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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2执恢192号

林殿科、吴祥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6-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殿科;吴祥海;鲁彦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9)鲁0682执恢192号

申请执行人:林殿科

被执行人:吴祥海、鲁彦君申请执行人林殿科与被执行人吴祥海、鲁彦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至此,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林殿科与被执行人吴祥海、鲁彦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振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