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9)鲁0682执恢192号
申请执行人:林殿科
被执行人:吴祥海、鲁彦君申请执行人林殿科与被执行人吴祥海、鲁彦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至此,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林殿科与被执行人吴祥海、鲁彦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振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