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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4民初1072号

王朋、王雁飞等与杨建军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王朋;王雁飞;杨建军;王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4民初1072号

原告:王朋,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王雁飞,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杨建军,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卫东,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朋、王雁飞与被告杨建军、王卫东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士华

人民陪审员  陈心东

人民陪审员  程书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