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785行初35号 原告田怀彬。 被告山东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一支队高密大队。 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 原告田怀彬不服被告山东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一支队高密大队、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怀彬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怀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郝凤香
人民陪审员 李宗美
人民陪审员 王希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艺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