了,在现场派出所的人告知我们不能闹事,要钱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后来就把我们劝开了,我们就开车走了,整个过程持续了大概一个小时。第四次是2017年大概7月份的时候过了大概一个月的一天中午吃完饭,唐亚南又让我跟他去刘某1家里催收,然后唐亚南、王兴华、我还有“小龙”就去了刘某1家里,到那之后我们就去诊所找到了刘某1,唐亚南问刘某1:“咋回事,到现在也不还钱,今天无论如何得还钱,再不还钱给公司没法交代。”刘某1说要联系“二波”,唐亚南说:“你让他过来吧。”刘某1就给“二波”打了个电话,我们就在车上开着空调等着“二波”过来,过了大概两个小时“二波”就过来了,过来之后唐亚南就把“二波”和刘某1叫到屋里说话了,没让我们其他人进去,后来我们就在车上等着了,他们在里面说了一会唐亚南就出来了,后来走的时候“小龙”就从车上拿了一罐自喷漆,在刘某1家的墙上喷上了“欠钱不还”几个字,一直到下午4点多我们才开车离开。(11)被告人张莉颖供述,我去刘某1家催收过好几次,在那一待都是待半天或者待一晌,到那之后我们就是赖着不走,我还在床上躺着玩手机,具体几次我记不清了,我有印象的有几次,我记得在刘某1的外墙上喷字了,后来又在上面喷上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还有别人也喷过,具体是谁喷的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有一次我们去两个车,我们去的人有唐亚南、王兴华、王志锋、邢亚飞、张晓亚、董鹏,好像还有其他人,具体是谁我记不清了,那次唐亚南和刘某1家的人吵吵起来了,我们七八个人就都坐在他家对面了,过了会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我印象中刘某1被带到公司两次,这两次我都没在,我碰见了一次。有一天我下班的时候,我看见邢亚飞、张晓亚和另外几个人把刘某1带到公司了,我没有管这事,下班走了,我听说在公司还有人打了刘某1。我听说有人要过催收费,后来是实际用款人叫“二波”的人给的催收费,把催收费给谁了我不清楚。有一次报警了,当时我们在刘某1家里赖着不走,后来派出所的人也跟我们说过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催收。(12)被告人张晓亚供述,我去过刘某1家2、3次。每次的具体时间我记不起来了,第一次我记得是跟着唐亚南、邢亚飞、王兴华去的,第二次是闫太垚、邢亚飞和我;第三次是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丹闯、杨晓飞跟我去的。(13)辨认笔录:刘某1辨认对其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唐亚南、邢亚飞、王兴华、张晓亚、董鹏、王志锋、吴占豪(未到案)的辨认笔录;叶某1辨认多次向其催收并多次到刘某1家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唐亚南、邢亚飞、王志锋、王兴华、张莉颖、董鹏、吴占豪(未到案)的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14)辨认照片一组,刘某1家被喷字以及“翼龙贷”人员去刘某1家的现场照片等在卷佐证。4、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张莉颖、董鹏、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埝头乡曹任村以滋扰、哄闹的方式向曹某1非法讨要“翼龙贷”欠款。上述人员采取在墙上喷“欠债还钱”的大字、用喇叭广播、裸露纹身、在曹某1家赖着不走等手段,对曹某1进行侮辱谩骂、制造影响,向曹某1索要催收费。其中被告人张莉颖在曹某1妻子卜某上班的东盛制衣厂门前用喇叭喊“曹某1不要脸,欠钱不还”。上述行为给曹某1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莉颖、张晓亚户籍证明,出警情况说明等在卷佐证。(2)证人卜某的证言,我是曹某1的妻子,2016年的时候我们村的曹占强因为需要用钱,后来他就找到我丈大曹某1让曹某1从大名县“翼龙贷”公司办理了贷款,后来“翼龙贷”公司还派人来我家拍照了,贷款办理之后钱都是曹占强用了,后来曹占强无力偿还贷款。大名县“翼龙贷”公司就有好几个年轻人到我家里来找曹某1要钱,隔三差五就开着车来一次,人员也不固定,一共来过七、八次。2017年大概农历六月份的时候我在村西头羽绒服厂上班的时候大名县“翼龙贷”公司的两个女的到厂子里找到我,对我说:“你是卜某不”我说是,然后她们让我到厂子外面跟我说几句话,后来我就跟她们出去了,出去之后那两个女的让我还钱,我说我没钱,后来其中一个女的就打开喇叭喊:“曹某1不要脸,欠钱不还”,喊了五六声,还有两个男的在车上没有下车,后来我回家之后发现我娘家的墙上被人喷上了字,喷的好像是“曹某1欠款不还”之类的字,街门上还喷了“贷款”两个字,我听说是稍微瘦点的女的喷的,但是喷的时候我没见,过了大概七八天的时候,那两个女的又开车到了我工作的厂子外面,还是拿着喇叭在那喊“曹某1不要脸,欠钱不还”,后来我就走了,过了一会他们也离开了。之后“翼龙贷”公司要账的人隔三差五就开着车来我家要账,来的人员也不固定,都是一些年轻人,不给钱就在家里待着不走,其中有一次还威胁我让我带着孩子跟他们走,还说一些难听话。其中有一次来了大概5个人,来了之后就不走,后来有一个男的说:“我们不能白来这啊,你得拿500元钱的催收费,不给钱就不走。”后来我凑了400元钱他们就走了。(3)证人王某8真的证言,我是曹某1的母亲,之前我儿子曹某1在大名县“翼龙贷”公司办理了贷款,是我们村的曹占强需要用钱,找到曹某1让曹某1办理的贷款,贷款的钱也是曹占强用了,后来曹占强无力偿还贷款了。到了去年农历七月份的时候,大名县“翼龙贷”公司就有好几个年轻人到我家里来给曹某1要钱,隔三差五就开着车来一次,后来有一次我听我儿媳妇哭着对我说,大名县“翼龙贷”公司要账的一个女的在我们村的街上拿着喇叭喊:“曹某1不要脸,欠钱不还”。后来我才知道曹某1在大名县“翼龙贷”公司贷款给曹占强用了,从这一次之后,隔三差五的大名县“翼龙贷”公司就有人开着车来我家要账,来的人员也不固定,都是一些年轻人,不给钱就在家里待着不走,其中有一次还威胁我儿媳妇,让我儿媳妇带着孩子跟他们走,还说一些难听话,后来我还见曹某1丈人家里墙上被“翼龙贷”公司要账的人喷上了字,具体什么时候喷的字我不清楚,我是后来才看见的。2017年农历八月份的一天下午大概两三点钟的时候,我听邻居说有人在我们村东头曹占强家里打我儿子曹某1了,然后我就过去了,过去之后我听说是“翼龙贷”要账的人找曹某1了,我到那之后要账的人已经走了,我看见曹某1的衣服被撕扯的已经烂了,腰带也掉了,我问我儿子曹某1怎么回事,曹某1说是大名县“翼龙贷”公司的人找他要钱,后来曹某1翻墙头跑的时候被“翼龙贷”公司要账的人拽的,那些要账的人都是一些年轻人,有的人身上还纹着身,他们来了之后在家里坐着不走,还说一些难听话,我还见曹某1老丈人的家里墙上被要账的人喷上了字,但是我不识字不知道喷的是啥,我还听说那些要账的人在我们村的街里拿着喇叭喊:“曹某1不要脸,欠钱不还”之类的话。(4)证人曹某3的证言,2017年夏天的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当时领着孩子在我们村西头的前街服装厂的附近转着玩,看见一辆车停在东盛制衣厂门口,一个女的拿着一个扩音喇叭,指着卜某的名字在这骂,骂的挺难听,指爹骂娘带着脏字骂,我在这站了一会,就回家了,我带着孩子回家的时候,她还一直在制衣厂门口骂着。那个女的指着卜某骂“欠债不还钱”,“不要脸”之类的话,还带着脏字骂、当时扩音喇叭特别大,我离着一百多米都还听着音大。(5)证人曹某4的证言,2017年9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曹某1在“翼龙贷”贷款没有及时还款的事儿,“翼龙贷”派人多次去曹某1家闹事儿,据我了解至少有两次,每次来十几个人来到曹某1家向曹某1催款,让曹某1还钱,如果曹某1不还就强行把曹某1带走,有一次他们把曹某1强行带到大名县城,并将曹某1打了一顿。(6)被害人曹某1陈述,2016年10月份的时候,曹占强用我的名字在大名县东环路路东的一个叫“翼龙贷”的公司贷款,因为曹占强在2017年6月份的时候还不上利息,“翼龙贷”公司的人就开着一辆黑色小轿车,轿车是吉利帝豪牌的,从车上下来两个男的,两个女的,他们说我从“翼龙贷”贷款的利息有两个月没还,让我抓紧还上,不还利息就不让走。我就给曹占强打电话让他还人家“翼龙贷”的钱,曹占强没有钱还,让他哥哥曹占虎带着钱把利息还上了,大概又过了两个月,“翼龙贷”的人又来找我,这次是让我把“翼龙贷”贷的钱还上,我当时没有在家,我的媳妇卜某当时打电话告诉我,“翼龙贷”的人拿着自喷漆在家某上喷字了,还拿着喇叭开着车在村里喊,后来“翼龙贷”的人接二连三的来我家,找不到我就往屋里翻,坐到屋里赖着不走,因为我不在家,我媳妇打电话告诉我的。(7)被告人唐亚南供述,我去过曹某1家几次记不清楚了,每次最少都是3、4个人,有的时候去6、7个人,还在他家屋里打过牌。我不去的时候也有其他人去过,什么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我记得是我们第一次去催收的时候,曹某1说钱不是他用的,他让我们等会,他去找实际用钱的人,然后我跟他一起去了,并在他家屋里打牌了。(8)被告人王志锋供述,我向曹某1催收过两次,第一次去了之后敲门没有人开门,后来我们就走了。第二次是邢亚飞、唐亚南和我去了曹某1家里,当时曹某1和他母亲在家,我们让曹某1还钱,他说钱让他一条杠用了,他就给他一条杠打电话但是没有打通,后来我们就对他母亲说让曹某1去公司说说还钱的事情,我们在他家坐了大概没多长时间我们就走了。(9)被告人邢亚飞供述,我们去曹某1家催收了好几次,具体多少次我已经数不清了。其中把他强行拉到公司过一次,这次还打他了。其他的我不清楚了。(10)被告人王兴华供述,我去过一个叫曹某1的贷款人家中要过账,我之前去过曹某1家几次,一开始去的几次没有人,我们看没有人就直接走了,后来我又跟人去曹某1家要过两三次账,当时曹某1给我们约定了还钱的日期,唐亚南就领着我们走了。我每次都跟着唐亚南去的曹某1家,除了我们两个其他人都不固定,但是去过曹某1家要账的有王志锋,邢亚飞,还有两个不知道叫什么的年轻男的,还有张莉颖和张晓亚。(11)被告人董鹏供述,我还去过埝头乡一个腿受伤的人家里催收过一次,去的时候是下午,当时是唐亚南、王志锋开车去的,我们开了两辆车,去的还有我、王兴华、“小龙”、邢亚飞,到了埝头乡这个人家里,当时那个男的和他媳妇还有孩子在家里,我们就给他要钱,后来那个男的说钱是他“一条杠”用的,他去找“一条杠”说说,后来他就出去了,我们就在家里坐着,我们就问他媳妇有桌子没有,他媳妇说有,后来不知道谁出去买了一副扑克,唐亚南、王兴华、“小龙”就开始在这个男的家里玩扑克了,我们其他人就在屋里待着,等着他们还钱,玩了一会那个男的就回来了,回来的时候领着他“一条杠”的父亲,他“一条杠”的父亲说:“我问问看有没有这回事”,打了几个电话打通了,说了一会他挂了电话给唐亚南说了会话,唐亚南说要走,后来走的时候我问唐亚南对方咋说的,唐亚南说一两天回来之后把钱还了。(12)被告人张莉颖供述,曹某1家我们之前去过好几次,待上一会儿就走了,有几次我们去一个服装厂找曹某1媳妇,也是说了说就走了。我记得有一次唐亚南、董鹏、王兴华和我去找曹某1催收,我还用喇叭喊,喊“曹某1欠债不还、曹某1不要脸”,我喊了一遍录住了,然后就重复播放,把喇叭放在车窗外边,唐亚南开着车在从曹某1媳妇的服装厂到曹某1家跑了个来回,这期间喇叭一直喊。还有一次我们去找曹某1,这次我记得有唐亚南,还有其他人,具体是谁我想不起来了。这次我在曹某1家的外墙上喷了字,喷的“曹某1欠债还钱”,是我喷的。(13)被告人张晓亚供述,我去过曹某1家两次,每次的时间我记不清了,第一次是唐亚南、邢亚飞、杨晓飞和我。第二次是王志锋、邢亚飞、张莉颖、丹闯、杨晓飞和我。(14)被害人曹某1辨认笔录、王某8真辨认笔录,曹某1外墙被喷字样照片等在卷佐证。5、2017年夏天,被告人唐亚南、邢亚飞、王兴华、董鹏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龙王庙镇中范堤村东方利达制衣厂以滋扰、哄闹的方式向李某1非法讨要“翼龙贷”欠款。上述人员采取用威胁、裸露纹身、在李某1的制衣厂赖着不走等手段,对李某1进行侮辱谩骂、制造影响,上述行为给李某1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影响了李某1制衣厂的正常经营。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唐亚南、邢亚飞、王兴华、董鹏户籍证明,唐亚南与王丽纳聊天记录等在卷佐证。(2)证人王某9的证言,李某1是我丈夫,他们没事就到我们的制衣厂来催账,一来就是开着三辆车,每次都有好几个人,让我们看见就害怕。我们给不了钱他们还威胁说不还钱就到你们的村子里扯条幅,喊喇叭让你们丢人。你们的厂子也干不成,李某1的车还被他们偷着从厂子开走了,到现在车子也没有还我们。我们不还钱他们就在我们厂子里坐着,和我们耗着不走。还有一次他们有5、6个人开着三辆车到了我家的厂子里,他们其中一个人让还钱,不还的话就让李某1到他们公司去,说完后他们就走了。接着李某1自己骑着摩托车到他们公司里去了,过了大约2个多小时李某1自己回来了,我看见他身上有伤,就问他怎么弄的,他说被“翼龙贷”公司的人打了,手机还被摔坏了。(3)证人许某的证言,我亲眼见过,当时我在厂子里干活,看见过有人来要账他们来过很多次,我见到的有3、4次。都是年轻人,我见到过几个人都是男的就是堵着李某1让他还钱,要不就是在李某1办公室里坐着,要不就是在院子里转圈,他们一来就是好几个人好几台车。因为我是打工的一直在车间里,所以对他们观察的不是很仔细,具体他们还干什么我就不清楚了。(4)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4年的4月份用的贷款,我们村的李振江因为用“翼龙贷”公司的贷款是我做的担保,后来李振江一直不在家,所以“翼龙贷”公司的人就找我要账,因为钱不是我用的,我给不了他们钱,他们就找我的麻烦。他们多次到我的制衣厂来找我催账,还威胁过我说不还钱就把你的厂子给封了,到你的村子里扯条幅,喊喇叭让你丢人,你的厂子也干不成,后来他们还安排人偷着到我的厂子把我的车子给开走了,到现在车子也没有还我,还有一次在“翼龙贷”公司里他们把我给打了。来过七八次,具体的时间我记不清了。第一次来我这里大约是2016年的上半年,后来就是几乎每个月都来要一次款,他们每次都来4、5个人,我认识其中一个人叫邢亚飞,基本上每次他都来我家了,并且他老是给我打电话,其余的人我叫不上名字,但是我都能认出来。他们来了就是给我说些难听话,吓唬我说必须要还钱,邢亚飞还对我说你如果到期不还钱的话,他们就到我们村里拉条幅、喊喇叭,让我弄的丢人什么也干不成。吓唬完我,他们就坐在我的办公室里,一待就是大半天,他们什么也不干,就是在这里坐着逼着我要钱。2017年的收麦子前后的一天,我下午回到厂子里后发现车子不见了,后来我就接到了“翼龙贷”公司的人给我打的电话,他说车子是他们从我的厂子里弄走的,什么时候我还了钱,他们什么时候就给我车。当时邢亚飞和另外的5、6个人开着三辆车到了我的厂子里,他们在我的厂子里转了转,其中一个人就说“你到底还不还钱,不还的话我们就去你村子里扯条幅了啊”,我说“可以啊”。他们看拿我没办法,就说那这样你到我们公司去一趟吧,他们就走了。因为他们总是吓唬我,我很生气我自己骑上摩托车就到他们公司去了。到他们公司二楼的一个房间,里边有4个人,邢亚飞也在。他们见到我后,邢亚飞就说你到底还不还钱,我说钱不是我用的,我还不了。刚说完其中一个人就用拳头打我被我挡开了,说着邢亚飞就和另外一个人上来打我,又是踹我又是拳头打我,后来其中一个人还拿了钢鞭打我,打了几下他们看我还是很强硬,就停手了,有一个人就说你回去准备钱吧,不然的话还去你家找你,就这样我就走了。(5)被告人唐亚南供述,我去李某1那几次记不清楚了,每次最少都是3、4个人,有的时候去6、7个人,没有其他行为。我不在的时候也有其他人去过,什么情况我就不清楚了。好像有殴打李某1这回事,但是谁打的我想不起来了,具体的情况我也记不清了。(6)被告人邢亚飞供述,我去过李某1的厂子催收2次,这2次我不记得有什么暴力和软暴力的行为,还有一次李某1自己去公司说情况去了,王志锋、唐亚南或者曹某2跟李某1谈的,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情我不清楚。(7)被告人王兴华供述,我去过两次龙王庙镇一家在大堤旁边的开着个厂子的院里找人要过账,当时是唐亚南带着我和邢亚飞还有两个年轻的男的,好像还有王志锋去了。去了以后对方给我们说跟我们去公司说说还钱的事情,当时对方骑着摩托车跟我们回的公司,到公司后发生什么事情了,我就不知道了,因为我又跟着催收的人下去要账去了。我们都是听唐亚南安排的,唐亚南要是不在的话就听王志锋的安排。去要账的时候,唐亚南说走我们才走,唐亚南没说走,我们都不走。唐亚南是指挥的人。(8)被告人董鹏供述,我跟唐亚南还有王兴华还有晓磊去过那个地方一次,我们见到了他媳妇,他媳妇说李某1没在家,后来我们立马就走了,也没有过激行为。(9)被告人张晓亚供述,我没有去过李某1厂子,也没向李某1催收过“翼龙贷”欠款。(10)李某1辨认笔录、王某9辨认笔录,李某1被摔坏手机照片及修手机单据等在卷佐证。6、2017年5、6月份,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莉颖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耀华汽车城高某1经营的门市采取滋扰、哄闹的方式向高某1催收“翼龙贷”欠款。其中有一次在催收过程中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等人把高某1的车牌照为冀D×××××的白色大众凌度轿车强行开走,上述行为给高某1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干扰了高某1门市的正常经营。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莉颖户籍证明,唐亚南和王丽纳聊天记录等在卷佐证。(2)证人王某10的证言,时间大概在2017年6、7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翼龙贷”公司的3、4个人来到我家中,向我讨要欠款,说你女儿高某1借的钱还没还上,让我替她还上。他们来过三四趟,到家里之后就跟我说让我还钱,还说要是不还钱就往家中喷漆喷字,让俺家在村里丢人等威胁的话,他们几个人一般到家里面待一两个小时就离开了,我女儿高某1跟我说,她的白色小轿车被“翼龙贷”公司的人强行开走了,到现在这辆轿车“翼龙贷”公司的人也没给我们,我们也不知道这辆车现在在哪。(3)被害人高某1陈述,之前我在大名县西未庄乡耀华汽车城开了个门市,2016年7月份,因为我丈夫王静安要做生意,家里没有那么多钱,所以就找到了大名县“翼龙贷”公司贷款,当时“翼龙贷”公司的员工就来到了西未庄乡大韩道村一大队我娘家做的家访,还拍了照片,随后我们就在贷款合同上签字了,王静安和我作为主贷人,我父亲高某2、母亲王某10作为担保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了。过了一段时间贷款就下来了,王静安拿了贷款的钱就出去做买卖去了。我们用钱用了几个月之后,由于当时家里没钱,所以没有及时还上大名县“翼龙贷”公司的贷款利息,于是“翼龙贷”公司的人就来我的门市上找我要账了,去我门市找我要账得有4、5次,去我娘家的次数也不少,因为我没在我娘家住,所以我不太清楚是几次。每次去我门市上要账最少5、6个人,有时候他们开一辆车,有时候开两辆车。后来大名县“翼龙贷”公司找我要账的人在我门市上把我的大众凌渡车强行给开走了。“翼龙贷”公司去我门市上要账的人有男有女,他们去了我门市之后就在一楼大厅里坐着玩,或者打牌,之后就有人上二楼把我叫下来说让我还钱,说不还钱,就在门市上喷字,让人都知道我欠钱不还的事情之类的话吓唬我。还有人站在我门市门口说话,直接影响了我门市的日常经营活动。最后逼得我没办法给“翼龙贷”公司的人说多少天之后某钱,“翼龙贷”公司的人才从我的门市上离开。“翼龙贷”公司的人也给我说过我要是不还钱就去我娘家要账,往我娘家房子上喷字啥的。2017年5、6月份的时候,大名“翼龙贷”公司来到我门市7、8个人向我要账,他们是开着两辆车来的,来了之后某是在我大厅里边坐着等我还钱,我给他们说有钱了就还给他们,但是他们不走,就在我门市里边坐着,跟我一块开门市的客志磊开着我的大众凌渡轿车回到了门市,客志磊把凌渡汽车的钥匙放到了办公桌上,大名“翼龙贷”公司要账的人看见后,就直接把我的车钥匙拿到手里了,当时客志磊还跟要账的人吵起来了,当时要账的人还把客志磊围了起来,要账的人就要把我的凌渡轿车开走,我当时不同意,就站在凌渡轿车的车头前方不让他们把车开走,大名“翼龙贷”公司另外一个要账的男的就把我推开了,然后他们就开着我的凌渡轿车走了,当时客志磊还被要账的这些人强行按到了“翼龙贷”公司车里,最后也被拉走了。之后我找“翼龙贷”公司要过我的凌渡轿车,但是“翼龙贷”公司的人说让我把钱还给他们,他们才会把车还给我,要不就把我的车卖掉,用卖车的钱来抵我们的欠账,卖车钱要是不够还账的话,还会找我要钱。2017年10月份的时候,大名“翼龙贷”公司又找我说我车的事情,我们就在大名县国税局对面的淮南王牛肉汤饭店见的面,当时对方来了两个人,一个男的,一个女的,对方让我签署一个抵押协议,证明我的车在“翼龙贷”公司押着那,当时我没有仔细看那个协议,我就签字了。签完字之后对方就直接走了。我是被迫签的协议,我当时说这个钱是王静安贷款的,也是王静安用的,但是“翼龙贷”公司的说这个车是我的,所以就找我签。我当时心里害怕,还有这个车也没在我手里,所以我就签了。(4)被告人唐亚南供述,我去过高某1那几次记不清楚了,每次最少都是3、4个人,有的时候去6、7个人,我们把高某1的白色大众轿车强行开到公司了,车扣公司了。(5)被告人王志锋供述,(客志磊和高某1是合伙经营卖车门市),我向客志磊催收过两次,这两次都是去的他卖车的门市那里,我不去的时候“催收部”的其他人也去过。第一次去了之后见到了客志磊朋友的媳妇,他朋友的媳妇说他没在家,我们待了十来分钟就走了。第二次是我和邢亚飞、唐亚南、董鹏、王兴华一块去的,到那之后客志磊在门市上,我们让客志磊还钱,客志磊说没钱还,后来唐亚南对客志磊说:“你不是有车吗?把你车开走吧。”客志磊就不让开,他朋友的媳妇也不让开,而且那个女的还怀着孕,我就拽住这个女的不让她拦着,后来不知道是谁把客志磊的车钥匙拿过来了唐亚南就让人把客志磊的车强行开走了,具体是谁把客志磊的车开走的我记不清了,后来我们就走了。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客志磊跟着那个女的一块去公司了,客志磊说那个女的肚子疼,让我们带着她去检查检查,后来王丽纳领着这个女的去医院检查了一下医生说没事,后来客志磊就带着那个女的走了。(6)被告人邢亚飞供述,我参与的去过两次,第一次我记得有我、唐亚南、王志锋、王兴华、董鹏、“晓波”,还有几个人是谁我不记的了。第二次也是我们这几个人。强行开走车的是第二次,参与的人员有我、唐亚南、王志锋、王兴华、董鹏、“晓波”,还有几个人我想不起来是谁了,最后是“晓波”驾驶着他们的车走的。(7)被告人董鹏供述,我去过那里两次,第一次是唐亚南带着我、王兴华、郝风波一起去了,我之前就认识客志磊,我们去了之后看见客志磊,我对客志磊说:“这是你开的店啊。”他说是,我问他用“翼龙贷”的钱没有,他说没有用,他是替别人还钱的,后来他说三四天再给,后来我们在那呆了10来分钟就走了。过了大概一个星期,唐亚南、王志锋又带着我、邢亚飞,还有王兴华去了客志磊那里,我先进去了,他们几个随后进去的,我问他:“咋回事哥,一个星期了,也没音了。”后来他说钱不现成,后来他给别人打了个电话,唐亚南接了个电话,不知道说了点啥,我们在那待了一个小时就走了。(8)被告人张莉颖供述,我去向客志磊催收过两次,这两次都是夏天的时候,第一次是唐亚南带着我、王兴华、“晓磊”去了客志磊卖车的门市,到那之后客志磊的媳妇在门市上,后来唐亚南给那个女的说了一会话我们就走了,我们在那待了大概半个小时就走了。第二次是过了半个月的时候的一天,是王志锋带着我去的,其他人我记不清了,当时我们去了两辆车,到那之后我在车上待着了,后来过了一会我们就走了。(9)被害人高某1辨认笔录,王某10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7、2017年8、9月份,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铺上乡前兆固村采取喷字、哄闹、滋扰的方式向李某2催收“翼龙贷”欠款。上述人员采取在墙上喷“欠债还钱”文字、裸露纹身,在李某2家赖着不走等手段,对李某2进行侮辱谩骂、制造影响,并向李某2及其家人索要催收费。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李某2及其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户籍证明,被告人唐亚南和王丽纳聊天记录等在卷佐证。(2)证人张某4的证言,时间在2017年秋天头里,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没有见过要账的去找李某2,我听村里边的人说过这事,我去李某2家的时候还看见李某2家街门上,和东屋外墙上被喷着字那,但是我现在记不清喷的是什么字了,大致意思就是李某2欠钱不还。后来还有一次要账的去李某2家要钱,最后不知道咋的李某2家报警了,警察来的时候要账的就跑了。李某2欠人家钱没还,要账的去李某2家要账的事,村里人都知道。(3)证人张某5的证言,李某2是我丈夫,2015年大概5月份的时候我姐夫需要用钱,然后就找到我丈夫,想让我丈夫帮忙在大名具“翼龙贷”办理贷款,当时“翼龙贷”公司来了两三个人进行了家访,并且拍了几张照片,还让我们提供了身份证和结婚证,还让我们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上规定贷款60000元,利息是月息一分五,后来贷款下来之后是步金利直接把钱取走了,具体到手是多少钱我也不清楚,后来每个月的利息是步金利偿还的,在之后步金利没钱还款了,“翼龙贷”公司就开始派人到我家里催收贷款,让我们偿还利息,每次都是去好几个人,到我家催款的人还说:“我们来了不能白来还要收催款费。”贷款一年到期之后,步金利没钱偿还贷款就又续了一年的贷款,我听说步金利还交了一万多元的转贷费用,但是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后来步金利依然无力偿还贷款利息,大名“翼龙贷”公司就派人到我家里继续催收贷款,到那之后就给我们要催款费,他们说催款费要600元,隔三差五就去我家一趟催收一次贷款,去一趟就给我们要一次催款费,催款费都是我姐夫步金利他们家里给的,其中我知道有一次我姐夫给过他们一次800元的催款费,具体给过几次,给了多少钱的催款费我也不清楚,他们来催收贷款一般都是来六七个人,都是年轻人,到我家里就坐着不给钱就不走。2017年大概年中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从外面回家之后发现我家某上被人喷上了字,喷的是“李某2欠债还钱”,又过了一段时间的一天早上“翼龙贷”公司又过来了大概8个人,也都是年轻人,就去我家里催收贷款,我就问他们:“我们又不是不还钱,你们为啥在我们墙上喷字”后来催款的人就在我家街门外面跟我吵吵了起来,吵了一会之后那几个人就在街上大声喊“李某2欠债不还”,还有一个人拿着自喷漆在我家的街门上又喷上了“欠债还钱”四个大字,但是具体是谁喷的字我没有看清楚,后来他们就走了。后来墙上和大门上喷的字,被我丈夫去除了,但是墙上隐约还有印记,之后他们隔三差五,还到我家里来催收贷款,2017年9月份的时候,又来了6个人来我家催收贷款,当时我丈夫也在家里,他们让我丈夫跟着他们去找他们的老板,我丈夫说不去,他们其中一个人就拽我丈夫让我丈夫跟他们走,当时具体谁拽的我记不清了,后来还有人骂我丈夫,具体怎么骂的我记不起来了,后来我丈夫就和他们吵吵起来了,之后我丈夫还打电话报警了,他们就开车逃跑了。2017年大概10月份我找到步金利问他啥时候把钱还清,步金利说把本金已经还清了,后来我和我姐夫步金利还有我丈夫就到了大名县“翼龙贷”公司,当时是一个女经理说包括逾期费和催款费还差18000元就还清了,步金利将剩下的钱给了“翼龙贷”公司的一个女经理,就把钱给他们结清了。(4)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6年春天的时候,我妻子的姐姐的丈夫步金利因为要做买卖,但是手里没有钱就找到我,让我帮他在大名县“翼龙贷”公司办理个贷款,我当时想着大家都是亲戚,所以我就帮他这个忙,在“翼龙贷”公司申请了贷款,“翼龙贷”公司的人还去我家看了看,拍了拍照片,然后我就在大名县“翼龙贷”公司的贷款协议上签字了,步金利作为我的贷款担保人也在协议上签字了。这个贷款下来后,步金利就直接把钱取出来用了,一开始我们也是按月还着利息,但是2017年8、9月份的时候,我们因为没钱还“翼龙贷”公司的利息,所以“翼龙贷”公司要账的人就去我家要账去了,但是我之前一直在外打工,具体要账的情况我不清楚,我妻子张某5一直在家,她知道这个事情,我今天也把我妻子带过来了,让她给你们说要账的详细情况。我在家时大名“翼龙贷”公司的就来过我家要过一次账,我就碰见了这一次。一开始我不在家的时候,我妻子给我打电话说“翼龙贷”公司的人去家里要账去了,说话还骂人,还往家里外墙和街门上喷字了,还在街里喊我不还钱之类的话。后来我在家时正好碰见“翼龙贷”公司的人来我家要账。当时对方开了一辆黑色的小汽车来的我家,车停我家街门口了,车上下来三个男的,还有两个女的没下车,这三个男的就进了我家,见到我的面就说让我还钱,我就给他们解释说过两天还,但是对方说话的意思是今天我必须把钱还上,要不然对方不走,就这样这三个男的就一直在我院里坐着不走,最后其中一个年轻人骂我说不要脸,欠债不还钱之类的话,我一听他们骂我,我就急了,就打了110报警电话,对方见我打电话报警了,所以就走了。在我家街门上喷的是“欠债还钱”,外墙上喷的是“李某2欠债还钱”。我们也给过要账人员逾期费和催款费,“翼龙贷”公司要账的去我家要账次数多了,我去年把贷款本金还清之后,“翼龙贷”公司的人又向我要了18000元的逾期费和催款费。还钱的时候我给“翼龙贷”公司的人说:“我家外墙和街门上的喷字怎么办”,当时他们说他们把钱给我,或者让我换门,最后我把这个钱扣出来之后再还的“翼龙贷”公司的钱,但是我让“翼龙贷”公司的人来我村里给我恢复名誉,他们没有过来。(5)被告人唐亚南供述,我去过几次记不清楚了,每次几个人我也记不清了,我不在的时候也有其他人去过,什么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我见被喷字了,谁喷的我不清楚。(6)被告人王志锋供述,我去步金利和李某2那催收的情况,我记不清了,但是我有印象去过他们那里。(7)被告人邢亚飞供述,我参与的去了3次,还在李某2家的大门上喷字了。每次最少都是3、4个人,在“催收部”上班的人都去过,具体哪次有谁,我想不起来了。去的这三次中,有一次我们催收的人就因为李某2的媳妇一直不还钱的事情跟李某2的媳妇吵吵过,但是具体谁跟他媳妇吵吵的我不清楚了,后来应该是“小龙”在李某2家的东墙上喷了字,喷的好像是“欠债还钱”。第一次是我们去了之后,我们在门口站着。当是李某2的媳妇在家,李某2没在家,然后我们就对李某2的媳妇说:“步金利咋回事,人也联系不上,你抓紧联系他。”我们在门口待了大概1个小时,后来我们就走了。还有一次我们也是去找李某2让他抓紧还钱,我们都在屋里坐着,等着李某2的媳妇想办法还钱,这次李某2的媳妇给步金利打通了电话,唐亚南给步金利在电话里说了一会,后来唐亚南就领着我们走了,整个过程持续了大概半个小时。(8)被告人张晓亚供述,我没有去过。(9)公安机关提交的催收债务喷字的照片,李某2辨认笔录、张某5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8、2017年年初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营镇乡前王庄村金新领家以滋扰、哄闹、放鞭炮的方式向金新岭和其父亲金某1催收“翼龙贷”欠款。因金新岭正在邯郸监狱服刑,该人员就多次前往金新岭的父亲金某1家采取滋扰、哄闹的方式催债,向金某1索要催收费。上述行为给金某1、金某2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生产造成了影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张晓亚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2)证人金某1证言,我二儿子金新岭在大名县“翼龙贷”公司贷款了,后来因为我二儿子出了点事在邯郸监狱服刑,所以他的贷款的利息和本金就没有还。然后从2017年初开始到2017年年底,大名县“翼龙贷”公司的人多次来到村里催收欠款。因为他们找不到金新领,就找我要,我觉得是我儿子的事情,我手里如果有钱的话就把逾期的利息还给他们了,我当时给他们说过现在金新领出事了,本金我现在还不起你们,利息如果我有了就给你们。后来因为我有的时候钱不凑手,他们又多次来到我家催收欠款。其中有一次,他们在我二儿子金新领家的门口放鞭炮要账了。还有一次我没在家,他们把我三儿子金某2强行架上车拉到他们公司给我打电话说不还钱不放人,后来我拿了5000元钱才把金某2从他们公司把人领回来。他们在村里放鞭炮,大喊大叫,对我妻子进行辱骂。(3)证人杨某的证言,我听说过两三次,我听说“翼龙贷”公司派人到金某1的家中要账的时候,在金友门外边放鞭炮了,在村里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自从“翼龙贷”的人去金某1家中要账之后,村里的人就经常议论这个事情,在村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金某1的名誉受到了很大的影响,”翼龙贷”的人不仅去要账,还在他家街门外边放鞭炮,搞得金某1在村里也挺丢人,都没脸见人。(4)被害人金某2的陈述,金新岭出事以后、他在“翼龙贷”的贷款逾期了,“翼龙贷”的人就来我家找我要钱,我父亲金某1说这些钱如果他有他就帮我哥还,后来“翼龙贷”的人就去找我父亲金某1要钱去了。2017年玉米刚出穗的一天下午,当时我在我父亲金某1的院里,我父亲不在家、只有我母亲周某在家,“翼龙贷”的人又来催收欠款,他们来了之后,就给我要钱,我说我没有钱,让他们等我父亲来了再说。但是他们不行,非要把我带走。(5)被告人唐亚南供述,催收过。我去过没几趟,也就是2、3趟的样子。每次去3、4个人,我不在的情况也有其他人去,但是什么情况我就不清楚了。(6)被告人邢亚飞供述,我去过两次,这两次都是夏天天热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第一次是唐亚南带着我和王志锋还有其他的人,去了大名县营镇的金新岭家中,到那之后只有金新岭的父亲在家中,他家没有院墙,我们就在院子里跟他父亲说让金新岭还钱,在家里待了半个小时,后来金新岭的父亲也没有还钱,之后我们就走了。第二次是王志锋带着我、杨晓飞还有其他的催收人员,但是我现在想不起来是谁了,我们去了金新岭家中之后,我们就在屋里坐着,过了一会金新岭的弟弟金某2(贷款担保人)来到了他父亲家里,王志锋就问金某2让金某2还钱,金某2怎么说的我忘了,说着说着王志锋急了,然后就说:“让他去公司说。”然后杨晓飞和另外一个人就往外推金某2,金某2被他们两个推到了院子里。(7)被告人张晓亚供述,去过一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是我跟着王志锋、邢亚飞、杨晓飞、吴占豪、丹闯。我去这一次把金新岭的弟弟金某2强行拉到公司了。(8)被害人金某2辨认笔录,金某1的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9、2017年3月份至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铺上乡高寨村王某2家采取哄闹、滋扰、放鞭炮、喷字等方式催收“翼龙贷”欠款。因王某2经常跑出租车不在家,家里只有老人小孩的情况下,上述被告人在王某2家赖着不走,在墙上用自喷漆喷“王某2不要脸”“欠钱不还”的大字,在王某2家的门前放鞭炮。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给王某2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张晓亚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2)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从2017年3、4月份开始,“翼龙贷”公司的人就找我催收,一开始一个叫唐亚南的人给我打电话,后来就直接去人到我家,我是跑出租的,白天没在家待过,我不在家他们就在我家等着。听我的家人说,他们一去就是四五个人,都是年轻人,到我家后,就在我家屋里坐着,最长的一次在我家待了一天,一般情况下在我家待两三个小时,我的家人让他们走,他们也不走。他们去过我家有五六次,都是唐亚南带着去的,他们的人在我家南外墙上还喷上了字,喷了两次,一次是“欠债还钱”,一次喷的是“王某2不要脸”,给我的声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3)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王某2是我儿子,2017年天热的一天早上大概9点左右的时候,我在家里待着呢,后来一辆黑色的车停在了我家的街门前边,从车上下来了4、5个男的,我问他们干什么,他们说是找王某2要贷款的钱,让王某2还钱,我说王某2没有在家,然后他们几个人就在街门上坐着不走,后来我就回家把街门反锁住了,过了一会我听见他们在我家街门外面放鞭炮,放了大概有20多分钟,过了一会他们就开车走了,他们走了之后,我就开开街门发现我家南墙上被喷上了字,我也不识字,我就问邻居喷的是什么字,我邻居说喷的是“王某2欠钱不还”。后来我就拿泥把字盖住了,过了没几天早上11点左右的时候,又有三个男的两个女的开着一辆车来到我家,进家的时候他们还带了一些零食,然后就进到我家堂屋中间,在屋里坐着吃东西,还问王某2在哪,让他还钱,我说我不知道王某2在哪,你们找他要钱吧,其中还有一个男的在我家床上躺着,吓得我在家都不敢吭声,一直在我家里待到下午5点左右,我孙女下学了,见到一帮人在我家里,吓得我孙女也不敢回家,我就对他们说:“你们赶紧走吧,孩子都吓坏了。”后来过了一会他们才一块离开了,从那次之后我孙女一见路上过车就害怕,还对我说:“奶奶,赶紧插住门吧,那些人又来了。”我也整天提心吊胆,村里人都知道有人在我家里要账闹事,败坏了我们家的名声。后来我就没见过催贷款的人再去我家。(4)被告人唐亚南供述,去王某2、刘某2家催收过,去过几次记不清了,每次都是3、4个人,但是我从来没有见过王某2。有一次把王某2的大面包车给扣了。我不在的情况也有其他人去,但是什么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我们去找王某2要债,王某2一直不在家,有一次张晓亚和张莉颖去邯郸了,正好坐王某2的车回大名,张晓亚和张莉颖其中有一个人给我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我就向王丽纳汇报了,王丽纳指示我去把车扣了,然后我就带着人在铺上附近把王某2的车开到公司了。到了公司后王某2找了个熟人跟王丽纳说就靠着这个车挣钱呢,车不能在公司这里扣着,后来王丽纳让王某2还了部分钱,还签了一个抵押协议(意思就是如果说本金到期后要不还本金,要不换手续,否则就把车开到公司)。然后王某2就把车开走了,后来王某2的本金到期了也不还,我还有“催收部”的人员(具体是谁我想不起来了)在邯大公路常马庄碰见了王某2开着车在那里,我们就让王某2开着车,我们派了一个人在车上跟着他去了公司,然后把车扣到公司,他自己走了。我没有打过王某2,张莉颖和张晓亚打过。(5)被告人王志锋供述,我去王某2、刘某2家一共去过一次,当时王某2的母亲刘某2在家,我们去他家待了几分钟,我们跟他母亲说了一会话,他母亲说王某2离婚了,半年没见过王某2了,后来我们就在刘某2家街门外边的树下边打了两个小时的扑克,然后我们就走了。(6)被告人邢亚飞供述,我去王某2家去催收过两三次,当时都是跟着唐亚南、王兴华、“晓波”、“小龙”去的,但是都没有找到人,我去的时候就看见王某2的家里被喷上了字,具体谁喷的我不清楚。我还去王某2的母亲那里催收过一次,我是跟着王兴华还有几个人我记不起来了,我们一块去的。当时我们就在院子里问王某2的母亲能不能联系上王某2,她说联系不上,在那待了大概10分钟我们就走了,没有别的行为。我们没有给她要催收费。(7)被告人张莉颖供述,我去向王某2催收过两三次,第一次是我和张晓亚准备从邯郸回来的时候,我知道王某2是跑出租车的,所以我就故意给王某2打电话让王某2接上我们,我在王某2车上给唐亚南发微信约好碰面的地点,并说到那之后把王某2的车和人扣了,后来我们让王某2把我们送到铺上高速口北边的路边,当时邢亚飞、唐亚南、丹闯、杨晓飞、吴占豪、李天亮在那等着了,后来王某2把我送那之后我们就说是“翼龙贷”的人,还说要把王某2的车扣了并让王某2跟着去公司,王某2没有办法就跟着我们去公司了,还有一次是唐亚南带着我、王兴华、“晓磊”去了王某2的家里,当时王某2的母亲在家,我们在他家待了一晌,就在他家里玩手机。第二次去王某2家是唐亚南、王兴华、晓磊和我一块去的,到那之后某是王某2的母亲在家,我们在那跟他母亲说了大概半个小时就走了。(8)被告人张晓亚供述,去王某2家里过一次,还有一次是把王某2骗到大名县大广高速铺上高速口了。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去他家的时候是我跟邢亚飞、王兴华、丹闯、张莉颖去的。第二次是我跟张莉颖从邯郸坐王某2的出租车,让王某2把我跟张莉颖送到铺上高速口,然后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丹闯、杨晓飞在铺上高速口等着堵王某2了。第一次王某2没在家,只有王某2的母亲在家,我们在他家待了一下午。(9)被害人王某2、刘某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一组,被害人王某2家被喷字照片等在卷佐证。10、2017年2、3月份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张莉颖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黄金堤乡郭王滩村栗玉江家,采取滋扰、哄闹、喷字、辱骂等方式向栗玉江催收“翼龙贷”欠款。上述被告人在栗玉江家的大门和临街的墙上用自喷漆喷涂“栗玉江欠钱不还”的文字,威胁不还钱就去栗玉江儿子的学校去广播栗玉江欠钱不还的事情,并向栗玉江索要催收费。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给栗玉江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张莉颖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2)证人张某6的证言,2017年3月份的时候开始,就有一伙人经常来我女婿栗玉江家讨债。有的时候见不到栗玉江就走了,有的时候就赖在栗玉江家里不走,还有的时候骂栗玉江,还有用漆往栗玉江家的大门和墙上喷字的情况。喷了两次,我只记得一次是去年2017年收大蒜的时候,第二次是什么时间我想不起来了。他们来催收,有的时候一待就是一天,早晨来中午走了,下午又来。来了之后,我这年龄大了,害怕他们,活也干不成了。他们去年过年的时候还来催债,弄得我年都没过好。(3)证人栗广亮的证言,2017年春天的时候栗玉江因为在大名县“翼龙贷”贷款,没能及时还款,后来“翼龙贷”公司就派人到栗玉江家中多次要账,并且还在栗玉江家某上喷字,来要账的人大多都是光着膀子,身上还纹着身,看着就挺凶,不像是好人。我亲眼见的有一次,当时来了四个人,开着一辆面包车,有的人光着膀子露着纹身,我看见栗玉江家某上还有新喷的字,喷的好像是“欠债还钱”,当时栗玉江家里没人,我就说他们:“你们别往墙上喷字。”他们就说:“不用你管,你管不着。”我说我是村干部,他们也没再跟我说话,后来我就走了。我还听村里人说要账的人还来栗玉江家两三次,具体情况我就不清楚了。“翼龙贷”的人老是来栗玉江家里要账,栗玉江和他家人就不敢在家里待着,怕他们来闹事,经常出去躲着,街门也老是锁着,村里的人也经常议论这个事情,给栗玉江及其家人的声誉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栗玉江在村里也觉着抬不起头。(4)被害人栗玉江的陈述,2017年2、3月份的时候,我因为利息逾期了,“翼龙贷”公司的人就来我家催收利息来了。一开始的时候他们来,我就把利息给他们了,但是他们说他们来催收不能白来,还给我要了600元的催收费。我问是这是什么钱,他们说这是公司的规定。之后某有一次逾期,他们来我家催收,因为我不在家,他们来了有好几趟。我后来还给他们利息的时候,他们又给我要催收费,每来一趟就产生600元的催收费。我觉的这催收费比利息还高,就没有给他们,利息后来我也不还了。然后他们就开始赖在我们家不走,早晨来了中午走,下午又来了,就在我家坐着。有一次还在我家的墙上用黑色的漆喷的“栗玉江欠钱不还”,还在我家的大门上喷了一个猪头的图案。还有一次在我家的大门上也是用漆喷的“欠钱不还,猪狗不如”的大字。他们就这样基本上每个月就来我家催收好几次。我一看他们总这样在我家闹也不是办法,就把钱还给他们了,但是他们除了正常的利息外,还收取了替我垫付的利息的一个什么钱,每天是50元,还有就是催收费。这些钱我算了算除了利息,给他们的钱大概10000元左右。墙上喷了两次字,一次是2017年4月份,第二次是2017年10月份的一天。(5)被告人唐亚南供述,我去过几次记不清楚了,每次也是3、4个人去,我不在的时候也有其他人去过,什么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我没喷过字,也没见过,但是栗玉江给我说过被喷字了,他说:“被什么人喷的我记不清了,我也不清楚谁喷的”。我记得还让栗玉江去做手机分期贷款来还“翼龙贷”的钱,当时我也在场,我索要过催收费,其他的人要没要过我不清楚。(6)被告人王志锋供述,我去栗玉江家催收过一次,是跟唐亚南、邢亚飞一块去的,当时去的时候栗玉江没在家,后来唐亚南给栗玉江打电话联系了一下,栗玉江过了一会就回来了,回来之后我们问他什么时候还钱,栗玉江说过半个月还钱,过了半个月之后栗玉江偿还了两个月的利息。(7)被告人邢亚飞供述,向栗玉江家催收得有好几次,具体次数想不起来了。我们还在他家喷字了。每次最少都是3、4个人,在“催收部”上班的人都去过,具体哪次有谁我想不起来了,喷字喷了两次,这两次具体什么时间喷的我想不起来了,一次是我喷的,一次是丹闯喷的。都是用自喷漆在栗玉江家的大门上喷的“欠债还钱”的大字。是唐亚南安排我和丹闯喷的字,我没有要过崔收费。别人要没要我不清楚。(8)被告人王兴华供述,2017年天热的时候,我跟唐亚南、邢亚飞、王志锋、张莉颖、董鹏、“宴龙”还有一个年轻人一起去黄金堤乡催收债务了,我记得我是跟着唐亚南坐一辆车去的,当时车上还有两个人,到那的时候已经有一拨人在那户人家了,我到了以后发现这户人家的墙上喷着“欠债还钱”之类的字,但是字不知道是谁喷的,也不知道是不是这次去催债的时候喷的。(9)被告人张莉颖供述,我去向栗玉江催收过一次,第一次是唐亚南带着我、王兴华剩下的人我记不清了,我们去了黄金堤大堤下边的栗玉江家里,当时栗玉江在家,唐亚南说让他还钱,栗玉江说现在没钱,说宽限两天,我们给栗玉江说让他用手机分期的方式做一个贷款,后来让栗玉江先把”翼龙贷”的钱还上,后来唐亚南、王兴华还有我跟栗玉江一块去了大名县北城门旁边的一个手机店做了一个手机分期,后来贷款下来的钱给了我们其中的一个人,贷款数额我记不清了,如何支付的我也记不清了,后来我们就走了。我去栗玉江家里的时候发现栗玉江家某上被喷上了字,但是是谁喷的我不清楚。(10)被害人栗玉江辨认笔录附辨认照片一组,被告人邢亚飞手机上栗玉江家被喷字照片一组等在卷佐证。11、2017年夏天,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张莉颖、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王村乡前申桥村李某3经营的门窗厂采取滋扰、哄闹的方式催收“翼龙贷”欠款。该人员采取裸露纹身,赖着不走的手段干扰门窗厂的正常生产,并在临街的墙上用喷涂“李某3欠钱还钱”等文字,李某3被逼无奈,将门窗厂关门歇业。该人员又前往附近李某3姐姐李某4的玻璃厂内继续采取滋扰哄闹的方式进行催债,并向李某4索要催收费。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导致李某3及其姐姐的生意无法正常经营。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张莉颖、张晓亚户籍证明,李某4提供的给“翼龙贷”钱的收据(2000元)一份、催收费(1000元)收据一份,唐亚南和王丽纳微信聊天记录等在卷佐证。(2)证人李某4的证言,“翼龙贷”公司第一次来我家的时候是到的我家的厂房,当是是2017年夏天的一天具体啥时候记不清楚了,大概是上午10点钟左右,有4、5个人到我家场子这边,他们有的人染着黄色的头发,光着膀子,身上还刺着纹身看着挺害怕的,他们说是“翼龙贷”公司要账的这是不是李某3家,我说是,李某3没在。那几个人就说李某3欠我们的钱还没还,我给他们说了,李某3不在家,让他们走,他们不走,他们这几个人就在我家厂房一直待着不走了。他们在厂房坐着不走,在我们切玻璃的工作台旁边坐着、在厂房过道里待着,他们坐在工作台上,我们的工人看他们有纹身、不是好惹的,也不敢让他们挪地方,我们工人不能正常的干活,直到中午12点下班的时候,我让他们走,我要锁门啊,他们还是不走,我实在没法,就让工人先走了,他们在这待着我也没法锁门,我就开着门就回家了。我下午来的时候,我家厂子的门子开着,他们这些人已经走了,他们具体什么时候走的我也不知道。到下午1点左右的时候我在我婶子家吃过饭就直接来厂子这边干活。我发现厂房外墙上被人喷了字,下午2点多的时候我孩子跑过来对我说:“家里来了一班人,在家坐着不走,来我家要钱类”,当时我看孩子就挺害怕的。我就回家发现我家里有7、8个人,有在我家院子里站着,也有在我家门口站着来回转悠,他们就说:“李某3欠我们的钱,我们找不到他就找你们家,因为你们是担保人”。我说:“我啥也不知道”。就让他们先走,他们还不走,我厂子里还干着活,我不能一直在家看着他们,我就走了,去厂子干活了。后来他们什么时候走的,我也不知道了。他们第二天又来我家厂子这边要账,当时从车上下来了2、3个人。但是车上还有人没下来。具体来了多少人我不知道。“翼龙贷”公司的人就找我说:“你弟弟李某3还欠我们贷款钱2000块钱没还,你赶紧通知李某3还钱,要不然就得让王金锋还钱”。我说“你别来了,你们这一直来找我们要账,还往我们墙上喷字,影响我们干活,村里人都问这事,你们过几天再来吧”。他们这两三个人,不听我的,就进了我家的厂子,当时我弟弟正好也在我家厂子里,他们这两三个人就和我弟弟说话去了,我接着干活了,后来我听邻居说我弟弟被他们带上车走了。我当时就给李某3的媳妇打电话,说李某3被“翼龙贷”的人带走了。到了下午大概7、8点的时候“翼龙贷”的人把我弟弟带回来了,我弟弟找我要2000块钱,说“翼龙贷”的人要2000块钱,我就拿着2000块钱给了我弟弟。我弟弟拿着钱又上了“翼龙贷”的车上,应该是把钱给了“翼龙贷”的人了。(3)证人张某7的证言,在2017年夏天的时候,因为我一直在厂里工作,具体他们来干什么我不清楚,只知道每次来好几个人,有时三四个人,有时七八个人,他们这些人来了之后就在厂房里面坐着,他们占着厂房,我们就没法干活,我们是干活的,他们是年轻人,还光着膀子、身上还有纹身,我们也不敢惹他们,我们就去别的地方干活。还有一次他们过来要账走之后,我出门看见厂房外墙上喷着“欠债还钱”几个字,我上班路过李某3岳父家,看见墙上也喷着“李某3欠债还钱”几个字,其它做过什么事我就不清楚了。他们过来催收贷款,村里面的人看见了私下都议论纷纷,尤其是在厂区里面待着不走,也影响厂区的生产,尤其是在别人家里和厂房墙上喷字,我觉得要账的人做的挺过分的。(4)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大概是2017年6月20号左右,我回我姐家正好碰见大名县“翼龙贷”公司的人,大概有7、8个人,他们一见我就说该还我欠他们公司的本金、违约金和催收费了,我问他们公司的人为啥往我家某上喷字,他们说跟他们到大名县“翼龙贷”公司再说。有一次来的时候给我家住的墙上用自喷漆喷着“李某3欠债还钱”,在我的厂房墙上喷着“欠债还钱”字样,每次来的时候说话语气都比较强硬,还光着膀子,裸露着身上的纹身吓唬人。大名县“翼龙贷”的人在我居住、干活的村里讨债,现在村里的人都知道了,私下里议论纷纷,家里面在村里因为这事抬不起头,我的妻子刘玉娇也因为这事受不了村里人异样的目光也跟我离婚了,我生意上往来的朋友因为这件事也不跟我联系了,导致我经营的门窗厂也没法干了,倒闭了。之前我借过钱的亲戚朋友听说这件事之后也纷纷来我家要钱,我心里因为这事压力也很大。(5)被告人唐亚南供述,我去过2、3趟,基本上每次都是3、4个人。(6)被告人邢亚飞供述,我记得我去过两次。还在李某3的两个玻璃厂门前的墙上喷字了,还把李某3带到公司过一次。时间我不记得了,第一次是我跟王志锋、张晓亚、张莉颖我们四个。第二次有谁我想不起来了,我记得人不少。是我喷的字,在两个厂子的墙上都喷上了“欠债还钱”的大字,喷字的时间我不记得了。(7)被告人张莉颖供述,我印象里去过李某3的家里催收过一次,当时是大概中午的时候,唐亚南、王志锋、我、董鹏、邢亚飞、王兴华,还有谁我记不清了,我们开了两辆车去了李某3的玻璃加工的厂子,当时是李某3的丈人在,我们就在那赖着不走让李某3还钱,李某3的丈人说李某3已经不在这干了,我们在院子里赖着不走,过了半个小时那个老头说要去吃饭让我们走,我们还是在院子里赖着不走,后来老头说要锁门,我们说:“该锁门锁门,我们不走”。后来老头就把门锁上了,我们就在院子里坐着玩手机,过了大概两三个小时老头回来把门开开了,我们就去了李某3的姐夫那里,当时在李某3的姐夫那里待到下午5点多钟,我们一直在街门口坐着玩手机,后来见到他姐夫之后我们说是“翼龙贷”的,让他们找到李某3还钱,后来他姐和他姐夫吵吵起来了,我们就走了。我去的这次没人喷字,也没见墙上有喷字,其他人去的时候是否喷字我就不清楚了。在厂子待了大概3个小时,在他姐夫家里又待了两三个小时。(8)被告人张晓亚供述。我去过一次,是我跟王志锋、邢亚飞、张莉颖一起去的,去的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我们在他的玻璃厂赖着不走,到中午的时候玻璃厂的人说要出去吃饭,让我们出去,我们不走,然后张莉颖、邢亚飞、王志锋还被锁到他们玻璃厂里了。(9)被害人李某3、李某4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3门窗厂被喷字照片等在卷佐证。12、2017年年初至2017年8月份,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地税局小区对秦某、呼艳玲夫妇采取哄闹、滋扰、恐吓、赖着不走、尾随以及强行扣留秦某的方式催收“翼龙贷”欠款。多次裸露纹身在秦某家赖着不走,被告人邢亚飞还在秦某家的单元门上和玻璃上用自喷漆喷涂“秦某欠钱不还”的文字。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给秦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的干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晓亚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2)证人呼艳玲的证言,都是“翼龙贷”的人,大部分都是年轻人,有男有女,有的裸露纹身,他们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他们去我就害怕不敢仔细看他们,每次去的人也不固定,但是经常去的我见了面能认出来。他们来了之后就是在我家坐着向我们要钱,我给他们说现在没钱,有了就给他们,但是他们不听非得拿了钱才走,我让他们走,他们也不走,就在我家赖着不走,有的时候坐到晚上10点多也不走,我们没办法就找熟人给他们老板说说好话,他们得到老板的命令才会走,其中有一次我有事出去,他们就派一个女的跟着我,我去哪她就跟到我哪,最后我报了警那个人才走。还在我家的单元门上、车库门上、窗户上都用蓝色和红色的漆喷“欠债不还”的大字,还没有经过我们的允许在我家的车库门上喷上“转让”的字,还把我家的单元门砸坏了,门上全是坑,还把我家的厨房上的玻璃砸坏了,还恐吓说不还钱看我的女儿和儿子还出门不,再不还钱就去我儿子的学校去闹。还去我们老家张集乡固城村里去喊秦某欠钱不还,还把我老公拉到他们的公司去逼我们还钱,还有一次在我家赖着不走,我报警了,警察来了以后,他们的一个女老板也来了,在我家拿着我家的菜刀说不还钱就死在我们家。害的我丈夫秦某长期在外不敢回家,我的儿子晚上做噩梦也是这个事,吓的我跟孩子也不敢在家住,我害怕他们对我的儿子出坏,我给我儿子的老师说不能让别人接我儿子,让我们有家不敢回,小区的人都议论纷纷,让我也不敢见人,严重干扰了我家的正常生活。(3)被害人秦某的陈述,我是在2015年5、6月份的时候,在大名县“翼龙贷”公司贷了6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是12个月,每个月还利息,12个月到期后再把本金还上。当时经营“翼龙贷”的是一个姓候的人,当时我跟他们合作的很正常,我有的时候因为资金紧张没有钱还利息,他们就会先帮我垫付出来,我有了钱再把欠人家的利息给补上。等到贷款到期后,我手里没有钱,我就续了一年的合同。然后这续这一年合同还没到期的时候,大名县“翼龙贷”的老板换人了,换成了一个叫“康亮”的人。换了他们之后,他们就不按好说了,来我家里给我催收,每次都来好几个人,多的时候10好几个人,在我家里赖着不走,恐吓我,还把我家的单元门和厨房的玻璃给砸了,还把我拉走了4回,拉到他们公司逼我还钱。来我家催收的次数太多了,我印象里是从2016年年底到2017年夏天,这半年时间他们来的比较频繁,一来就在我家赖着不走,恐吓我和我的家人,我家里的人实在受不了了,我就出去打工了,我妻子领着孩子在外面租了一个房子住,后来他们也知道我家里没人了,就来的次数少了。他们裸露着纹身在我家赖着不走,给我和我家人心里压力,我跟我的妻子去什么地方他们都跟着,跟着去我妻子上班的地方,弄得我家都不是过的。恐吓我和我家里人说不还钱就在小区和我老家摆花圈、喇叭喊让我丢人,还说现在也乱没准出去怎么死的都不知道,还说知道我孩子在那里上学呢,不还钱就去孩子的学校去闹;在我家单元房的门上、窗户上、车库门上用自喷漆喷“欠债还钱,秦某欠钱不还、不得好死”的大字。还把我家的单元房门和厨房的玻璃砸坏了。还有4次把我拉到他们公司逼我还钱,其中有3次还对我进行了殴打。影响大了,对我的心理、身体、名誉、精神、家庭都造成了伤害。心理上我那段时间压力特别大,也吃不下去饭,整天恍恍惚惚的。弄得我有家不敢回,我的妻子也不敢在家住了,领着孩子在外面租房住。孩子老是做噩梦,成绩直线下降。因为这事我跟我妻子夫妻不和睦,也离婚了。小区的人议论纷纷,我也不好意思跟他们说话。弄得别人也不相信我了,感觉别人都是白眼看我。给我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4)被告人唐亚南供述,我去过几次记不清楚了,每次都是3、4个人。在秦某家的单元房门上喷过字。我不在的时候也有其他人去过,什么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有一次我跟几个催收的人去他家里找他让他还钱,秦某喝酒了,后来秦某还说要掂煤气罐自杀,我们在那待了个把小时就走了。(5)被告人王志锋供述,我去秦某家催收过三次,第一次是唐亚南带着我、邢亚飞和王兴华去了他家,到那之后敲门没人开门,后来我们就走了。第二次是唐亚南带着我、邢亚飞、王兴华和我去了他家,秦某在家里喝醉了,就在他家待了大概半个小时说让他还钱的事情,后来我们看他喝多了也跟他说不清,我们就走了。第三次是唐亚南带着我、邢亚飞、王兴华去了秦某家里,我们就在他家里等着他凑钱,但是秦某还是找各种借口往后推,说钱快下来了,下来了就还钱,我们在他家待了大概半个小时,看他也凑不到钱我们就走了。(6)被告人邢亚飞供述,我去过他家催收过三、四次,具体时间和具体跟谁去的我记不清楚了,我去过这三、四次家里面有人的情况只有两次,去了之后具体怎么说的我想不起来了,这两次一次在他家待了1个多小时,一次待了2个小时,这两次去的都是5、6个人,都在他们客厅的沙发上乱坐着。这两次都是唐亚南说走的,我们才从他家走的。还有一、两次去的时候他家没人,然后不是唐亚南就是王志锋让我在秦某家的单元房门上和窗户上用自喷漆喷的“欠钱不还”的大字。还有一次我跟唐亚南还有几个“催收部”的同事(具体是谁我想不起来了),我们在大名县吃饭,看见了秦某,然后他就说去要钱呀,就带着我们去商贸城转了一圈,也没要到钱,后来他不知道从什么地方拿了一把菜刀架自己脖子上,让我们不要再逼他了。我们一看这个情况就走了。(7)被告人董鹏供述,我跟着他们去秦某家催收过大概3、4次,第一次2017年大概5月份到7月份之间的一天上午大概11点钟,唐亚南开着车拉着我还有邢亚飞、王兴华和“晓磊”去了大名县陵园东边的一个小区去找秦某,我看见秦某家的屋门已经被砸烂了,门把手也掉了,然后我们就敲门,秦某没开门,我们就一直敲门,后来秦某的媳妇开开门之后秦某喝酒喝多了,唐亚南和邢亚飞就跟秦某说还钱的事情,秦某也没有给我们说话,后来秦某说没钱接着就开始在家里摔东西,还说我们要逼死他,秦某又给别人打了个电话,后来有人给唐亚南打了电话,唐亚南就带着我们离开了,从我们去秦某家到离开持续了大概1个多小时。后来又跟着他们去过秦某家里两次但是他家没有人,后来我们就直接走了。(8)被告人张莉颖供述,我们去秦某家催收的次数多了,具体几次我记不清了。其中有一次是我跟邢亚飞还有其他人我记不清了,我们去了秦某家里,我们敲门他家没人开门,后来我就在他家门上喷上了字,后来邢亚飞也在他家某上喷过字。还有一次是王志锋、邢亚飞和我去了秦某家里,敲门还是没人开门,后来邢亚飞就在他家某上喷上了“欠债还钱”的字。我见到秦某家人的就三次,第一次是跟唐亚南、张晓亚、邢亚飞、王兴华一块去的,到那之后我们敲门是他儿子开的门,我们让他儿子给秦某打电话,过了一会秦某就回来了,回来之后唐亚南给秦某要钱,我们在他家坐着,秦某说没钱,后来我们待了一个小时左右就走了。第二次是唐亚南带着我、董鹏其他人我记不起来了,我们去了,去了之后唐亚南跟秦某说让他还钱,他还是说没钱,在那赖了大概一个多小时我们就走了,第三次是唐亚南、邢亚飞、我、张晓亚在他居住的小区门口碰见秦某,我们让他去公司说,后来秦某说过两天去,后来我们就走了。我们去了就是在他家赖着不走,我还在他家门上喷过一次字,喷的是“欠债还钱”,具体是哪次喷的我记不清了,我还见邢亚飞也在他家玻璃上喷过字,喷的也是“欠债还钱”。(9)被告人张晓亚供述,他家我去了有4、5次。每次的具体时间和人员我记不清楚了,前两次去他家,他家没有人,然后我们就在他家楼下等会,没等到他我们就走了。剩下的有人的情况,我们就是在他家坐着。其中有一次他的妻子让我们走,我们不听,他的媳妇还拿着煤气罐说要点了。我第一次去他家催收的时候,已经被喷字了,是谁喷的我不清楚。(10)被害人秦某辨认笔录、呼艳玲辨认笔录附辨认照片,被害人秦某家窗户被喷字照片、邢亚飞手机所提取的照片等在卷佐证。13、2017年5月份至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唐亚南、邢亚飞、王志锋、张晓亚等人多次前往大名县孙甘店乡小村天佑示范园区向马某1讨要“翼龙贷”欠款。上述人员采取用裸露纹身、赖着不走等手段,对马某1进行讨债,因马某1不在,上述人员向园区工作人员张某2索要了1000元的催收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唐亚南、邢亚飞、王志锋、张晓亚户籍证明,证人张某2向唐亚南微信转账记录等在卷佐证。(2)证人张某2的证言,第一次是去年桑葚成熟(2017年5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那是一天的中午,当时去了有5、6个人,都是20多岁的年轻人,光着背、纹着身。其中有不是1个就是2个女的,剩下的都是男的,他们到了之后问我“志杰”在哪,他们是“翼龙贷”公司的,找“志杰”要账来了,当时我不知道志杰是谁,我就告诉他们这里没有“志杰”,他们不相信,就去水果园里搜查了一遍没有发现他们要找的人,然后他们就赖在我的办公室里不走,在我办公室里的床上、沙发上随意乱躺,还随意吃我办公室已经采摘的水果,他们在我办公室里就这样待了一下午,快到晚上的时候,他们那群人里有男子,应该是个带头的,他说他们不能白来,让我给他们出吃饭钱。我当时就是怕他们不走,想让他们赶紧走,就说给你们200块钱吧,那个人说200块钱够干啥,我一看他们不愿意,就给了他们1000元钱他们才走。第二次是在第一次见面后的一天,这次也是有5、6个人去的,也都是20多岁的年轻人,这次跟上次来的人不完全一样,上次要钱的男的没有来,这次来了之后也是先搜一遍,然后某是在我办公室沙发上、床上躺着。这次他们还想给我要钱,但是我没有给他们。然后他们在我办公室待了2个多小时就走了。第三次我没有在果园,是马某1的儿子放暑假的时候,这次是中午的时候马某1的儿子给我打了电话说来了一帮人是“翼龙贷”的,赖在果园不走我才知道这帮人又去了。到下午5点的时候马某1的儿子还给我打过电话说人还没走。后来马某1的儿子就没有再打电话了,至于他们在果园干什么了我就不清楚了。(3)证人王某5的证言,我记得清。第一次来的时候我就在园区附近,这时从外边开过来一个小汽车,车停了下来后,下来了4男1女,他们下车后就进了马某1的办公室里。当时马某1没有在,他们就在这里给马某1打了电话,说是要账。他们打完电话后就一直坐在办公室里玩手机,坐了大约2个小时后就走了。第二次还是他们几个人来的,马某1还是没在,他们几个人就进了屋子在屋子里一直坐着,坐了1、2个小时后才走的。第三次也是这几个人来的,他们下了车后,看见马某1没在,就直接走了。(4)被害人马某1陈述,从2017年7月份他们让我还本金的时候开始,“翼龙贷”公司的人就先去找潘志杰,他们经常去找潘志杰,有时候潘志杰在家,有时候不在家,“翼龙贷”公司的人在潘志杰家赖着不走、闹,还往潘志杰家的墙上喷字了,具体的情况我不清楚。他们找不到潘志杰,就到我的园区找我要钱。去我园区找我要账,我听我园区的经理张某2说他们去了五六次,每次都是四五个人、五六个人,在园区的看护房里赖着不走,在屋里吸烟、玩手机,随意拿屋里的东西吃,他们这些人坐没坐像,站没站像,他们说拿不到钱就不走。有一次,张某2给了他们1000块钱,他们才走,后来问他们这1000块钱的事,利息、本金都没有算上,他们说算是催贷款的跑腿费了。(5)被告人唐亚南供述,我记得我去过两次,每次都是3、4个人。我不在的时候也有其他人去过,什么情况我就不清楚了。索要过催收费,还给过我一次,但是多少钱我不记得了。(6)被告人王志锋供述,我向马某1催收过一次,还去过马某1的亲戚那催收过一次。之前就有人去找马某1催收过,马某1是用他亲戚的名字贷的钱,但是马某1老是往后推拖,后来唐亚南、邢亚飞、我还有王兴华我们去找马某1催收,我们去了马某1的果园,刚开始马某1的儿子在,后来他儿子给马某1打了个电话,过了一会马某1就回来了,见到马某1之后我们就问他什么时候还钱,马某1还是说过两天还,在那待了一个小时左右,我们就离开了。(7)被告人邢亚飞供述,我去马某1的果园里催收过三次,第一次是我跟“催收部”的其他人去的,当时我们见到了马某1的媳妇,我们就问他媳妇:“这个钱咋办呢,找他找不到,打电话也不接。”他媳妇说过两天还,我们在果园里说话说了不到二十分钟我们就走了。第二次我们去了之后他的果园没人,后来我们就走了。(8)被告人张莉颖供述,我去向马某1催收过大概有六七次,有一次是去年夏天的上午大概10点左右时候,王志锋开车带着我、杨晓飞、董鹏去了马某1的果园,到那之后马某1的孩子在家,我们几个就躺到了他家果园简易房的床上玩手机等着马某1回来,我们一直在马某1果园床上躺到中午的时候,马某1还没有回来,后来我们就开车走了。还有几次是没有见到人,后来我们就走了,我见过马某1的媳妇两次,具体跟谁去的我记不清了,我跟唐亚南、王志锋都去找过,马某1的媳妇过几天还钱,这两次我们都是在那待了大概一个小时就走了,后来一直也没有还钱。我印象里和董鹏、吴占豪、杨晓飞还有丹闯一块去马某1家里催收的时候没有见到马某1,但是马某1的母亲在家,我们在马某1家里说了一会话,马某1的母亲脾气也不太好,丹闯、吴占豪和杨晓飞就在他家街门外边打了大概一个小时扑克,后来我记不清是吴占豪还是杨晓飞在马某1家的墙上喷了字我们就走了,当时我在车上,具体喷的什么字我也没有看清。(9)被告人张晓亚供述,去过一次。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是我跟着邢亚飞、王兴华、丹闯、杨晓飞、“小胖”一起去的。(10)被害人马某1、张某2、王某5辨认笔录,邢亚飞手机保存的陶凤华家某上喷字照片一组等在卷佐证。
三、非法拘禁罪1、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晓亚等人向大名县王村乡柏村刘某1讨要“翼龙贷”欠款时,将刘某1强行带至位于大名县东方明珠小区的“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内,逼迫其还钱,唐亚南、邢亚飞和王兴华强行将刘某1架到车上,并殴打刘某1,王志锋驾驶车辆将刘某1拉至“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非法扣押2小时左右,后因民警出警,刘某1才被放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晓亚户籍证明,出警情况说明等在卷佐证。(2)证人叶某1的证言,催收的人把刘某1强行带走并对他进行殴打,使刘某1和他媳妇的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刺激,都不敢跟人交流了。(3)证人李某5的证言,2017年8月28日上午11点,我当时从家里出来在街里路上站着,看见刘某1家门口有7、8个人在那站着,刘某1也在那站着,这7、8个人都是找刘某1要账的,我以前见过他们把刘某1往他们的车上拉,有4、5个人拉他,刘某1就往后跑,从他门东边跑到西边了,对方又把车倒过去追上了他,就开始动手打她,都是用手往身上乱打,其中一个男的从北面墙根下捡了个砖扔刘某1,打了一会他们几个人就连拉带拽把刘某1弄车上了,当时车头朝东,是从车南边把刘某1弄车上了,然后拉着他就往东走。(4)证人叶某2的证言,有一次催债的把刘某1从他的门诊弄到大名过一次。(5)证人蔡某的证言,刘某1是我丈夫,2017年8月28日上午在我家屋里面和面,刚和完面,我女儿就来屋里来喊我,她说:“妈妈,你赶紧出去吧。”说完我问她“咋啦?”她不说,光让我出去,然后我就跟着她从屋里出来了,我走到我家外边马路上以后,我看到有几个陌生人的男子围着我丈夫刘某1在吵吵,把我丈夫推到他们开来的一辆面包车上,还有人说“到那再收拾你”然后他们都上车了,开车往东走了。(6)被害人刘某1陈述,我记得是2017年年底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那次是最少5个人去的我门诊上,他们见到我就跟我说让我跟着他们去他们公司,把钱给了就让我回家。我说我跟叶某1联系让他还给你们钱,但是他们不让我打电话,还上来3个男的掐着我的脖子强制把我连拖带拽押到了他们的面包车上了,他们把我弄到车上后把我按到车左后角,还有人按着我的头不让我抬头,最少有俩个人用拳头打我的头、背和胳膊。我问他们为什么打我,他们不知道谁说的让我不乖乖跟他们走。然后他们开着车从我家那里往北走绕到杨桥,从杨桥往东到黄金堤乡,从黄金堤顺着215省道到了大名东环他们公司。在车上他们还把我手机抢走了,到了他们公司后他们把我关到一个2楼的小屋里,屋门口还有人看着不让我出去。后来我家的人一直给我打电话,他们就把手机给我了。我被关到那里有2个小时左右,派出所的民警去了,我才被解救出来。(7)被告人唐亚南供述,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参与的人员记不清楚了,往车上拉刘某1的时候我拉刘某1的胳膊了。我没有打刘某1,但是其他人打没打我记不清楚了。我们刚拉着刘某1到公司,公安局的就去了,我们跟刘某1一起去公安局了。(8)被告人王志锋供述,有一次是我开着我的面包车,唐亚南开着他的帝豪轿车,还有王兴华、邢亚飞、董鹏等人一块去的,到那之后我在门外站着,唐亚南就带着人去刘某1家里,让刘某1去公司说说还钱的事情,但是刘某1不去,后来我听见他们吵吵了,唐亚南就喊我让我开车,我看见邢亚飞拽着刘某1的胳膊往外走,董鹏也把刘某1往面包车上拽,具体怎么拽的我没看清,把刘某1强行拽到车上之后我就开车拉着他们往公司走,当时邢亚飞、董鹏在后座,刘某1在后面半蹲着,我还听见有人扇了刘某1几巴掌,打的哪里我没看见,是谁打的我也没看见,到公司之后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到公司把人领走了。我看见邢亚飞、董鹏拽刘某1把刘某1拽上车了,刘某1不愿意上车,是强行把他拽上车的。(9)被告人邢亚飞供述,当时唐亚南、王志锋让我跟着他们去刘某1家里催收,当时开着两辆车,当时还有谁我现在也记不清了,以之前说的为准,我们到刘某1家之后我在车上睡觉了,后来我听见有人吵吵了,不知道是谁把我喊起来了,我就下车了,下车之后王志锋掐着刘某1的脖子把刘某1往车上拽,我就拽住刘某1的胳膊和王志锋一块把刘某1拉到了车上,是否还有其他人拉刘某1我记不清了,后来我们就拉着刘某1回了公司,在车上的时候我不记得有人打刘某1,后来我们就开车把刘某1拉到了公司,刘某1就下车跟着我们到了公司二楼,后来派出所的人就过来把刘某1带走了。我没见有人打刘某1,我看见王志锋掐着刘某1的脖子往车上拽了。(10)被告人王兴华供述,第三次我跟唐亚南还有王志锋、邢亚飞、董鹏、张莉颖、张晓亚去要账的。当时也没有发生什么事情,我也记不清当时是谁让贷款人上我们的车去公司了,我也不知道贷款人怎么上的王志锋的车,然后贷款人就被拉回我们公司了。但是我和唐亚南还有催收部的其他人没有回公司又直接去别的贷款人家要账去了。(11)被告人董鹏供述,我们采取待着不走、墙上喷字,把人带到公司等方式催收贷款目的就是让他们想办法抓紧还钱。(12)被告人张晓亚供述。有次发现刘某1了,我们就把刘某1强行带到公司去了,但是刚带到公司公安局的人就去了。在场的男的都拉了,其中邢亚飞、杨晓飞还打刘某1了。(13)被告人张莉颖供述,我印象中刘某1被带到公司两次,这两次我都没在,我碰见了一次。有一天我下班的时候,我看见邢亚飞、张晓亚和另外几个人把刘某1带到公司了,我没有管这事,下班走了,我听说在公司还有人打了刘某1。我听说有人要过催收费,后来是实际用款人叫“二波”的人给的催收费,把催收费给谁了我不清楚。(14)被害人刘某1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2、2017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邢亚飞、张晓亚伙同杨晓飞(另案处理)向大名县埝头乡曹任村曹某1讨要“翼龙贷”欠款时,欲强行将曹某1带回“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在曹某1挣脱逃跑后,被告人邢亚飞、张晓亚和杨晓飞又喊上被告人张莉颖等人在曹任村寻找曹某1,找到曹某1后,上述被告人对曹某1进行殴打并将曹某1强行带至大名县东方明珠小区“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内,非法扣押数小时,逼迫其还钱。后来曹某1的妻子卜某交纳1万元钱后,才将曹某1放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邢亚飞、张晓亚、张莉颖户籍证明,出警情况说明等在卷佐证。(2)证人卜某的证言,2017年农历八月份的一天下午大概两点多钟的时候,“翼龙贷”公司来了五六个人到我家里要账,后来曹某1说领着他们找曹占强要钱,然后我和某就领着四个人去曹占强家里找曹占强了。我在曹占强家的过道口没有进去,过了一会我见那几个要账的人走了,之后我见曹某1从邻居家里跑出来了,光着脚,腰带也掉了,衣服也被撕破了,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那几个人打他了、他跑出来了,过了十几分钟我和某在我娘家过道口说话的时候从西边一前一后过来两辆车,黑车在前白车在后,开得挺快,到我们跟前就停下了,停下之后从车上下来10来个人,其中有去厂子找我的那两个女的,其中一个男的掐着曹某1的脖子,剩下的人就围住曹某1,把曹某1往黑车上带,黑车后座上的一个胖点的女的就掐着曹某1的脖子,把曹某1拉上车了。曹某1就开始大声叫喊,后来我婆婆就拽住那个掐着曹某1脖子的男的不让他把曹某1带上车,那个男的强行把曹某1带上车之后,又拽住我婆婆把我婆婆摔在地上了,我婆婆的头磕在地上磕肿了,后来那几个人就上车了,我拽着车门不让他们开车走,其中一个瘦的女的拽我头发,还挠我的胳膊,挠了两个血道子,后来他们开车走的时候,我在黑车前面拦着不让他们走,当时挺乱具体情况我也记不清了,我拦他们的时候,那个开黑车的司机就冲着我开了过去,我就躲到了路边的一根电线杆的后面,那辆车撞到了电线杆上,把电线杆撞斜了,但是没有撞到我,后来他们就开车跑了。后来有一个男的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欠的钱还清、不交钱就不放人,后来我在电话里给对方说先还10000块钱,对方让我转账,我说见了人再给钱,到了第二天下午大概三四点钟的时候,“翼龙贷”公司的四五个人带着曹某1来到我家里,我把钱给了之前来过的那个胖点的女的,她给我写了一个条,内容我也没有仔细看,大概意思是这钱就是还的贷款,后来我发现曹某1脸上有血道子,背上也有伤,还一直说腰疼,其他地方是否有伤我没有注意,我问曹某1伤是怎么回事,曹某1说是那些人把他拉到了“翼龙贷”公司在公司里打得他,具体情况我就不清楚了。(3)证人王某8真的证言与证人卜某的证言基本一致。(4)证人曹某3的证言,2017年秋天农忙收花生的时候,我从地里往我家走的时候,走到村中间路上的时候,听别人说卜某的丈夫曹某1被要账的人先打了一顿,然后给他们抓走了,我就回家了。第二天晚上我去卜某婶子开的“建会超市”买东西,当时卜某在那,我听她说要给那些要账的人转账赎人,我就对卜某说,最好拿着钱去,一手交钱然后把人领回来,别把钱转过去了,他们还不放人。我提醒了下她,之后我买完东西我就走了。卜某对我说,那些要账的人让曹某1给家打电话,让曹某1的家人凑钱转账给他们赎人,是要账的人提出来让转账赎人的。(5)证人曹某5的证言,2017年9月份的一天,我正在地里收花生,有人在地里喊:“放高利贷的来找曹某1了,要把曹某1强行带走”。我听见后就赶紧给村支书曹某4打电话,给曹某4说:“放高利贷的来找俺家于豹了,要把他带走,怎么办啊”!曹某4说让我抓紧报警,我就拨打110电话报警了,接着我就往我侄子曹某1家走,到了曹某1的家以后,曹某1就对我说“叔,放高利贷的来了,要把我强行带走”。(当时放高利贷的人已经都走了)紧接着派出所民警就来了,我就对曹某1说:“有啥事儿,你对民警说清楚”。我就又回地里收花生了。这些人来村里找了曹某1两次,给曹某1在村里的名誉造成了影响,曹某1的父母当时在家,这些人的行为给两位老人心理造成了影响,两位老人一直为曹某1担心受怕,不敢见陌生人。(6)证人曹某4的证言,2017年9月份因为曹某1在“翼龙贷”贷款没有及时还款的事儿,“翼龙贷”派人多次去曹某1家闹事儿,据我了解至少有两次,每次来十几个人来到曹某1家向曹某1催款,让曹某1还钱,如果曹某1不还就强行把曹某1带走,有一次他们把曹某1强行带到大名县城,并将曹某1打了一顿。这些人来我村找曹某1催账、闹事,村民都在议论曹某1,给曹某1在我村的名誉造成了非常坏的影响,曹某1的家中还有两位老人,这些人多次去曹某1家闹事,给两位老人的身心造成了很大影响,有一次他们去曹某1家闹事要把曹某1带走,曹某1母亲拦着他们,他们就动手把曹某1母亲推倒在了地上。(7)被害人曹某1陈述,2017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翼龙贷”公司来了两个男子,这两个男子其中一个男子身上有纹身。这两个人让我跟着他们去“翼龙贷”的公司,我不去,然后那两个男子就强行往车上拉,按着我的脖子让我上车,并且把我的上衣还撕坏了,当时街上站着人,我的二叔曹某5看到这个情况后,就打电话报警了,我怕他们把我带走,就趁机跑了,“翼龙贷”的人听说已经报警了,就开着车跑了,埝头派出所的人过来之后,了解情况,让我去派出所做笔录。我和媳妇在家收拾了一下就往派出所去,刚出家门“翼龙贷”公司的人开着车把我堵住了,从两个车里下来六七个人开始打我,把我拉到一个白色的轿车上,另一个轿车还撞我媳妇,我媳妇当时还怀着孕,我媳妇躲得快,轿车撞到电线杆上了,还把我母亲推倒在地上,两个胳膊都受伤了。白色轿车把我拉到甘庄桥西边路南的小道上,把我拽下车,又打了我一顿,打完之后,把我拉到“翼龙贷”公司,在途中有一个男子往公司打电话,让公司里的人把摄像头都关掉,到了他们公司之后就把我带到二楼办公室内让我手抱住腿,他们这里的人又打了我一顿,当时我的头部、背部、胳膊、腿都受伤了,打完之后我的电话响了,他们不让我接,第二个电话又响了,他们让我拿着电话开免提接电话。电话是埝头派出所打过来的,问我怎么还没有去做笔录,“翼龙贷”公司里的一个男子让我对埝头派出所说这个事不用派出所管了。当天下午六七点的时候他们还给我媳妇打电话,让家里凑钱,明天早上拿着钱来公司换人。第二天家里凑了一万块钱,家里怕给了他们钱不放人,要求“翼龙贷”公司把我送到家,然后他们开着车把我拉到我家,拿到钱把我放了。这个事发生之后,家里人让全村人都笑话,全家人都想搬出去,躲避这个事,想卖房子卖地,让全家人生活的提心吊胆,对我家的名誉造成很大的伤害,不知道里面事情真相的人还以为我做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呢,这在村里一辈子抬不起头。(8)被告人邢亚飞供述,我们去曹某1家催收了好几次,具体多少次我已经数不清了。其中把他强行拉到公司过一次,这次还打他了。其他的我不清楚了。有我、张莉颖、张晓亚、丹闯、吴占豪、杨晓飞参与了。我打曹某1了,其他人打没打我想不起来了,后来把曹某1交给唐亚南和王志锋了。我就没管这事,后面的事情我不清楚了。(9)被告人张莉颖供述,在曹某1家胡同口,我们几个人下车就拉曹某1,把曹某1往车上拉,当时,曹某1媳妇、曹某1母亲和某的孩子也在,我们几个人强行把曹某1往车上拉,曹某1反抗不上车,曹某1媳妇、曹某1母亲就拦着我们不让我们拉曹某1上车,我在车上将曹某1往车上拉,邢亚飞在外边边打曹某1边将曹某1往车上推,我们去的人都动手打曹某1了,具体怎么打的我现在记不清了,杨晓飞开车,房瑞闫坐副驾驶,另外一辆车是丹闯的越野车,车上有丹闯、张晓亚、吴占豪、馆陶的一个女的。后来在拉着曹某1回公司的时候曹某1不愿去公司并夺车档把,在车里,我和邢亚飞还打了曹某1,打的曹某1的脸、头,到甘庄的大堤上,我们把车停下,我们去的人都打曹某1了,都是打的脸、头、肩膀,还踹曹某1了,到公司之后我们都在公司的二楼餐厅里看着曹某1了,后来晚上的时候我回家了,邢亚飞和丹闯看着曹某1,曹某1家里说拿钱,谈好之后我和丹闯和另外一个人开着车带着曹某1,把曹某1送到家,到他家把钱拿了回来,好像是还了三万元钱。曹某1在公司扣了大概14个小时。(10)被告人张晓亚供述,第一次我们在曹某1家待了一个多小时,第二次是一天下午我们把曹某1强行带到公司了。在场的男的都拉了,我跟张莉颖因为曹某1的媳妇怀孕了,怕碰到曹某1的妻子,就拦着曹某1的妻子了。邢亚飞打他了。因为在路上曹某1一直拽方向盘,咬邢亚飞的手指头,回到公司后邢亚飞打了曹某1一顿,曹某1是第二天早晨走的,晚上有人值班看着他,我记得是王志锋看着了,第二天我上班的时候发现曹某1已经走了。(11)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3、2017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志锋、邢亚飞、董鹏、张莉颖、张晓亚等人在向孙甘店乡沙窝庙村郭某1讨要“翼龙贷”欠款时,上述被告人将郭某1强行架上车拉至大名县东方明珠小区“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内,在该公司二楼,被告人邢亚飞、董鹏对其进行殴打,逼迫其还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志锋、邢亚飞、董鹏、张莉颖、张晓亚户籍证明,被害人郭某1提供的转款单据一张等在卷佐证。(2)证人马某2的证言,最近两年,经常有人到郭某1家要账,来的都是年轻孩子,有男的有女的,有的人身上还有纹身,一看就不是什么好人,村民们还说:“这些人经常到郭某1家,一待就是半天,在他家坐着不走”。还有人说:“郭某1还被他们带走过,还打了郭某1”。有很坏的影响,他们来我们村要账,周围的村民都听说了,觉着这些人太坏了,见了他们也不敢招惹他们,离他们远远的。(3)证人陈某的证言,2017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9点多,他们开了一辆面包车直接开到了我家院子里,车上下来4、5个人,其中有一个女的挺胖的。当时郭某1不在家,我就和他们在家里说这个事,我说今天我家里有事,他们其中一个人说不行,今天必须把事情说清楚。说着话的功夫郭某1从外边回来了,他们说着说着就要把郭某1往车上拉,郭某1在反抗过程中被绊倒了,胳膊也摔破了,后来他们几个强拉硬拽给拽到他们的面包车上了。我当时也追不上他们,就看着郭某1被他们拉走了。一直到当天下午4、5点的时候我骑着电动车到“翼龙贷”公司里去找他,他们公司里的人把我带到了2楼的一个房间,我见郭某1就在房间里的沙发上坐着,我想把人带走,他们中的一个男的让我签一个9000的条子才能放人,没有办法我和郭某1就签了这个条子,我才把郭某1接走。在路上郭某1说在这里有个人打了他,也不让他吃饭。(4)证人郭某2的证言,大概是2017年,有一次晚上还把郭某1给带走了。郭某1的名声臭了,家里的孩子也不好娶媳妇了,在村里也影响不好,村里的人都议论纷纷,觉得社会现在比较乱,哪有这样要账的。(5)被害人郭某1陈述,在2017年8月份一天上午9点多,我从外边回来,发现院里停了一辆面包车,我进屋里看到,王志锋、董鹏、张莉颖和另外一个年轻男的在家,当时王志锋看到我,就让我还钱,他还推我,把我推倒在地上,我胳膊上蹭破了一层皮,流血了,他们四个人强行把我拉到他们的面包车上,并且把我拉到了他们在大名县城东环的公司里,在二楼办公室,他们让我蹲在地上,王志锋、董鹏和那个年轻男的用脚踹我几脚、用手扇我的头,打的我坐在地上,一直到中午的时候,我媳妇来了,在他们公司里,王志锋说我们还款逾期了,一直到下午四五点他们才让我们走。2017年9月、11月还有两次,后边这两次都是他们到我家后直接对我说:“走吧,上公司说说去”。到他们公司里,他们让我向亲戚朋友借钱还他们的账,但没有借来,待到傍黑的时候他们就让我走了,也没有打我,只是不让我走。我叫上名字的有王志锋、唐亚南、董鹏、张莉颖,王志锋带头,另外还有一个年轻男的、一个挺瘦个头不高的女的也经常来,其他的还有,不过基本上来一两次就没有再来过。(6)被告人王志锋供述,有一天早上大概8、9点的时候我、邢亚飞、董鹏去郭某1家里找他让他去公司,后来郭某1就上车跟着我们去公司了,到公司之后我们领着他去找曹某2说说,但是郭某1说确实没钱,后来我们就让他在公司吃了中午饭,后来我就把他送回家了。因为郭某1老是不还钱,我们把他拉到公司就是想让他想办法凑钱。(7)被告人邢亚飞供述,去向郭某1催收的得有3、4次。我想起来的有一次把郭某1强行拉到公司了。其他的情况我想不起来了,每次最少都是3、4个人,在催收部上班的人都去过。我现在记得我强拉了他,因为郭某1不还钱,带到公司后我把郭某1交给王志锋了。(8)被告人董鹏供述,我去过郭某1家里催收过大概4次,每次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都是2017年5、6月份的事情,第一次我记得我是跟着唐亚南、王兴华、还有一个外号叫“胖的”的胖子一起去的。第二次是我跟王志锋、邢亚飞去的。第三次是我跟唐亚南、王兴华、“小波”去的。第四次是我、王志锋、邢亚飞、“张亚”一起去的。第一次是一天早上8、9点的时候因为郭某1是唐亚南的姨夫,所以只有唐亚南自己下车了,我们都在车上等着了,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唐亚南出来之后我们就走了,唐亚南是怎么催收的我就不清楚了。第二次是郭某1喝醉了,唐亚南说让他还钱,郭某1说没钱,我们待了大概20分钟就走了。第三次把郭某1往外拉,准备拉郭某1上车去公司,我就在郭某1的身后也把郭某1往车上推,张亚也把郭某1往车上推,王志锋就去开车门并坐到了驾驶室准备开车拉郭某1回公司走,后来邢亚飞和我还有张亚就把郭某1拉到了车上,在车上郭某1问王志锋唐亚南在没在公司,王志锋说在呢,后来我们就将郭某1拉到了公司的二楼办公室内,他们先上去的,我是后上楼的,我上楼之后在二楼挨着楼梯的屋里坐着,当时王志锋和我在场,邢亚飞在没在我记不清了,王志锋对郭某1说:“你这一天天喝酒,哪有早上就喝醉的。”后来郭某1就对王志锋骂骂咧咧的,郭某1想站起来,但是王志锋朝郭某1的后背上打了一巴掌,对郭某1说:“坐下”,后来郭某1就坐下了,我又对郭某1说:“就你这个样活该唐亚南不管你,哪有你这亲戚。”后来郭某1就骂我:“小鸡巴孩有你啥事”。我就用脚朝郭某1的小腿上踹了一脚,接着我就出去了,只剩王志锋在那跟他说话,过了大概20分钟我就去买饭了,买饭回来我就和郭某1、邢亚飞、“张亚”、王志锋吃了点饭,吃完饭我就出去了,当时郭某1和王志锋在屋里待着,之后大概到了下午两点钟,我回来发现郭某1就走了,具体怎么走的我不清楚。(9)被告人张莉颖供述,去年有一次我、王志锋、董鹏、邢亚飞还将郭某1强行带到了公司,我记得那是2017年夏天的一天上午大概10点钟,王志锋开车拉着我、邢亚飞和董鹏到了郭某1家里,当时开的是王志锋的面包车,到郭某1家之后我们让郭某1还钱,王志锋还让他去公司他不去,后来说着说着我们几个就和郭某1吵吵起来了,我们几个都将郭某1往车上拉,强行将郭某1拽到了车上,我们几个都动手拽郭某1了,具体怎么拽的我记不清了,到公司大概是中午的时候了,我们带着郭某1去了公司的二楼南边的会计办公室,之后我就出去买饭了,后来郭某1和我们几个一块吃了饭,吃完饭我就去睡觉了,我去睡觉的时候王志锋和郭某1在一块,大概过了两个小时我睡醒了之后郭某1就走了,什么时间走的我不清楚。后来我听董鹏说王志锋还打了郭某1,具体怎么打的我不清楚,我们还将郭某1强行带到公司一次,我听说在公司里王志锋还打了他。我记得有一次去他家的时候王志锋给郭某1要钱的时候王志锋跟郭某1说了里面包含着催收费,具体要了多少催收费我记不清了。我们把郭某1强行带到公司之后我就睡觉了,我睡醒之后郭某1就走了,郭某1在公司待的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10)被告人张晓亚供述,有一次把郭某1强行拉到公司了。让郭某1在我们公司待了一下午时间,后来唐亚南回来后才让郭某1走的。(11)被害人郭某1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4、2017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邢亚飞、张晓亚等人前往大名县孙甘店乡小村天佑示范园区向马某1讨要“翼龙贷”欠款时,被告人邢亚飞、张晓亚等人将马某1强行拉上车,拉至大名县东方明珠小区“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内,在公司内王志锋用鞋底扇马某1的脸,逼迫其还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志锋、邢亚飞、张晓亚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2)证人张某2的证言,“翼龙贷”的人员是开着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来的,这次来的也有5、6个人,他们进到果园后,马某1正好在,然后这帮人就问我这是谁,我说这是马某1,这帮人就有人说找他也一样。然后我说你们的事情你们谈吧。我就在外面了,这帮人就和马某1在我的办公室里说谈,谈着谈着我就听见屋里吵起来了,我就进屋了说你们好好谈,别吵架,但是这帮人就要把马某1架走,马某1一直说明天自己去,我也在旁边说那就让马某1明天去呗。这帮人不同意,说他们没有办法交差,就直接把马某1强拉到他们的面包车上拉走了。但是到晚上8、9点多的时候,马某1的媳妇给打电话说马某1被打了,我问她在哪挨打的,马某1的妻子告诉在大名县“翼龙贷”公司被“翼龙贷”的人打了。(3)被害人马某1陈述,2017年10月6日下午5点多,我从外边回到园区,当时园区内除了我的合伙人张某2之外,还有五个二三十岁的年轻人,我猜他们是来找我要账的,我还是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说是“翼龙贷”公司的,来找我要账,我说我现在没钱,能不能缓缓还钱,他们说不行,要么把钱还清,要么跟他们回公司见见老板,我说:“天都快黑了,明天再说吧”。他们中的一个人说:“不行,今天必须说清”。这时候就有两个男的一边一个,拉我的胳膊,要拉我上车,他们都是年轻人,人又多,还都不是什么好惹的,我就不敢跟他们对着干,我就让他们放开我,我说我跟你们去,他们虽说放开了我的胳膊,他们怕我跑走,但还是离我很近,跟着我,让我上了他们的面包车,他们把我拉到了“翼龙贷”公司,让我上了“翼龙贷”公司的二楼,在二楼的一个房间里,屋里的一个男的看见我,问我叫啥名,我说我叫马某1,我正要坐到沙发上,那个男的就说:“你不能坐,你只能蹲在地上”,他们人多,把我带过来的那几个人也都在周围坐着,我自己一个人不敢跟他们斗,我当时也很害怕,我就听他的了,蹲在地上,这个男的还是说让我赶紧还钱,我说能不能宽限几天,他说欠的时间不短了,他接着就让我把眼镜摘掉,我不敢不听他们的,我就把眼镜摘了,接着这个男的就脱下他右脚上的橡胶底布鞋,拿在他的手里,朝我的左脸连续抽了四下,打的我疼的受不了,脸疼,耳朵也疼,并且左耳朵还一直响,听不见外界的声音,我给他说了我耳朵疼,他说我是装的,他还说:“你今天必须把钱还了,不拿钱别想走”。我怕他再打我,我就说我肯定还钱,我回去就想办法把钱凑齐还上,那个男的不同意,让我给家里人说,让家里人凑钱把钱送过来,我才能走。我就和家里联系,让家里人凑钱,同时也让家里人找个中间人,说说好话,宽限几天,后来钱一直没有凑齐,没有把钱送过来。这期间我一直蹲在地上,后来天黑了,这个男的叫我去见见老板,把我带到了另外一个房间,我见到老板康亮亮,康亮亮给我说本来不还钱不让我走了,但有熟人给我说情,就让我今天先回去,但需要抵押点东西才行,我说我没有房没车,没有东西可以抵押,康亮亮就问我在孙甘店园区的情况,康亮亮就提出抵押我园区的经营权,我想赶紧离开这个地方,我就同意了,他让我写了一份抵押证明,证明的大概意思是:“我马某1因欠“翼龙贷”公司贷款(空格)万元,自愿将孙甘店小村的园区经营权抵押给康亮亮,一个月之内如不能还清“翼龙贷”贷款,园区经营权归康亮亮”。抵押证明上的具体贷款数额,康亮亮让我空着,说是明天让会计算算再写上去。我写完这个抵押证明,康亮亮才让我走。回到家我的左耳朵一直疼,第二天我就去县医院检查了检查,检查结果是耳膜穿孔,我受伤了,我就到大街派出所报警了,把头一天的经过说了说,我当时要求抓打我的人。因为治疗我的伤,我在大名县医院住了一周。我住院期间,康亮亮找熟人要到医院看看我,给我赔礼道歉,但一直没有去。后来我知道耳膜穿孔构不成轻伤,即使处理人也就是治安处罚,构不成刑事案件,我就没有去做法医鉴定,后来的事我也没有追究,“翼龙贷”公司的人也没有再找我要账。(4)被告人王志锋供述,有一次是下午三点的时候我去吃饭了,当时我喝了点酒,回到公司我听公司的人说把马某1带到公司了,上楼的时候还说话挺难听,我就到公司二楼”催收部”的办公室,我看见马某1在沙发上坐着,然后我就问他钱凑够没,他说没有,后来我就脱下我的一只鞋朝马某1的脸上扇了一鞋底,后来康亮亮来了之后让马某1签了一个还款协议,约定了一个还款时间,我们就放马某1走了。当时邢亚飞和王兴华在看着马某1,是否还有其他人我记不清了,马某1就一直在公司催收部的办公室待着了。待了大概有两个小时。(5)被告人邢亚飞供述,第三次是我跟王兴华,另外一个不是杨晓飞就是张晓亚,我们去了马某1的果园,到果园之后马某1没在,过了一会马某1回来了,回来之后王兴华问他钱什么时候还,后来我就上车了,他们说了点什么我就不清楚了,后来说了一会马某1就自己上车了。王兴华就开车拉着马某1去了公司,到了公司之后我们就让他上去找王丽纳说说还钱的事情,马某1具体跟王丽纳说了些什么我就不清楚了。马某1在公司呆了大概两个小时就自己走了,剩下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6)被告人张晓亚供述,我们把马某1强行拉到公司了。在场的男的都拉了。把马某1拉到公司后,王志锋打马某1了。(7)被害人马某1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5、2017年9月份的一天,“翼龙贷”公司人员让王某4的父亲王某3去大名县东方明珠小区“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说明情况。王某3自行前往公司后,被告人王志锋和杨晓飞(另案处理)对其进行殴打,罚跪,不让其离开,逼迫其还钱,由被告人邢亚飞、王兴华、董鹏轮流看守,后在王某3妻子杨改青送来2000元钱后,才将王某3放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2)被害人王某3陈述,有一次“翼龙贷”公司要账的人去我家要钱,我当时没有钱,“翼龙贷”公司要账的人就给我说让我跟他们去“翼龙贷”公司跟他们领导说说这事,去了“翼龙贷”公司以后,他们就让我坐在公司,我也没有见到他们老板,“翼龙贷”公司的员工还说“你要是不拿钱,估计走不了”,天黑了以后,“翼龙贷”公司的员工让我跟着他上二楼,上楼后,我又一个人在旁边坐了2、3个小时,这期间带我上楼的那个小孩还负责看守着我。后来我困了躺沙发上睡了,一会儿又来了一个跟我要账的年轻人用脚把我踢醒了,还说不让我睡觉。这个男的让我站立起来,还用手打了我的头,扇了我的脸,还往我身上踹了。还让我跪在了地上,我跪在地上后,打我的那个人回屋睡觉去了。到了半夜又来一个向我要账的年轻人。这个人过来就骂我边说还用手扇我的头部两下,还让我跪着不能动,说我起来就打我。一会又过来两个年轻人,其中一个年轻人就过来朝我头上扇了几下,另一个年轻人没打我。打完我后,他们就在旁边看电视了,我在旁边跪着,就这样跪到了第二天早晨,他们给我说让我想法拿点钱,我就给我媳妇打电话,最后我媳妇给送了2000多元钱,“翼龙贷”公司的人才让我走。我是下午3点多去的“翼龙贷”公司,第二天早晨8点多我从“翼龙贷”公司走的,被“翼龙贷”公司的人员强行留了一晚上,在“翼龙贷”公司期间我被“翼龙贷”公司的人打了,他们用手打的我的头,扇的我的脸,还用脚踹的我身体,最后某让我跪了一晚上。我从“翼龙贷”公司出来后我的左耳感觉嗡嗡的,听不见声音了,我就去大名县人民医院看了看是怎么回事,医生给我说是耳膜穿孔,到现在我左耳朵一大声说话就疼。我家里现在还有大名县人民医院给我出的诊断证明。(3)被告人王志锋供述,我之前是通过电话联系王某3让他还钱,但是王某3老是找借口往后拖,我还去找王某4催收过两次,这两次他家里没人,后来我们就走了,还有一次是催收部的人把王某3带到公司了,具体是谁把他拉到公司的我不清楚,我在公司二楼的大办公室见到了王某3,当时邢亚飞、董鹏、王兴华也在屋里,我见到王某3之后感觉王某3说话不靠谱,我二话没说就用手朝王某3的脸上扇了两巴掌,然后我让王某3蹲到地上,后来王某3就蹲到地上了,蹲了大概一个小时,我们让王某3找人想办法凑钱,凑了钱就放他走,后来王某3给他媳妇打电话凑了3000元钱,他媳妇拿着钱过来给了会计王某6,后来我们就放他走了,具体什么时间走的我记不清了。当时邢亚飞、董鹏、王兴华在屋里看着王某3了,后来我去了之后也在屋里等着王某3凑钱了王某3在公司待了大概4个小时。(4)被害人王某3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6、2017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董鹏、张晓亚等人在大名县将秦某围堵住,对秦某进行殴打并将秦某强行带回其公司,在公司内王志锋又对秦某进行了殴打,威胁带秦某回秦某老家用喇叭广播秦某欠钱不还的事情让秦某丢丢人,后在秦某以死相逼的情况下未果,才将秦某放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董鹏、张晓亚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2)证人呼艳玲的证言,我记得我丈夫秦某被他们带走了2、3次,都是他们来我们家把我丈夫带走,最长的一次把我丈夫扣到他们公司了3、4天。(3)被害人秦某陈述,一共拉我了4次。第一次我记得是2017年春天的一天中午,他们有7、8个人在“亚南”、“二蛋”的带领下去我家让我跟着他们去了他们公司,在他们公司二楼的办公室待着,还有人看着我,我可以打电话,但是不能自由活动,也不让我走,第二天凌晨1、2点的时候他们又把我带到他们在聚龙花园的宿舍继续扣着我,白天他们上班去要账的时候还带着我,让我在车里面待着。就这样扣了我2天2夜才让我回去。第二次是2017年5月份一天上午也是“亚南”领着4、5个人去我家,又把我拉到他们公司,在他们公司那个看起来40多岁的男子用手扇我脸,用拳头打我肚子,用脚踹我肚子,还让我蹲着不让我站起来。直到晚上11点多他们才让我走。第三次是2017年5月底或者6月初的一天上午9点多,在商贸城要账碰见了他们,他们让我坐上他们的车去他们公司给他们说了说情况,我说我就是来要账来了,他们就跟我去了,但是也没要回来钱,然后我就走了。第4次是2017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在冠兴商场门前我碰见“亚南”带着7、8个人,他们看见我后有2个年轻男子上来就踹我,然后他们在场的所有人堵住我,把我架到他们车上拉到他们公司,在他们公司还是那个看起来40多的男子用手扇我头了几下,用脚踹我肚子好几脚。然后他们就拉着我去我老家,在路上他们买了一个喇叭,说去我村里喊我欠钱不还,让我丢丢人,我给他们说如果他们喊了谁也别活了。然后他们没到我村里就回来,回来后就给我说了说赶紧还钱的事就让我走了。(4)被告人王志锋供述,还有一次是早上八点多的时候在冠兴大厦前边,唐亚南、邢亚飞、我、董鹏我们几个人刚吃完饭出来看见秦某正在我们车前边打电话,后来我们说让他跟着我们一块去公司说说还钱的事情,我们就开车拉着秦某到公司大办公室了,当时唐亚南、邢亚飞、我、董鹏就问他什么时候还钱,秦某还是说没钱,我们让他给亲戚朋友打电话凑钱,他也不打,后来邢亚飞就扇了秦某一巴掌,到了中午11点左右的时候我们看他实在凑不了钱就放他走了。这次扣秦某扣了大概3个小时,我们一直看着他让他在大办公室坐着了。(5)被告人张晓亚供述,我跟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张莉颖、吴占豪、丹闯、杨晓飞、董鹏在冠兴商场附近吃早饭时看见秦某了,我们就把秦某堵住强行拉到公司了,秦某还了点钱,就让秦某从公司回去了。我跟着把秦某拉到公司后,我就下村去催收了。(6)被告人董鹏当庭供认,2017年7月份在冠兴附近将秦某强行拉到公司。(7)被害人秦某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在卷佐证。7、2017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唐亚南等人到大名县王村乡前申桥村向李某3催收“翼龙贷”欠款时,将李某3强行带至大名县东方明珠小区“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内,逼迫李某3还钱,在公司内该人员让李某3跪下,李某3没有听从,随即被告人唐亚南等人对李某3进行了殴打,让李某3当天必须凑够10000元后才能离开,后李某3通过联系凑了8000元,又拉着李某3去其姐姐李某4家拿了2000元,凑够了10000元钱后才将其放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唐亚南户籍证明,唐亚南和王丽纳聊天记录等在卷佐证。(2)证人李某4的证言,我听邻居说我弟弟被他们带上车走了。我当时就给李某3的媳妇打电话,说李某3被“翼龙贷”的人带走了。到了下午大概7、8点的时候“翼龙贷”的人把我弟弟带回来了,我弟弟找我要2000块钱,说“翼龙贷”的人要2000块钱,我就拿着2000块钱给了我弟弟。我弟弟拿着钱又上了“翼龙贷”的车,应该是把钱给了“翼龙贷”的人了。(3)被害人李某3陈述,2017年6月20号左右,我问他们公司的人为啥往我家某上喷字,他们说跟他们到大名县“翼龙贷”公司再说,我不愿意去,他们其中4个人就强行拉我到他们的车上,到了大名县“翼龙贷”公司,他们带我上公司二楼东边的一个屋里,到屋里,他们就让我蹲到墙角,还有人让我跪下,我没按照他们说的做,他们几个人就开始打我。我记得是三个人打的我,他们用手打我,用脚踹我,还有一个人用裤腰带吓唬我,打了我一顿后开始对我说,今天必须把钱凑齐给他们,我说我今天凑不了那么多钱,他们说凑不齐就续贷,续贷需要交10000元的费用,当时我觉得交的有点多,就不愿意,但是如果我不同意他们就不让我走。后来我打电话给亲戚朋友凑了8000元给了他们。因为没有凑齐他们就又开车拉我接着去凑钱,我就让我姐姐给我凑了2000元钱。然后他们拉着我到了我姐姐家拿了钱,他们才走。我觉得扣押我有5个小时左右。是我答应他们的条件后,凑了8000元钱,他们又拉着我去我姐姐家拿了2000元钱后,我才自由的。(4)被告人唐亚南供述,是我给李某3打电话要催收了,然后在电话里面骂起来了,他的语气还特别硬,然后我就带着人去他家了,他家门口正好碰见他,他开始说话挺硬,一看我们好几个人就软了,我说你跟着去公司吧,他说去就去,然后跟着我们一起去的公司。在公司里我说你欠的钱什么时候还,他说他没钱,然后说着说着说顶了,我就用手照李某3的背上打了两下。然后他就不吭了,我就让他去凑钱,他就打电话凑钱,说家里凑了8000块钱,然后我就跟几个人(具体是谁忘了)拉着李某3去他家了,在他家的路口一个女的给我的钱,我给她打了一个收据,李某3也下车走了。李某3在公司呆了1、2个小时。(5)被害人李某3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8、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莉颖、张晓亚通过打电话约车将跑出租的王某2约至大广高速铺上高速口,被告人唐亚南、邢亚飞等人将王某2围堵住,并强行将王某2带至大名县东方明珠小区“翼龙贷大名运营中心”内,逼迫王某2还钱,在公司内邢亚飞、张莉颖、张晓亚等人对王某2进行了殴打。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唐亚南、邢亚飞、张莉颖、张晓亚户籍证明,手机提取强行拉被害人王某2的照片两张等在卷佐证。(2)被害人王某2陈述,我被他们带到公司两次,第一次是2017年7月份,一天下午,我接到一个电话,是一个女的,说是要从邯郸回大名,我就在邯郸和邯钢路口接上这个女的,往大名走,这个女的要在铺上高速口下车,我开车到了铺上高速口,我一停车,就有两辆车把我前后的路堵死了,这我才明白过来,坐我车的这个女的就是“翼龙贷”公司的人,他们是故意骗我到这的。这两辆车上一共有五六个人,他们下来就把我从我的车上拉下来,并且强行把我推到他们开的一辆五菱面包车上,直接把我带到了他们公司办公室了,在他们公司二楼的办公室里,他们的人就开始打我,一个挺瘦的人用手扇我的头,还有一个女的也是用手扇我的头,一个胖点的人用脚踹我的腿,打的时候只有这三个人。他们公司的一个人提出来把我的车扣下,让我凑钱,钱凑齐了把车开走,这样他们把我关了4个多小时,让我签了一个押车的协议,我就让朋友把我接走,回家凑钱,过了四五天,我把钱凑齐了交到了“翼龙贷”公司,他们就让我把车开走。第二次被他们带到他们公司的时间是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我开着车在常马庄歇着,“翼龙贷”公司的人开着车从那过,正好看见我,唐亚南给我说:你又欠利息了,你去公司说说吧。唐亚南让我上了他的车,他车上的人就去开我的车了,唐亚南开着车把我拉到“翼龙贷”公司,在公司里,唐亚南给我说让我把车放那,让我赶紧凑钱把本金还了,他们不让我走,让我打电话凑钱,最后我的朋友给我转了一笔钱,但不够,我就对他们说:我把车开走,抵押出去,把抵押得到的钱还本金。他们不同意,给我说:把车放这就行了。我没有办法,就同意了,当时就写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大概意思是:“我从翼龙贷公司拿走65000元,把车抵押给“翼龙贷”公司,规定时间之内拿钱提车,如果不能如期还钱,“翼龙贷”公司就有权处置我的车,并且定的利息是3分”。我签完协议他们才让我走。从此以后,“翼龙贷”公司就再也没有找过我。我也没有还他们的钱,他们具体怎么处置我的车,我不知道,现在车还在他们手里。第一次有唐亚南和另外四五个人,其中有一个女的。第二次我坐的是唐亚南的车,其他的人我没有注意。(3)被告人唐亚南供述,后来王某2的本金到期了也不还,我跟“催收部”的人员在邯大公路常马庄碰见了王某2开着车在那里,我们就让王某2开着车,我们派了一个人在车上跟着他去了公司,然后把车扣到公司,他自己走了。我没有打过王某2,张莉颖和张晓亚打过王某2。(4)被告人张莉颖供述,王某2开车拉着我和张晓亚到了铺上高速口北边后我们的人就在那等着了,后来王某2停车之后,唐亚南、邢亚飞、丹闯、杨晓飞、李天亮、吴占豪都下车把王某2的车围住了,后来有一个人我记不清是谁了就把他拉到了唐亚南的车上,我们在车上也没有动手打他,后来吴占豪就开着王某2的车我们一块带着王某2回公司了,回公司之后不知道是谁给康亮亮说把王某2带到公司了,后来康亮亮就去公司了。在公司我和张晓亚打王某2了,我扇了王某2一巴掌,张晓亚扇了他两巴掌,我还揪他头发踹他了,我们还骂了王某2,当时我还用手机拍了视频,王某2不是自愿去公司的,是我们强行带他去的。王某2在公司被扣了大概两三个小时的时间。(5)被告人张晓亚供述,第一次王某2没在家,只有王某2的母亲在家,我们在他家待了一下午。第二次把王某2骗到铺上高速口后,我们把王某2强行带到公司了,在公司里邢亚飞、丹闯、张莉颖和我打王某2了。王某2签了个车辆的抵押协议,我们把他的车扣在我们公司了。然后就让他回去凑钱赎车去了。(6)被害人王某2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
四、故意伤害罪2013年4月2日晚上11时许,在大名县角,被告人邢亚飞与董鹏等人因矛盾纠纷与张某1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邢亚飞将张某1打伤。经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邢亚飞户籍证明在卷佐证。(2)被害人张某1伤情照片及住院病历等在卷佐证。(3)证人董鹏、侯某的证言在卷佐证。(4)被害人张某1陈述,被告人邢亚飞的供述与辩解在卷佐证。(5)侯某辨认笔录,大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在卷佐证。
五、另查明1、2018年5月27日14时被告人唐亚南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唐亚南无违法犯罪记录,现实表现一般。2、2018年5月27日17时被告人王志锋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志锋无违法犯罪记录,现实表现一般。在刑拘前被羁押2天,监视居住4天(监视居住2天折抵刑期1天),羁押时间为4天。3、2018年5月27日10时被告人邢亚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7月2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被告人邢亚飞无违法犯罪记录,现实表现一般。在犯故意伤害中与被害人张某1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4、2018年5月28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王兴华被抓获。被告人王兴华无犯罪前科。5、2018年6月6日18时被告人董鹏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董鹏于2016年3月29日,曾因赌博被大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过,现实表现一般。6、2018年6月3日17时45分被告人张莉颖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2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莉颖无犯罪前科。在寻衅滋事(伤害)中,被告人张莉颖投案自首,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王某1的谅解。在本次刑拘前被羁押50天。7、2018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晓亚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晓亚无犯罪前科。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唐亚南、王志锋、邢亚飞、王兴华、董鹏、张莉颖、张晓亚的表现证明和到案经过。(2)被告人董鹏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王四营派出所临时羁押证明。(3)被害人刘某1、曹某1、栗玉江对被告人王兴华出具的谅解书。(4)被害人王某1对被告人张莉颖出具的和解书、谅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5)被害人张某1对被告人邢亚飞出具的和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亚南、邢亚飞、王志锋、王兴华、董鹏、张晓亚、张莉颖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唐亚南、邢亚飞、王志锋、王兴华、董鹏、张晓亚、张莉颖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唐亚南、邢亚飞、王志锋、王兴华、董鹏、张晓亚、张莉颖非法拘禁他人,多人多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邢亚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1、被告人唐亚南参与寻衅滋事13起,非法拘禁4起,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从重处罚。2、被告人邢亚飞参与寻衅滋事13起,非法拘禁7起,在故意伤害中,与被害人张某1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张某1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王志锋参与寻衅滋事12起,非法拘禁5起。4、被告人王兴华参与寻衅滋事10起,非法拘禁2起。5、被告人董鹏参与寻衅滋事7起,非法拘禁4起。6、被告人张晓亚参与寻衅滋事9起,非法拘禁6起,在审理非法拘禁罪中,被告人张晓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7、被告人张莉颖参与寻衅滋事7起,非法拘禁3起,在王某1被寻衅滋事(伤害)一起中,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莉颖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了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王某1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1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莉颖在审理非法拘禁罪中,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8、公诉机关指控诸被告人寻衅滋事罪第5起被告人王志锋、张晓亚参与。第7起被告人王兴华、张晓亚参与。第8起被告人王兴华、董鹏参与。第10起被告人董鹏参与。指控诸被告人非法拘禁罪第7起被告人王兴华、张莉颖参与。第8起被告人王兴华、董鹏参与。经查,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9、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均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经查,本案有三名以上的组成人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滋扰、纠缠、哄闹、恐吓、显露纹身、聚众造势、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他人及“软暴力”等手段,在两年内,实施犯罪行为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故所提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10、被告人唐亚南及其辩护人提出唐亚南是公司临时雇佣的人员,催收合法欠款,在催收过程中,过激行为并不多,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有认罪、悔罪态度,非法拘禁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的延续,不应该认定为两个罪名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唐亚南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所提意见,本院不予采纳。11、被告人邢亚飞的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亚飞在故意伤害案中,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邢亚飞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起到次要作用,应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12、被告人王兴华的辩护人提出王兴华系自首、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兴华不具备自首条件,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本院不予采纳。13、被告人张晓亚对公诉机关指控非法拘禁罪中,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14、被告人张莉颖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莉颖犯寻衅滋事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莉颖实施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故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莉颖在王某1被寻衅滋事(伤害)一起中,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了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王某1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1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莉颖对非法拘禁犯罪中,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15、被告人唐亚南等七人,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罪名提出异议。同时,部分辩护人也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个别证据提出了异议,认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法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后,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诸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足以认定。16、诸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合法、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唐亚南、邢亚飞、王志锋、王兴华、董鹏、张晓亚、张莉颖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亚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
二、被告人邢亚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三、被告人王志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
四、被告人王兴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
五、被告人董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
六、被告人张晓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
七、被告人张莉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审 判 长 罗玉民
审 判 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李忠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方方丹丽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