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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执733号

林丽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7-30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丽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1022执73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丽燕与被执行人袁贤土(2019)浙1022执73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袁贤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来自: