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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5民初91号

刘铁胜与贾冬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铁胜;贾冬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25民初91号

原告:刘铁胜,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

被告:贾冬旭,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保利花园**。

原告刘铁胜与被告贾冬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铁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冬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铁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万元及利息1%和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8日,被告贾冬旭借原告刘铁胜5万元,双方商定本息2016年3月18日结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贾冬旭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2月18日,被告贾冬旭借原告刘铁胜5万元,原告刘铁胜于当日从自己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华贸中心支行账号为62×××27银行卡向被告贾冬旭中国建设银行62×××00账号两次转款共5万元。以上事实由原告刘铁胜当庭陈述和提供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为证,并在案佐证。原告刘铁胜提交的借款合同复印件,不符合法律对证据要件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贾冬旭向原告刘铁胜借款5万元,有原告刘铁胜提供的转账回单证明,且被告贾冬旭对原告刘铁胜诉求未予答辩,故本院对原告刘铁胜主张被告贾冬旭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原告刘铁胜庭后提交对本案的处理意见,请求放弃对被告贾冬旭主张偿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求,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照准。由于原告刘铁胜与被告贾冬旭未约定利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规定,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综上所述,被告贾冬旭偿还原告刘铁胜借款5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贾冬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铁胜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被告贾冬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凤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昭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