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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执6464号

房山区南窖乡三合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房山区南窖乡三合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6464号申请执行人房山区南窖乡三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付成树,村主任。被执行人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董事长。房山区南窖乡三合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初1590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房山区南窖乡三合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91979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于2019年1月6日轮候查封北京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XX的房屋,期限三年,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919797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来喜

审判员  崔文生

审判员  刘伯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