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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2民初472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郎龙民、孟艳保证保险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7-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郎龙民;孟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2民初47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孙建平,总经理。被告郎龙民,男。被告孟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郎龙民、孟艳保证保险合同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以上所有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郎龙民、孟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宗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臧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