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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5行初35号

田怀彬与山东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一支队高密大队、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当事人
田怀彬;山东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一支队高密大队;山东省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785行初35号 原告田怀彬。 被告山东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一支队高密大队。 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 原告田怀彬不服被告山东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一支队高密大队、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怀彬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怀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郝凤香

人民陪审员  李宗美

人民陪审员  王希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艺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