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4民初1072号
原告:王朋,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王雁飞,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杨建军,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卫东,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朋、王雁飞与被告杨建军、王卫东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士华
人民陪审员 陈心东
人民陪审员 程书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